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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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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影兒 發表於 2004-12-16 02: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江嵐





1916年,美國開始正式徵收聯邦遺產稅,後來又開徵相關的贈予稅和隔代遺產轉讓稅,並且從1977年起,遺產稅和贈予稅使用統一的稅率。



一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即俗稱的綠卡持有人)死亡時,不管他的遺產位於地球上哪裡,其繼承人(除配偶之外)有義務申報遺產總額,並繳納遺產稅。非公民或非永久居民在美國的遺產,以當事人是否在美國「正式居住」(Domicile)來判定他們去世後是否必須交付美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這裡所謂「正式居住」的定義不是與移民局有無居留權的標準,也與所得稅法里「居民」的概念不同。所得稅法里的「居民」以當事人在美國居住的時間(大於31天)為標準,直截了當。而遺產稅里的「正式居住」其實界線模糊不清。例如當事人「有意」在美國長住,「無意」返回原居地,就成了「正式居住」人士。然而如果其人際關係等仍在原居地,則這類的人士在遺產稅及贈與稅上又不在美國聯邦政府的管轄之內。



「遺產」的定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有形和無形的個人財產。比如貨幣是有形資產,而公司股份、債券、保險單、退休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等是無形資產。無形資產中的各項一般都按當時的公平市場價格來確定其價值,比如房產、股票等究竟值多少錢,按照當時的市價來確定。聯幫遺產稅使用超額累進位,稅率分成18個等級,從18 %到50 %,和遺產總值直接相關,遺產越多,稅率越高。



不過並不是遺產總額的每一分錢都必須繳納遺產稅,換言之,遺產的凈值並不等於可徵稅遺產額。從遺產總值中扣除債務、喪葬費用、配偶繼承的數額,捐獻給慈善機構的數額,再扣除「豁免額」之後的數目,才是「可徵稅遺產」。聯邦法律規定可以從每宗遺產或贈與的凈值里減掉一定數額,稱為「豁免額」。遺產或贈與的數額少於豁免額,則不用交稅。美國國會曾經兩度表決通過廢止遺產稅的法案,規定在10年內逐步廢除遺產稅及其相關的贈予稅、隔代遺產稅,用20%的資本利得稅取而代之,但兩次都被當時的柯林頓總統否決。布希總統上任之後,宣布1.6萬億美元的減稅計劃,其中就包括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遺產稅。得益於這個計劃,在遺產稅方面,2002年的豁免額從原來的75萬元上調到100萬元,最高稅率則從55%減低到50%。今年的豁免額為150萬元,最高稅率是48%。贈與稅和遺產稅的稅率相同,但從2002年至今,豁免額都是100萬元。



在遺產的歸屬和分配的問題上,財產所有人的經過公證的遺囑,是的唯一憑據。如果財產所有人死前沒有遺囑,那麼他名下所有資產自動轉給配偶,不必繳納遺產稅;要是死者沒有遺囑也沒有配偶,遺產並不會自動被死者的子孫或親屬繼承,而是必須經由法院來判決。通常法院也會根據與死者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來分配,只是這個過程的所有費用(約5萬-8萬美元),都由繼承人支付。所以大多數的美國人會及早訂立自己的遺囑,明確指定遺產分配方式,比如多少比例留給配偶或子女,多少比例捐給社會等等。



「先課稅再分配」,是美國遺產稅制度最顯著的特點。法律規定,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必須在原財產所有者死亡后9個月內,負責以現金方式繳清稅款,然後才可以進行遺產分配。一時錢不湊手,申請延期繳付,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某人在2000年留下200多萬的可徵稅遺產,按當時200萬-250萬美元區段的遺產稅率49%計算,他的繼承人必須先繳納近百萬的遺產稅,然後才能拿到這筆財產。可徵稅遺產的總額越大,稅率越高,繼承人需要先繳納的稅款也越多。在紐約長島有一座美麗的莊園,原來是美國總統希思福家的豪宅。房子依山傍海,花木蔥蘢,現在變成公共博物館,就是因為希思福的子孫不爭氣,拿不出錢來繳納遺產稅,這種豪宅短期內又賣不出去,只好將祖宗辛苦建起的家園捐獻出去。



我們中國人說,「前人栽樹,後人乘涼」,是天經地義的事。美國也有相當一部分人――其中以亞洲和歐洲傳統文化背景的人居多――反對繼續徵收遺產稅。他們認為,美國人在活著的時候,就必須應付所得稅,房產稅,消費稅……等等一系列名目繁多的稅務,結果辛苦了一輩子,好不容易攢下一點積蓄留給後人,卻還要交納什麼遺產稅!遺產稅一方面是對當事人私人財產的重複課稅,不公平;另一方面加重了繼承人的痛苦,不道德。而且,現在遺產的稅收中有一半來自遺產總價值在500萬美元以下的階層,這些人算不上大富翁,真正的大富豪死後的可徵稅遺產只是他們財產的一小部分,因此徵收遺產稅對平均分配社會財富也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再有,從繼承人的角度上來講,在繳納了遺產稅之後,其實際繼承的遺產已經大大縮水,而他同時還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兩稅相加,聯合稅率可以高達70%以上!私人財產的大部分被聯邦政府拿走,減少了國民資本,妨礙儲蓄、勞動力供應和經濟增長。據美國獨立商業聯合會的統計數據,因為高昂的遺產稅,有70%的農場主、家庭企業主無法將企業傳給下一代。



反對者自然就要逃避遺產稅。他們在美國這個金融、保險、信託業高度發達的國家裡,可以找到各種各樣的竅門。比如,父母可以把大筆財產捐贈給醫院或某個福利基金會,條件是在兒子的有生之年,接受捐贈的一方必須以很高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一直到兒子也死了,這個醫院或基金會才算真正擁有這筆錢。如此一來,政府一分錢遺產稅都收不到,兒子卻依然穩穩坐在金山銀山上。再比如,他們可以利用銀行的聯邦529大學儲蓄計劃。孩子一出生,就為他們開設一個529教育基金儲蓄戶口。戶口內逐年存入的錢交給有名的投資管理基金會去管理經營,直到將錢取出來繳學費時才繳稅。這樣開戶時父母或祖父母是資產的擁有人,利用這個計劃馬上可以省很多所得稅,到取錢繳交學費時,錢到子女名下,用子女的稅率報稅,而學生沒有收入,稅率要低得多得多。總之,合法地逃避遺產稅的辦法還有很多,堪稱花樣百出,本文不能一一詳述。



在美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多元化的社會裡,有人反對遺產稅,當然也有人贊成遺產稅。布希政府實施的在2010年前逐步削減,最後取消遺產稅的計劃,就遭到一些富豪們的強烈反對。2001年,120名頂級富翁聯名在《紐約時報》的社論版以廣告方式刊登請願書,要求國會繼續保留遺產稅。他們的理由是:減掉豁免額之後,死亡后應當繳納遺產稅的人不足美國總人口的2%,表明遺產稅高度集中地針對富人徵收。徵收遺產稅不僅有利於促進向社會慈善機構捐贈,更有利於平均社會財富。取消遺產稅將導致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每年減少300億美元的稅收,迫使當局必須增加其他項目的稅率,或者削減醫療保健、社會保障、環保及其他計劃的開支。於是百萬富翁或億萬富翁的繼承人更加富有,但一般靠薪資收入為生的普通家庭的經濟利益,社會福利將受到很大的損害。



被譽為「股神」的美國著名投資家,大保險集團BerkshireHathaway的大股東沃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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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空手 發表於 2004-12-16 10:35 | 只看該作者
這也就是為什麼'富不過三代',還有就防止社會資源集中在富人手裡,所以要強制性'洗牌'. 但也有對策,就是乘人還好的時候,轉移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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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貓魚 發表於 2005-1-2 07:10 | 只看該作者
看來事物都是有兩面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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