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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能源投資有哪些政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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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5-2-6 09: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4年5月中旬,越南爆髮針對中國等國的打砸槍殺暴力事件,導致中國公民嚴重傷亡,並造成中國投資者和企業巨大財產損失。據中方企業代表向媒體透露,僅中冶集團下屬各公司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就超過1億美元。儘管在6月之前越南及相關外資保險機構已經賠付中方企業22萬美元,但是幾乎可以肯定中國方面在這次事件中所遭受的全部人員和財產損失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

  從經濟角度看,中國在越南的投資只是一般性投資,而且其規模也不大。而中國在前蘇丹、利比亞和伊拉克的投資因這些國家的內部動亂或戰爭而承受的財產損失要大的多。據商務部和國際媒體信息,中企在利比亞投資所涉合同金額接近200億美元,在伊拉克的投資也以百億美元計算(華爾街日報,2014年23日報道)。人們只是看到利比亞和伊拉克戰亂髮生后中國大規模撤僑並為這種快速反應感到驕傲,而忽略了中企蒙受的巨大財產等經濟損失。

  整體上講,中國企業在海外的直接投資還處於初期階段,其中多數企業對現實的或潛在的投資風險估計不足。而相比較之下,在能源領域,海外投資面臨的風險則更大。海外能源投資的風險主要來自三個大的方面:政治的、經濟的和項目技術的。

  鑒於能源投資多屬於較大項目,需要較多資金,以及對投資所在地資源環境和開發資源的相關技術依賴程度較高,任何經濟和技術條件的變化,比如國際能源市場價格變動、匯率波動以及工程技術的可靠性和效用超出預期等,都會直接或間接造成投資項目成敗或收益的不確定。而這樣的經濟和項目技術方面的風險並不是其他類海外直接投資所可以比擬的。

  不過,海外能源投資面臨的最主要風險還是政治的風險。廣義的政治風險包括東道國的政治制度性質、投資法律政策的穩定性和地緣政治環境是否惡劣等諸多方面(參見下表)。

  從時間上看,這類風險可發生在投資項目確立之前和確立之後。

  在投資項目確立之前,東道國的某一項保護主義政策或者伸縮性較強的法律制度就可以扼殺一個計劃中的投資項目。比如,2005年中海油出價185億美元收購美國老牌企業優尼科,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以國家安全理由阻止了這項投資計劃,中海油在前期所付出的努力和資金投入全部打了水漂。近期,中國在墨西哥高鐵項目競標結果的推翻以及再次競標的無限期拖延也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而在投資項目確立之後,東道國的新的經濟發展政策,比如國有化或相當於國有化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也可能給外國的能源投資企業帶來重大損失。在政治風險中,東道國內亂或戰爭對外國投資企業造成最大傷害。除了幾個大國以外,作為能源投資東道國的國家往往在地緣政治上多處在極不穩定的安全環境之中,這樣的國家有蘇丹、利比亞、伊拉克和伊朗等。中國已經在這些地區飽嘗了東道國內亂和戰爭對能源投資項目傷害的現實的政治風險苦頭。如果說經濟的和項目技術的風險可能帶來的主要是能源投資效益的減損的話,那麼政治風險中的國有化、內亂和戰爭則可能讓這樣的投資血本無歸。

  為避免或減輕政治風險對海外能源投資的傷害,一些資本輸出國嘗試著建立商業性質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比如1971年美國創建了著名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而更多的國家則通過締結雙邊投資條約(BIT)以及參與多邊國際機制以求得其海外投資得到法律保護。然而,近半個世紀以來的相關實踐顯示,所有這一切努力的效果並不十分明顯,特別是在能源投資領域。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充其量只是一種被動消極的應對政治風險的方式。而大多數BIT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這樣一類的多邊國際機制又太過寬泛,缺乏針對性。於是,在能源領域,一項包含海外投資保護和損害救濟的新的國際機制應運而生。這就是《能源憲章條約》以及由其所創建的投資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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