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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過收購公司移民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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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家有意向到美國發展業務,或者進一步考慮全家移民到美國。宋和孟律師事務所經常會收到一些關於收購企業兼帶移民需求的問詢,諸如:

•        我有個朋友有家美國公司要賣給我,說是符合要求可以同時辦移民,靠不靠譜?
•        我聽人介紹有個美國的「項目」,不像EB5要等那麼久,可以很快移民,是不是真的?
•        現在EB5排隊那麼長,我買一家美國公司是否可以更快移民?
•        新設公司經營起來難度很大,我買一家美國公司是否可以同時實現移民?

我們在之前的一篇文章《移民美國有哪些方式?》里介紹過移民美國的幾種主要途徑。其中和收購公司相關的方式有兩種:EB1C的高管/經理人移民,或者EB5投資移民。

有讀者可能會問,還有沒有其他方式?就這兩種嗎?我聽說還有XXX或者YYY的收購方式也可以移民。在此,孟小潔律師可以負責任地告訴您,是的,目前就是這兩種。所有通過收購公司實現移民的方式,不管被包裝成什麼樣子,萬變不離其宗,都要回歸到EB1C或者EB5兩種方式中的一種。

為什麼認識到這一點本質很重要呢?因為這關係到收購美國公司需要符合的要求。凡是按照EB5去申請的,都仍然要符合EB5的要求;凡是按照EB1C去申請的,最後都還是要符合EB1C的要求。認清自己參與的項目本質和要求,提前為這些要求做好準備,才是實現移民的保證。千萬不要暈暈乎乎地參與了一些「項目」后,才發現有些條件之後根本無法達到。

收購企業申請EB5:股權設計及就業創造

EB5投資移民在國內已經火了很久了。自從部分區域中心出過一些負面新聞后,經常有客戶諮詢我們,希望把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裡,通過自己經營公司的直投方式來申請EB5。

通過直投申請EB5是可能的。不過如果您並不打算通過新設企業去做直投,而是希望通過收購現有公司來做EB5投資移民的話,孟小潔律師建議您考慮下面這幾個問題:

•        您的資金是通過增發股份投入到公司中?還是只是換手股東,買了原來股東的股份?
•        您的資金如何運用,可以在現有的基礎上,增加10個全職的就業崗位符合EB5要求?
•        您的公司是否是在TEA地區,投資門檻是100萬還是50萬?
•        您是否符合EB5的其他條件?包括證明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EB5直投的排期,和EB5區域中心的排期也是一樣的。那麼,對於目前來自中國大陸的EB5投資者而言,一大挑戰是,即使I-526批准了,也沒有辦法通過EB5立即登陸美國管理企業。當然,可以考慮其他的工作簽證類型提前登陸,這就需要另外安排。否則,合適的美國夥伴或者僱員就很必要了。關於EB5的相關要求,歡迎參考宋和孟律師事務所之前的文章《移民局公布EB5審案手冊,審理標準變了嗎?》。

收購企業申請EB1C:關聯公司關係要注意

相比於EB5排期久、限定投資額,並且需要新增就業崗位,EB1C的優勢是比較明顯的。這也是為什麼近些年越來越多的中國申請人了解后,更願意通過EB1C來申請移民。

EB1C對應的工作簽證是L1,關於L1的要求,孟小潔律師在先前的文章《L1A申請的「四要」「四不要」》中有過詳細分析。這裡針對EB1C,我們再簡單總結下相關的要求:

•        美國公司經營滿一年以上(注意是實際經營,不是註冊起算)
•        美國公司和外國公司之間有關聯關係(包括母子公司或者姐妹公司關係)
•        申請人在外國公司或者其海外關聯公司中,過去三年裡任職高管/經理人滿一年以上
•        美國公司為申請人提供了一個在美國公司的高管/經理人的全職崗位

如果現在關聯關係還沒有建立,並且申請人有意向收購美國公司建立關聯關係,那麼根據上述要求,特別關鍵的一個問題是:以誰的名義收購美國公司?

EB1C類別的本意是給跨國公司派遣高管/經理人。所以,申請EB1C的人,不一定非得是外國公司或者美國公司的股東,但是必須是這家公司的高管/經理人。同時,如果申請人本人剛好也是股東,那麼也不影響申請EB1C。股東兼高管的情形,也是法律允許的。

有的讀者可能會問,可是現在自己所在的企業,和美國公司之間並沒有關聯。不論是收購還是被收購,要多久后才能申請呢?宋和孟律師事務所提醒,其實法律的要求是,這樣的關聯關係只需要在提交申請的時候存在就可以了。個案的情況,建議申請人諮詢律師評估。

不是所有的收購,都能移民美國

近些年國內企業的各種兼并收購盛行,對於買公司這件事情,中國企業家已經很不陌生了。不過,對於通過收購從而實現移民美國,大家可能並不是那麼熟悉,或者並不完全了解相關的要求。

根據上面的簡單介紹,讀者們可以看到,不同條件的申請人,在通過收購美國公司實現移民的時候,面臨的挑戰和要求也是不同的。

如果想通過EB1C來申請,那麼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間申請提交時要有關聯關係。如果申請人長期服務於某家中國企業,但該企業並沒有關聯的美國公司,那麼促成關聯關係的建立,需要中國公司股東的同意。如果以該高管自己的名義去收購,並不能立即建立符合EB1C要求的關聯關係。如果能建立,那麼EB1C類別的優勢在於,對中國大陸申請人而言,大部分時間沒有排期,會比EB5的等待時間短,並且沒有投資額限制,也沒有證明資金來源的要求。

如果申請人想通過收購美國公司來做EB5直投,那麼要產生新的就業崗位,是比較大的挑戰。不過,移民法上有一個例外,如果被收購的美國企業,符合受困企業(troubled business)的條件,那麼保持10個全職的崗位即可,不需要新增。受困企業是指那些成立了至少兩年,虧損達到凈值20%的企業。這種情況並不很普遍,孟小潔律師曾有過幫助客戶收購受困企業申請EB5直投的案例,如有需要,可以聯繫我們進行評估。

也有客戶常常問詢,被收購的企業規模有沒有什麼要求。針對EB5,現在的企業規模沒有那麼重要,關鍵點在於,投資之後要能夠創造10個全職崗位;針對EB1C,關鍵點在於,公司要能夠證明申請人要從事的是高管/經理人的管理崗位。證明申請人從事的是管理崗位,不僅和人數有關,也和這些職位的類別和性質有關。關於EB1C的詳細崗位要求,可以參考宋和孟律師事務所之前的文章《到底要管多少人,才能叫L1經理人》。

結語

希望看完本文後,各位有意向的申請人能夠更好甄別所面臨的收購機會,判斷其是否能夠真正有助於同時實現自己的移民目標。

本文的版權屬於洛杉磯宋和孟律師事務所(www.songmenglaw.com)。如需轉載,請在文章開頭處註明原作者和出處。文中內容,僅限於一般情況的討論,並非法律意見。如有個別案件問題,請諮詢自己的律師。如果您想對您的情況進行評估,請發送郵件至info@songmenglaw.com,電話626-339-9363(美國);大陸地區可以撥打本地號碼950-4043-7115直通美國辦公室。宋和孟律師事務所的創始合伙人是經驗豐富、辦案嚴謹的孟小潔律師,以及成長在美國、文筆周密的韓裔美籍律師Deok Song。宋和孟律師事務所致力於服務通過技能、投資等移民美國的專業人士,關注在美亞裔社區的權益。本所公眾號「閑話移民」,分享美國移民法律乾貨,探討中美文化差異,歡迎關注xianhua_im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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