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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稅的申報
每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會計年度終了之後的二個半月內均需向聯邦申報其年終營業所得稅. 一般而言在計算凈盈餘或虧損時, 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的個人公司或合夥企業在形式上並無多大的差別, 只是政府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有些特殊的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從其他非相關企業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股息, 其百分之八十五是免稅的收入, 如果是相關企業的股份有限公司, 則是百分之一百的免稅.
2、聯邦政府允許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其股東人數少於十五人, 而且只發行一種股票, 可依法申請以小型企業、公司的名義將公司的盈利或虧損, 依各股東的股息分攤比例轉由各股東在其個人所得稅中申報, 如此可免去被重複課稅, 或可利用公司的虧損與個人的收入相抵, 而達到最低課稅率的目的.
3、股份有限公司可設員工退休金的制度或利潤分享的制度, 前者每一個僱員, 可由公司給予相當於其一年總薪資的百分之二十五或三萬二千七百元, 擇其中之少者. 公司所支付的該基金的金額可作為費用, 後者則視公司每年的盈餘而定若有虧損則無利潤可分.
4、股份有限公司捐贈與慈善機構的金額, 每年不得超過其年終凈利的百分之五, 超過的部分可以在以後的五年內扣減. 此處所謂的凈利在計算時不得包括下列幾項扣減額: 慈善機構的捐獻, 股息收入的減免額, 任何以前年度虧損的抵消數額.
5、年終凈虧損額可以用來與以前的三個會計年度或以後的七年的凈利相抵.
6、其所分發的股息, 不能作公司的費用, 而股東則應在個人所得稅中列為股息收入.
7、股份有限公司的課稅率是採取累進稅, 其凈利的第一個二萬五千元的稅率是百分之十五, 第二個二萬五千是百分之十九, 第三個二萬五千元是百分之三十, 第四個二萬五千元是百分之四十, 超過十萬元的部分則以百分之四十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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