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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營口搶劫運鈔車案二審維持原判 嫌犯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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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上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緒義搶劫一案進行二審宣判,向李緒義及其辯護人、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等分別送達了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營口中院認定被告人李緒義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一審宣判后,李緒義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檢、辯雙方主要圍繞李緒義是否構成自首等量刑情節展開法庭辯論。辯護人希望二審對李緒義從輕判決,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是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上訴人李緒義系營口瑞泰押運有限公司金融護衛隊隊員(司機),預謀搶劫其所駕駛運鈔車。2016年9月7日11時許,李緒義隨身攜帶槍狀物和摺疊刀,駕駛運鈔車從大石橋農行出發,與押運員宋某某、劉某某及攜款員席某某、白某某一起抵達營口農行執行押運現金任務。李緒義在他人辦理調款業務時,以運鈔車門有裂縫為由,從營口農行營業部工作人員劉某某處獲取塑料膠帶。當日12時許,相關人員調款、裝款結束,共調現金3 500萬元,分別用17個款袋和2個款箱裝運。李緒義駕駛運鈔車解款返回大石橋農行途中,以堵車為由改變公司規定的押運路線,將運鈔車開至大石橋市星河國寶小區西側路段僻靜處停車,持事先準備的槍狀物體威逼車內其他四人,將宋、劉攜帶的霰彈槍奪去,逼迫四人相互及其親自動手,使用膠帶將四人雙手捆綁。其後,李緒義駕駛運鈔車行至鋼都管理區豐華頤和村小區地下停車場內,摘下席、白掛在頸部的兩把鑰匙,打開運鈔車保險柜,搶走三個款袋現金共計600萬元,后逃離現場。約半小時后,宋某某等四人自行掙脫,隨即報警。

李緒義劫款后,將其中300萬元藏於地下停車場樓口內,200萬元放於其弟李某某家卧室,60萬元交予李某某代其償還債務,其自行償還債務共計10.9萬元。

案發後,偵查人員收繳樓口內及李某某家贓款共計500萬元,並於當晚對李緒義住所地進行搜查,將藏匿於床箱內的李緒義抓獲,同時查獲贓款28.92萬元。李某某得知李緒義作案后,於當日下午將償還債務后剩餘的28萬元上交公安機關,收到還款的債權人亦分別上交共計42.9萬元。同年9月13日,李緒義母親向公安機關代為補繳贓款0.18萬元。至此,本案贓款被全部追回。

二審認為,上訴人李緒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脅迫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其系預謀犯罪,持槍狀物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運鈔車,劫得600萬元,犯罪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

關於上訴人李緒義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李緒義搶劫動機屬最高法院規定的應當從輕處罰的「特定原因」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李緒義家庭確負有外債,且其劫取現金后即償還部分債務,可證實其搶劫動機確與債務有關,但該情狀與就醫、生活所迫、學習等原因急需有所區別,且其所搶數額遠超還債所需,不符合最高法院相關解釋要求,故對該節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李緒義及其辯護人所提李緒義妻子帶領警察實施抓捕,至少應當比照自首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關於李緒義及其辯護人所提李緒義妻子帶領警察實施抓捕,至少應當比照自首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公安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李緒義住宅進行搜查,其妻子張美玲有配合義務,現有證據未能證實張美玲有帶領公安人員抓捕李緒義的主動性、積極性,故對該節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李緒義及其辯護人所提李緒義社會危害性小,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低,搶劫過程無暴力行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李緒義系有預謀作案,隨身攜帶摺疊刀及槍狀物,且劫取押運員所攜兩把具有殺傷力的霰彈槍,現實危險巨大,並確實給在場人員造成極大震懾和威脅,足以證實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李緒義以正在使用中的運鈔車為搶劫對象,造成運鈔車內剩餘2 900萬元巨額現金的滅失風險,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惡劣。故對該節意見不予採納。

鑒於上訴人李緒義在作案過程中未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犯罪所得贓款在短時間內被全額追回,歸案后認罪、悔罪,對其可適當從寬處罰。一審法院已充分考慮上述法定及酌定情節,量刑並無不當,故對李緒義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遼寧高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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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溫哥華森林 發表於 2018-11-1 14:1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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