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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有權不可任性」在說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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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5-3-6 14: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李克強總理今天上午在《政府工作報告》里的這句話,讓聞聽者們普遍有點小激動。「有權不可任性」,這話,在說誰呢?

  要搞清他在說誰,就得先看看這句話所處的上下文語境,以免斷章取義。李克強是在講到「把改革開放紮實推向縱深」這一部分時,在「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革力度」的段落里說出此言的。

  毫無疑問,「有權不可任性」,直接指向的是那些在簡政放權上畏手畏腳、徘徊不前的政府人員。這些「任性者」,握著權力,不肯撒手丟掉半分。對下,仍「任性」地行使一些本該去除的審批、本該精簡的管制;對上,仍「任性」地拖延簡政放權的步調,甚至來點「假放權」的障眼法,換個馬甲繼續「任性」。

  有意思的是,李克強在這一段話的最後,悄悄地修訂了自己原來的一個說法。過去兩年多里,他常講,「要用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活力的『加法』」。今天他把句末的「加法」,悄然改成了「乘法」。從「加法」到「乘法」,可見簡政放權的積極意義,在改革推進者們的眼中,有著更大的乘數效應。以此反觀,那種 「任性」,更不可容。

  看整個《政府工作報告》,握有行政權的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不可任性」之處,還有很多:

  「地方政府對應當放給市場和社會的權力,要徹底放、不截留,對上級下放的審批事項,要接得住、管得好。」——這裡要警惕的「任性」,有著雙重含義:該放的不放掉,是任性;該管的不去管、管不住,也是任性。

  「所有行政行為都要於法有據,任何政府部門都不得法外設權。」——如果行政行為不受法律約束,這種「任性」必貽害無窮。四中全會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時,對依法行政提出了很系統的高要求。行政權的使用,被約束在很多具體規則之下。比如,四中全會《決定》里強調「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這恐怕是今天《政府工作報告》講「權力清單」的上溯源頭。

  「腐敗現象的一個共同特徵就是權力尋租,要以權力瘦身為廉政強身。」——這樣的權力「任性」,會違法違紀。對其「零容忍」,對其「嚴加懲治」,應屬本次兩會上大家的基本共識之一。

  「有權不能任性」還說誰呢?《政府工作報告》里描述得很清晰:「少數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亂作為,一些腐敗問題觸目驚心,有的為官不為,在其位不謀其政,該辦的事不辦」,「對為官不為、懶政怠政的,要公開曝光、堅決追究責任」。——有權在身的為政者,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該乾的不幹是「任性」,不該乾的瞎干也是「任性」。

  歸根結底,「有權不可任性」,講的就是這些意思:政府得有規矩,不能沒規矩;有了規矩得嚴格遵守規矩,不能亂了規矩;不亂作為和有所作為,都是守規矩;對不守規矩的,要嚴懲之。

  如何細化嚴懲規則?正是四中全會在部署依法行政時提出的改革命題。目前,對政府行政行為的界定、考核,以及沒用好權力時的責任追究,相關法律法規已有,還不夠細緻,亟需增加覆蓋面、針對性,亟需依法提升亂作為、不作為者的受罰成本。

  「有權不可任性」。手裡握有人民賦予權力的人們,都得好好掂量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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