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瑞典,熱/線/電/話是女性受害者常用的求助方式之一。不僅是打報警電話,受害人還可以致電「男性對女性施暴國家知識中心」(National Centre for Knowledge on Men**39;s Violence Against Women,簡稱NCK,下稱「國家知識中心」)和專屬治療醫院。
為響應1993年聯合國作出的消除對婦女施暴的呼籲,瑞典於當年便成立了「反對向婦女施暴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一年後則設立了將專業醫療所和學術研究綜合一體的國家知識中心。1994年,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宣言》發表之後,瑞典政府作為回應,專門撥款在烏普薩拉大學醫院成立了一家為遭受暴/力行為和遭到強/暴的婦女提供服務的女性受害者全國中心。這家中心不僅提供具體幫助,而且提供針對婦女暴/力的調查和第一手資料,將這些援助及調查結果反饋給議會。
1998年,瑞典通過《反婦女施暴法》(Act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這項議案第一次將針對婦女的暴/力與刑事犯罪聯繫起來,與基本人權聯繫起來,成為司法干預的領域。1999年1月,瑞典議會頒布《禁止購買性/服/務》法令。這項法令卻將法律的重點放在購買性/服/務上,立法者認為,購買性/服/務是男性對於女性施暴的一種形式,是一種犯罪行為,而出賣性的女性是遭受性剝削和性/奴役,所以要打擊和制裁的是犯罪行為。對於購買性/服/務者至少監禁6個月。2003年瑞典議會又頒布了一項與婦女受暴相關的立法《禁止法》,即家庭暴/力施暴者要離開家自行解決住處,三個月之內禁止回家,未經檢察官允許不得探視妻子和孩子,一旦違法就要受到監禁。這項法規是針對受暴婦女不斷受到傷害而採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