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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經濟上剝奪知識產權侵權人再犯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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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lbird 發表於 2007-1-16 18: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新華網北京1月15日電(記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意見提出,要依法嚴懲知識產權犯罪,通過採取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銷毀侵權產品、責令賠償損失等措施,從經濟上剝奪侵權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條件。

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職能作用,依法運用各種
刑事制裁措施,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知識產權犯罪的功能。對假冒、盜版等涉及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一步完善和統一定罪量刑標準,規範緩刑適用,根據犯罪情況和危害後果,依法從嚴懲處;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加大罰金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注意通過採取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銷毀侵權產品、責令賠償損失等措施,從經濟上剝奪侵權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條件;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訴權利;在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

為了進一步明確各類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審判的基本定位,意見提出,依法審理專利等技術性知識產權案件,合理適度保護創新成果,加大對經濟增長有重大突破性帶動作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的保護力度;依法審理商標等標識性知識產權案件和不正當競爭案件,嚴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依法審理作品等表達性知識產權案件,促進版權相關產業健康發展;依法審理網路和新技術等知識產權糾紛,促進新興產業的健康成長;依法審理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積極保護傳統知識、遺傳資源和民間文藝,保護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知識產權是一把雙刃劍,它既能夠激勵創新,也會限制自由競爭。意見不是只強調對權利人的保護,而是要求在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必須準確界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權利界限,禁止知識產權權利濫用。

此外,在司法為民方面,意見要求,要加大知識產權案件調解力度,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將調解貫穿於案件審理的全過程,高度重視在訴前臨時措施案件中的調解。要增進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能力,編製知識產權訴訟指南,堅持公開審判制度,全面實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實施訴訟風險提示制度,探索當事人舉證指導制度。要試行調查令制度,對於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當事人無法自行取得的證據和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可以探索由法院授權當事人的代理律師進行調查取證。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知識分子和特困、瀕臨破產企業,減免訴訟費。要強化審限意識和效率意識,嚴格審查決定中止訴訟,避免造成當事人的訴累。
我不能決定生命的長度,但我可以增加它的深度,我不能左右天氣,但我可以掌握心情;

我不能改變容顏,但我可以展露笑容,我不能控制別人,但我可以主宰自己;

我不能預知明天,但我可以把握今天,我不能樣樣第一,但我可以事事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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