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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被老師強送精神病院134天 出院後起訴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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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哲永 發表於 2018-10-15 16: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新京報快訊(記者 趙朋樂)2018年10月10日,洛陽師範學院學生劉剛(化名)訴學院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侵權一案,在洛陽市洛陽區法院重審。案件審理尚未結束,法官宣布擇天再審。

  2015年7月20日,劉剛在校期間,老師稱其有精神病,聯繫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醫務人員強制送醫134天。

  住院期間,劉剛與護士發生衝突受傷。2015年11月,劉剛出院后,起訴學校和精神衛生中心。一審法院判決學校無責,精神衛生中心賠償劉剛醫藥費及精神撫慰金。劉剛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訴。

  「可能是學院嫌我事情太多」

  今天(10月15日)上午,劉剛告訴記者,今年他已31歲,2014年他以社會身份考上洛陽師範學院,2015年7月,他申請暑假留校,但外國語學院團總支書記陳貫安不許他留校。之後,他從宿捨出來就被精神衛生中心的工作人員捆綁住胳膊,強制送到精神病院。

  「可能是學院嫌我事情太多。」劉剛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對宿舍條件不滿,多次調換寢室,他並不清楚為什麼陳貫安不許他暑假留校,並稱他是精神病。「他說我不治療,醫院不出證明我就不能上學。還跟我媽說我失蹤了,我媽才來學校找我的,平時我很獨立,一般不會麻煩家裡。」

  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下午,洛陽師範學院通知劉剛母親到校,稱劉剛在學校行為表現異常,屬於精神障礙患者,在劉剛不自願的情況下,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醫務人員強制其就醫。

  劉剛表示,他到精神衛生中心后不肯吃藥,被綁起來灌藥,還被護士無端毆打。從精神病院出來后,他一邊工作一邊訴訟,起訴了學校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

  起訴之前,他找到學校反映此事,才知道自己被送到精神衛生中心之前學校並不知道此事,陳貫安沒有向學校彙報。學校黨委工作人員向劉剛表示已經把陳貫安調離外國語學院,但不同意讓陳貫安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的要求。

  自證沒精神病 學院頒發畢業證

  劉剛於2016年10月13日到醫院進行門診檢查,腦電地形圖報告結論為:不是精神病。2017年7月1日,洛陽師範學院給劉剛頒發了畢業證。

  2017年9月26日,劉剛訴學院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侵權一案開庭,洛龍區人民法院認為,洛陽師範學院在對學生的管理過程中,對存在問題的學生及時與其家長聯繫並反映相關情況,是學校對學生管理職責的體現,學校並未參與劉剛的送醫、就醫及治療,不存在侵權行為。

  2017年11月23日,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於判決生效十日內向劉剛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劉剛醫療費兩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五萬元。

  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及劉剛均不服一審判決,劉剛認為學校也應承擔責任,精神衛生中心認為當時劉剛母親同意送醫,雙方均上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4日,洛陽市中院裁定認為,一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本案中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屬於專業問題,應當參考司法鑒定予以認定,一審依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重審。

  劉剛的代理律師——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伯陽介紹,這相當於案件又回到一審重審階段,2018年10月10日上午,在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開庭,審判舉證環節持續到中午還未結束,法官宣判休庭,擇天再審。

  常伯陽律師認為,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強制收治原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存在過錯,洛陽師範學院協助強制收治構成共同侵權。「我認為不需要技術型鑒定是不是精神病。根據《精神衛生法》30條規定,是否對人進行強制治療,要看他之前有沒有傷害別人,有沒有自殘行為,這些普通人都可以判斷,醫院明顯違背了《精神衛生法》。」

  新京報記者聯繫外國語學院團總支書記陳貫安,對方拒接電話,回簡訊表示「在開會,請聯繫宣傳部門」,記者多次聯繫洛陽師範學校宣傳部門,對方均拒接電話。

  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醫務科工作人員表示,目前不方便回應,不想過多刺激患者,「他說他的,我們說我們的,還是等訴訟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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