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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會後 中央權力結構或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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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4-10-30 14: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大家眼巴巴看著新華社那斷斷續續的微博播報中,四中全會《決定》全文終於揭曉。這一萬六千餘字將奠定未來法治中國建設的新格局。與三中全會類似,《決定》全文的力度遠超預期;制度設計和安排,亦是具體可行。

  中央層面的決定,影響的是整個中國大局。解讀這份全文,或可「入乎其內」,依據這180多項內容,條分縷析,逐條解讀;也可以「出乎其外」,跳出《決定》看《決定》,冷眼看客,高空解讀。

  閑話不多說,進入正題。這份解讀採用的是第二種方式,不解讀具體的條文,而是根據《決定》來看未來的權力結構變局。

  一般來說,政治權力結構有縱向結構和橫向結構之分。

  先來看縱向結構。縱向結構中,在我國,最重要的結構是黨政結構,也就是執政黨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蘇聯在一國率先建成社會主義之後,奠定了社會主義國家的黨國結構,即黨政合一。我國基本上也沿襲了蘇聯的這種模式。在80年代曾短暫出現過黨政分離的改革,不過又迅速回歸到了黨政合一的政治體制軌道上來。  黨政合一,最大的問題是黨如何領導。換言之,最大的問題不是黨要不要領導行政,而是黨怎樣領導行政。前者,按照四中全會的說法,是憲法予以確立的。四中全會,以憲法出場解決了黨政合一的法理基礎。而後者才是這次全會要解決的重點。《決定》確認了黨的領導方式,即「依法執政」和「總攬全局、協調各方」。

  「依法執政」是要求黨的領導必須程序化、規範化和制度化,要按程序辦事,針對的是「一把手」說得算的漏洞。「總攬全局、協調各方」是要求黨在領導上,主要是政治領導,把方向、把政治,針對的是以黨代政。對黨政關係的這些規定,將讓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得到糾正。

  縱向的第二個方面是央地關係,也就是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劃分。可以看看《決定》的具體內容。在立法上,要求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在執法上,要求強化中央政府宏觀管理、制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在司法上,司法權早在之前就已界定為中央事權。  說了這麼多,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強化中央權威。事實上,在改革進入「深水區」階段,「硬骨頭」要啃,「險灘」要涉,沒有足夠的中央權威,改革是沒法落實下去的。同時,中央的權力也並非沒有約束,這個約束就是法,也就是說,即使中央要推進改革,也是要按規章、法律來辦事。

  從縱向結構來看,中央將承擔更多的法治責任。與之配套的財稅體制改革,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配套的原則,或有可能強化中央財政收入。  再從橫向結構來看。四中全會將立法和司法提到了一定的高度。與立法權相對應的,是人大。人大將成為主導立法的核心機構。立法權重要性的提升和對憲法解釋的強調,也將使人大擺脫「橡皮圖章」的尷尬,

  人大的立法、監督作用將落到實處。

  而司法權,被公檢法三家共享,外加政法委,政法委書記在退出政治局常委之後,一度被外界視為降格的標誌。實際不然,在不少地方,政法委仍由黨委副書記兼任,仍屬於常委。只是政法委書記與公安局局長,兩者不再由同一人兼任。這次四中全會明確指出「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更是肯定了政法委的作用,確認了政法委在地方不會降格,亦不會取消,只是工作重點有所轉變,不再事無巨細、事必躬親,而是主抓政治。而公檢法三家,則將擁有更大的獨立性,在獨立取證、辦案、審案方面,將會受到保護。

  政府方面,行政權力約束越來越緊。從權力清單,到責任清單,四中全會以中央決議的形式確認了行政體制改革的方向,即: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責任必須為和公開透明;

  前者使權力有了明確的目錄依據,而後者則使得監督更為嚴格,問責更有針對。

  另外一個值得關注的是政協。與習近平在政協的講話相呼應,《決定》要求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政協的作用將會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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