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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版的反貪總局帶來什麼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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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4-11-12 09: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據媒體報道,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新的反貪總局,新的變化在於,領導班子進一步配強,職能配置更加科學,辦案力量進一步增加;實行垂直管理,統一領導。反貪總局即將生成加強版,除了解決「硬體」不足外「軟體建設」更是不可忽視。

  首先,反貪總局隸屬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獨立辦案是檢察獨立的應然要求,也勢必對檢察獨立提出新的期望。

  多年實踐證明,在「權力反腐」的思維下,檢察機關缺乏獨立性,各級反貪機構受阻於行政化、地方化。此次四中全會格外強調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而憲法明確「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四中全會《決定》還大篇幅強調,要「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並提出了不少具體舉措,如「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四中全會還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而在現有的檢察機關內,最有條件探索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就是反貪局。具體說來,反貪機構的「升級」,不應該僅僅是為了應付貪腐案件的增加而擴充人員,更應該考慮制度和管理問題,例如,如何實現反貪部門垂直管理,甚至跨區域設立反貪機構,通過對人權、事權、財權的提升,有效避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以保障地方或者區域反貪機構能夠獨立辦案。

  其次,加強版的反貪總局亟待和紀委理順關係、各司其職,真正能夠依法獨立、高效辦理腐敗案件。

  此次成立新的反貪總局,不僅是適應檢察體制改革的需要,也是適應新的紀檢監察工作的需要。四中全會《決定》指出,「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紀檢和反貪部門的職能分工將會更加明確、合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並獨立偵辦的案件將增多。先進入紀檢程序的案件,一旦紀檢部門發現涉及職務犯罪,移交檢方的時間也會大大提前。

  目前中央紀委仍是最權威的反腐機構。從職能定位來說,紀委是黨內專門監督機關,主要負責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規章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等。反貪總局需要有效地與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案件對接。紀檢機關一旦發現被調查官員的部分事實涉及違法,就可以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有助節約辦案資源。同時,反貪總局辦案力量的充實和強大,也有助於對中央紀委的案件查處進行規範,兩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約關係,以防治紀檢機關濫用職權的情況。

  再次,加強版的反貪總局究竟擁有什麼樣的偵查權值得進一步研究。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據此,在反貪總局的調查過程中,對某些案件可以使用技術偵查措施,但現實中存在技偵設備落後,專業人員匱乏,過於依賴公安偵查能力等明顯不足。在這個問題上,吸納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反貪經驗,強化反貪部門的偵查權總體上還是有必要的。不過,對於加強版反貪總局而言,放權是為了集中權力辦大案,在放權的同時,制約權力也要跟得上,這一點同樣也要學習國外的做法。特別是通過完善程序規範細則,配套相應的專門立法,實現權力運行的公開、公正和透明。如新加坡的《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就對沒收程序進行了細緻的規定,使得權力運行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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