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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是咎由自取(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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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z 發表於 2008-4-8 09: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8年4月3日,胡佳案在北京市第一人民中級法院公開審理,經過控辯雙方的陳述,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審判處胡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力一年。對於胡佳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做為律師出身的胡佳知道中國的法律,他也明白他的所作所為違反了中國的現行法律,在法庭上胡佳沒有為自己辯解,胡佳的辯護律師李方平在宣判后對記者稱,胡承認了他的作為,事後胡佳沒有提出上訴。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只要違反了法律,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胡佳被判有罪后,卻遭到了一些人的質疑,對中國說三道四。為什麼胡佳案件會有如此影響,絕非因他是「維權人士」。就連賴昌星這樣的刑事犯罪都會得到外國的庇護,也就能找到為什麼被中國定性為邪教組織卻能在某些國家大行其道;把顛覆中國政權的說成是維權人士,把西藏叛亂說成是遊行示威的答案了,看看這幾年,被西方國家冠以民主人士、維權人士頭銜的都是些打著人權、自由的旗號品頭論足、抨擊政府的人。任何國家都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胡佳在網上散布「中國正法系統大範圍製造恐怖氣氛…..瀰漫空氣都是不安全感」等等不符實際、製造恐慌的言論,任何法制國家都是不會允許的。胡佳不是第一人,也不會是最後一個打著言論自由踐踏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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