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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膽制度創新,坐實人大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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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dent 發表於 2006-8-28 17: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南方都市報
  
  社論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8月27日下午表決通過《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使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所規定之監督權,擁有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各級人大常委會能否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力,從而推進民主政治,尚需要各級人大審慎而大膽地進行制度創新。

  這部《監督法》從提出到如今制定出台耗費20年之久,在立法史上可能也算一項紀錄。誠如人大相關部門負責人所說,主要因為這部法律觸及到政體與基本架構問題。按照憲法與相關法律文本的明文規定,中國式民主體制的根本性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又有行政、審判、檢察的權力劃分。依照這一架構,所有這些部門的權力均源出本級人大,因而,假如存在什麼問題的話,那也將會是人大監督過濫的問題。

  但是,在現實中,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崇高權力受到種種羈絆,而無從實施。從法理上說,人大及其常委會所擁有的權力中,僅次於立法權和預算審議權的,就是監督權。通過這一權力,人大也可以確保其他部門執行法律及人大的決議,但事實上,各級人大的這一權力並未產生憲法所隱含的那種力量。

  此前人們普遍抱怨,各級人大常委監督不力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監督法遲遲沒有出台。現在《監督法》出台,確實明確了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也規範了行使這一權力的程序。比如,《監督法》明確規定,「一府兩院」要將對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作出決議。「一府兩院」要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再次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這就意味著一旦人大常委會啟動了工作監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實實在在的成效出來。

  尤其重要的是,《監督法》賦予了各級人大常委會以一種強有力的政令撤銷權,即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的程序,監督法規定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參照立法法關於備案審查的規定作出具體的規定。

  但是,《監督法》賦予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種種權力能否從法律文本上走入現實中,依然是一個問題。總體的監督環境不可能因為一部《監督法》的頒布就會一夜之間好轉,《監督法》能否滿足民眾對於人大監督權的心理期待,就看各級人大常委會自身能否抓住此一立法機遇,建設和鞏固實施監督權的制度。

  各級人大常委會需要改進自身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目前,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的專門委員會數量過少,一個委員會負責監督七八個部門的事務,監督效率很低。另一方面,這些專門委員會的人員也可能缺乏專業知識,而他們又沒有聘請專業助手。更重要的是,有些委員缺乏責任感。如何改變這種局面,是各級人大常委會面臨的最大挑戰。

  監督權要真正在「一府兩院」心目中具有權威性,各級人大常委會就必須緊緊地抓住兩點:第一,強化對人事任命的控制及官員的問責。第二,強化對財政預算編製的控制與預算執行的監督。假如人大常委會能夠依據民意,按照法律,獨立地罷免一兩位不稱職的官員,則其權威立刻就可以樹立起來。同樣,假如各級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從預算編製階段就介入其所對口的行政部門財政資金分配決策過程,則其日常的監督就不會被行政部門輕視。目前的預算編製由財政部門控制,人大常委會只是匆匆審議、全盤通過,常委會的監督自然就不會被行政部門看在眼裡。

  當然,在民主政治時代,最有力的權力總是那種得到民意支持的權力。人大突破目前的制度困境、強化監督權的正道,是按照民意行事,實現監督的公開性,讓民意成為人大監督權的後盾。這樣的權力,將有可能突破目前的僵局,打開一條完善民主制度之路。

===============
     點評:進步倒是進步了,但是創新還談不上。上面講的到撤銷權,其實在《憲法》和《組織法》中早就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事實上講一千道一萬,問題的根本是人大代表的選舉問題。如果人大代表選舉都是走過場,一切的基礎都是無根之木,無水之源。現在正是搞選舉的時候,要現在開個好頭,中國還是大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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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6-8-29 07:08 | 只看該作者
《監督法》已經通過了,雖然其中還有些不夠完美,「人大」中專門的執行機構的成立還有待時日,這部法律可是人民翹首以待的。

真希望這法律的通貫不必再化二十年。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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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塵 發表於 2006-8-29 08:41 | 只看該作者
人大代表都不是民選的,如何能代表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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