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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走路看手機賠償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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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123 發表於 2018-12-4 09: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相信在好多街坊的印象中,

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都是屬於弱勢群體。

然而近日

廣東中山市第一法院

依法以交通肇事罪

判處一位行人

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通過事發時的監控視頻可以看到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時左右

在中山火炬開發區

中山六路的人行橫道線上

一名女子正闖紅燈過馬路


這時一輛摩托車向前行駛

撞倒了這名女子

摩托車司機和乘客也滑倒在地


從另一個角度的監控錄像看到

這名女子在闖紅燈時

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機


當她看到摩托車駛來時

竟然試圖加速躲過

但最終還是導致了事故發生


事故造成摩托車乘客張某受傷

送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鑒定,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於

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

而肇事行人胡某

也受傷並被送院救治


(行人胡某 圖片來源:法院)

案件公開審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文凱: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行人違反交通法規引發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沒有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橫過馬路,而且在這個過程中一直使用手機,是引發本次事故的一個主要原因。

經審理,行人胡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胡某在審判階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家屬20萬元。


在交通事故裡面,

行人一般被視為「弱勢群體」,

在本案中的行人胡某為何要負主要責任,

並且承擔刑事責任呢?

定罪依據


行人胡某沒有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橫過馬路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同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因此,行為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並造成摩托車乘客張某死亡,胡某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行人胡某的該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不僅是機動車駕駛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作為行人的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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