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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xl8252 發表於 2007-5-23 10: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看西班牙「貪官」的「國際玩笑」

作者:王威

    西班牙馬貝拉市前城市建設計劃負責人胡安·安東尼奧·羅卡最近受到了賄賂罪和盜用公款罪指控,他無法向法庭合理解釋自己名下24億歐元巨額財產的來源,竟匪夷所思地向法官宣稱,他在過去幾十年中一共中了80次彩票大獎,總共贏來了24億歐元的獎金。(5月20日《齊魯晚報》)

    有意思的是,我國內地對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貪官,會按照刑法第395條的規定,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定罪量刑,而在西班牙法典中,卻沒有這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說。所以,這位西班牙「貪官」在被逼無奈之下,只好口不擇言、胡說八道,編造出中大獎80次的「天方夜譚」,企圖來推脫警方對自己「賄賂罪」和「盜用公款罪」的指控,因而鬧出了一個天大的「國際笑話」。

    事實上,官員擁有「來源不明」的財產,各國法律或法令雖都規定為違法,但以何種罪名處罰卻並不相同。新加坡1988年《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就直接規定,「一個人所擁有的財產在本法公布實施之前後已經佔有而該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滿意解釋時,其財產應視為貪污所得」;汶萊、印度的法律規定,對財產來源不明的情形稱為「擁有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財產」,以賄賂罪處罰;泰國以「濫用職權」的罪名進行處罰。當然,也有與我國刑法規定類似,單獨規定罪名予以處罰的,如香港1971年防止賄賂條例將其定為官方僱員擁有來歷不明財產罪,韓國、台灣地區也是如此。不過,凡是對「來源不明」的財產單獨定罪處罰的國家和地區,都以比較完備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作為基礎,司法機關可以很容易通過財產申報制度發現擁有巨額非法財產的國家公職人員,繼而以刑事法律中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達到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的目的。

    我國內地由於缺乏相應的財產申報的前置制度,不能對國家公職人員擁有的可疑財產做到實時監控,其刑事追究程序的啟動帶有偶然性。而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輕描淡寫」的5年,要比貪污罪、受賄罪「受用」得多。在司法實踐中,貪官對巨額財產只要「裝聾作啞」而無需「勞心勞神」地編造理由「解釋」,自然就能便宜佔盡。因此,有人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這個罪名越來越成了貪官的避難所和免死牌。

   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貪官來源不明的財產並不會從天上掉下來,也都是通過非法手段一筆一筆搜刮來的。嗜財如命的貪官對自己的「財產來源」諱莫如深,顯然是在掩蓋更多的「黑暗秘密」,並非不能說明,實乃不願說明、不敢說明罷了!我們也必須應該通過立法來加大對擁有「來源不明」財產的貪官的處罰力度,比如說,像新加坡等國家那樣把「來源不明」的財產視為貪污受賄所得予以處罰。假如財產「來源不明」的貪官們不再如此輕易「過關」,他們定會像這位西班牙「巨貪」一樣,也只得在法庭上丟人現眼、貽笑天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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