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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談周本順被雙開通報措辭:體現紀法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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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oom03 發表於 2015-11-16 18: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把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紀律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梳理《條例》內容,「全面從嚴治黨」的理念始終貫穿全文。為何要特彆強調「嚴」字?這個「嚴」字又體現在哪些方面?通過與原《條例》的比較對照,或許能找到答案。

《條例》於1997年試行,經過修訂後於2003年頒布實施。該《條例》將違紀行為劃分為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為主的10類違紀行為,其中有半數以上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複,比如貪污賄賂行為(原條例第9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原條例第15章)等。

黨是政治組織,黨規黨紀保證著黨的理想信念宗旨,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的底線;法律體現國家意志,是全體公民的底線。原《條例》將適用於全體公民的法律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實際上是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章等黨規對黨員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黨員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對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

如果「違紀只是小節,違法才去處理」,其結果必然是「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如果退守至法律防線,只有嚴重違紀違法的領導幹部受到懲處,多數黨員都「脫管」、不把紀律和規矩當回事,全面從嚴治黨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正因為此,此次《條例》的修訂,將「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作為重要原則。修訂后的《條例》刪除了與法律重複的內容,結合黨的紀律建設的理論和實踐,將違紀行為整合規範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使《條例》的內容真正回歸黨的紀律,為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負面清單」。

在中央紀委近期通報的周本順、楊棟樑、樂大克等人被「雙開」的消息中,通篇「紀言紀語」。如,「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之中沒有了以往常出現的「違法」二字,過去慣用的「收受賄賂」、「行賄」等字眼也不再出現,行文措辭主要體現違紀問題。這正是紀法分開、紀嚴於法的生動體現。

「這次修訂按照黨的紀律要求分成六類,就是為突出黨紀特色,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中央紀委法規室負責人告訴記者。

全面從嚴治黨,關鍵在治,要害在嚴。如果管黨治黨失之於寬、松、軟,便容易造成組織渙散、紀律鬆弛,使黨無法充分應對新形勢下的風險和挑戰。此次《條例》的修訂,堅持「嚴」字當頭,對不少處分條款進行了「加碼」,倘若今後違紀,責罰的「板子」將打得更重,付出的違紀成本也將更高。

修訂后的《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而在原《條例》中,受到嚴重警告處分與受到警告處分相對應的時間則都是一年。雖只有一字之差,卻表明黨員如果受到嚴重警告處分,承擔的後果將更嚴重。

類似從嚴加碼的變化還體現在修訂后《條例》的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條款。如,「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有「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等三類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等等。這些都是增補的內容,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思路和目的。

在增補的同時,新修訂的《條例》對原有一些條款也進行了調整。如,原《條例》第六十六條「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陞、職稱評定和徵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等,第七十五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等兩項條款,其最重處分為「留黨察看」,而新《條例》將此兩項的最重處分「升級」為「開除黨籍」。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后的《條例》除了加重責罰之外,也注重抓早抓小、治病救人,體現對黨員的關心愛護。如,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修訂后的《條例》則規定,「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

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是「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全面從嚴治黨的關鍵,就是不斷紮緊黨紀黨規的籠子。

新修訂的《條例》,針對現階段黨紀存在的突出問題、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在廉潔自律和遵守紀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相關要求轉化為紀律條文,使黨紀黨規的籠子扎得更緊。

在黨的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這次修訂后的《條例》,把政治紀律排在「六大紀律」之首。相比原《條例》,在政治紀律的「負面清單」中,新增了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組織或者參加迷信活動、搞無原則一團和氣以及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的違紀條款。

除政治紀律外,新修訂的《條例》還增加了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搞權色交易和錢色交易,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等違紀條款。

記者採訪多位專家均指出,此次修訂《條例》的一個重要信號是:全面從嚴治黨,越往後執紀越嚴。修訂后的《條例》整合明晰了黨員的「負面清單」,對黨員禁止行為的事實範圍進行了調整,內容進行了細化,使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可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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