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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高及未來同類案例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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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民 發表於 2007-4-8 02: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容若

賴昌星引渡再次緩行,高山案又接踵而來,顯示加拿大司法體制內的空間及模糊難定之處,足夠律師運籌其間而無太大窒礙。加國司法理念與現實困境之間確有不小差距。

所謂現實難題有:

1、中國在可預見的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會取消死刑;中加雙方的引渡協議也因而不會在短時間內簽訂,只能循外交途徑「一事一議」,從而增大司法外的種種干擾,難以快速解決遣返問題。

2、中國的社會體制、意識形態也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有本質上的變動;因而加國所要求的先保證后遣返原則,永遠是「第二十二條軍規」,得不到信任和執行。

3、中加雙方隨著加方從中方引進移民人數的逐年累積,以及可能開放的加國旅遊目的地簽證、中加兩國公民互往的投資、經商人數的增加,必然隨之大量增加雙方司法審處方面的更多交叉案例與引起摩擦。

如果不達成必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互信標準,雙方向對方遣返嫌疑罪犯的途徑就基本很難走通,由此留下的「真空」漏洞就會為所有的刑事犯罪、恐怖犯罪逃避司法懲處開啟綠燈。同時也因司法摩擦影響雙方關係在多方面的合作。

事實上,以「政治正確」出發繼續目前的司法審處理念,對加國帶來的危害更大。具體有如下幾方面:

1、增加司法聆訊成本;
2、難民申請個案日益增加;
3、與合法移民及父母團聚類的長時間輪候相比,凸顯不公平;
4、增迦納稅人負擔(從司法成本到社會開支)
5、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恐怖罪案、殺人刑事案之類)

雖說司法獨立,不能有行政干預,但國會是立法機構,選民可以推動選區國會議員在國會發聲,就建立司法互信體制和執行標準提出議案,通過後就是新法案。智庫與研究機構配合媒體,對不同體制國家之間的引渡方式做可行性方案的探討與推廣。

不過,以加國的效率而言,司法狀態也必將在可預見的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會有重大突破。賴昌星、高山等人,以及遁例而來的後來者,只要有雄厚的經濟資源,就基本上可以「賴」在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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