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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對建國后刑事法制建設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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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悟 發表於 2013-12-18 09: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毛澤東對建國后刑事法制的貢獻主要是他的刑事政策理論。文章立足於毛澤東的革命建設實踐活動並結合其大量論述,提出毛澤東的刑事政策思想的特點是,強調刑事政策應當隨著社會形勢發展而調整、強調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相結合、強調慎重運用刑罰、強調黨員、幹部犯罪從重處罰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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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跪悟 發表於 2013-12-18 09:54 | 只看該作者
毛澤東的刑事政策思想對建國后刑事法制建設的影響

    毛澤東的刑事政策思想是毛澤東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毛澤東人民民主專政思想在具體司法層面的展開。從總的說來,毛澤東對建國后刑事法制的貢獻主要是他的刑事政策思想。這是因為:

    首先,從社會角色上來講,毛澤東同志作為黨和國家的領導人,並非專業法學家或司法官員,他的刑事法制思想常常是以講話報告、談話、批複等形式展現的,而不是以其個人具體司法活動體現的,這是毛澤東社會角色使然,因此毛澤東對刑事法制的影響通常表現為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指國家為實現懲罰與預防犯罪之目的所採取的有關方針和措施,是刑事法制的核心,它對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執法等方面均有著非常重要的指導與調節作用。因為毛澤東的地位,他的觀點、講話對全國司法實踐的影響是迅速、全面和深遠的。

    其次,從法律觀上來講,毛澤東認為法律是實現階級意志和階級統治的工具,是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進行階級鬥爭的「刀把子」,法律的價值首先在於維護統治階級統治、鎮壓敵對階級。這種法律工具論的思想直接造成建國后法制(主要是刑事法制)的發展只是毛澤東治國執政生涯中關注的一個方面(在特定階段,甚至是很微小的一個方面,例如六十年代初的中央文件中就指出,作為專政工具,群眾運動優於法律,於是文革中作為專政機關的公檢法被「砸爛」也就順理成章了)。毛澤東在日理萬機的情況下,對於刑事法制的指導不可能是個案的、微觀的,而必然是普遍性的、宏觀的。

    再次,從建國后刑事法制建設實踐看,一方面,1949年2月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規定司法機關的辦事原則是「有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者,從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之規定;無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者,從新民主主義的政策」。因此,政策被國家認可為一種有效的法律形式。另一方面,建國后我國刑事立法主要有《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等為數不多的幾個,刑法草案幾經修改至1963年出第三十三稿,卻因文革等歷史原因胎死腹中。在主要刑事法律缺少的情況下,毛澤東所提出的刑事政策理論對於建國后共產黨人的司法實踐就極端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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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跪悟 發表於 2013-12-18 09:55 | 只看該作者
強調刑事政策應當隨著社會形勢發展而調整

    刑罰是一柄雙刃劍,是一種不得已之惡,使用得好,可以使罪犯聞風喪膽,人民揚眉吐氣;使用不當,也可能傷害無辜,壞人趁機興風作浪。毛澤東認為,刑事政策要考慮到社會形勢,人心向背,根據形勢需要採取重典或是輕典,而其基本出發點則看是否有利於解放、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

    解放初期,潛伏在大陸的反革命殘餘勢力繼續與人民為敵,朝鮮戰爭爆發以後,反革命氣焰更為囂張。據統計,從1950年春至秋天的半年裡,反革命分子就殘殺了近4萬名幹部和群眾積極分子。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共產黨人從當年12月起,在全國範圍內迅猛地開展了鎮壓反革命運動,惡貫滿盈的土匪、特務、惡霸、反動黨團骨幹和反動會道門頭子成為重點打擊對象。這場運動使政權避免了被顛覆的危險。後來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中論述這次肅反的必要性,「這是廣大群眾的要求;這是為了解放長期被反革命分子和各種惡霸分子壓迫的廣大群眾,也就是為了解放生產力。我們如果不這樣做,人民群眾就會抬不起頭來。從一九五六年以來,情況就根本改變了。就全國說來,反革命分於的主要力量已經肅清。我們的根本任務已經由解放生產力變為在新的生產關係下面保護和發展生產力。有些人不了解我們今大的政策適合於今天的情況,過去的政策適合於過去的情況,想利用今天的政策去翻過去的案,想否定過去肅反工作的巨大成績,這是完全錯誤的,這是人民群眾所不允許的」

    當急風暴雨式的革命結束以後,黨的根本任務轉向社會主義的經濟建設,以解決人民對於經濟文化迅速發展的需要同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落後狀況之矛盾。與此同時,刑事政策也有所變化。由於反革命大為減少,毛澤東提出「今後社會上的鎮反,要少捉少殺」,也就是在對待反革命分子採取「殺、關、管、放」,限制死刑的適用,但不能廢除死刑,在部隊,學校、機關中的反革命,由於「跟人民隔得遠些,他們有普遍的冤頭,但是直接的冤頭不多」等原因,則堅持「一個不殺,大部不抓」 。為了保護和發展生產力,維護社會秩序,「對於那些盜竊犯、詐騙犯、殺人放火犯、流氓集團和各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壞分子,也必須實行專政」,「對刑滿釋放再犯罪者,再捉再判。社會上流氓、阿飛、盜竊、兇殺、強姦犯、貪污犯、破壞公共秩序、嚴重違法亂紀 ……必須懲辦」。毛澤東同時還強調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輕罪重判不對,重罪輕判也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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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跪悟 發表於 2013-12-18 09:55 | 只看該作者
強調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相結合

    特殊預防就是懲罰、改造犯罪分子,對罪大惡極,非殺不可的執行死刑,對其他罪犯則依法剝奪其自由和權利,並在懲罰過程中,對罪犯加強思想改造,使其悔過目新,從而阻止、杜絕對社會的繼續危害。一般預防就是通過懲處罪犯,有力的震懾社會上有犯罪企圖的不法分子不要重蹈覆轍,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同犯罪作鬥爭,形成預防犯罪的天羅地網,以維護社會的安定。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就說到「這樣的大劣紳,大土豪,槍斃一個,全縣震動,於肅清封建餘孽,極有效力」,「每縣至少要把幾個罪大惡極的處決了,才是鎮壓反動派的有效方法」。但建國以後,對那些喪失權力的屬於反動階級和反動派的人們,毛澤東則反對採取「一棍於打死」的辦法,而主張對他們進行思想教育和勞動改造,給之以出路,「在他們的政權被推翻以後,只要他們不造反,不破壞,不搗亂,也給土地,給工作,讓他們活下去,讓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 他把反動分子本人和其所屬的階級嚴加區分開來:「我們的任務是消滅封建制度,消滅地主階級,而不是消滅地主個人」 。他在《論十大關係》中,預言在我國的條件下,反革命中間的大多數將會有不同程度的轉變,並為在我黨正確的政策下,「現在就有不少反革命被改造成不反革命了,有些人還做了一些有益的事」。

    毛澤東認為,改造罪犯的工作也要走群眾路線,「光靠監獄解決不了問題,要靠人民群眾來監視少數壞人,主要不是靠法院判決和監獄關人,要靠人民群眾中多數監視、教育、訓練、改造少數壞人」 ,這實際上就是今天所倡導的綜合治理工作在罪犯改造中的生動體現。他還指示勞改機關「不要在經濟上做文章,不要想從勞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錢,要抓改造」 ,對今天的勞改工作仍有指導意義。

    毛澤東關於犯罪預防的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首先,從檢舉、揭發、教育、改進犯罪等諸方面都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為實現一般預防打下堅實的基礎;其次,嚴厲打擊首惡分於,孤立極少數壞人,對罪犯採取分化瓦解的策略,懲一儆百,充分發揮刑罰的震懾、懲戒功能;再次,對犯罪採用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多種刑事處分,根據具體情況給以不同懲治;最後,對罪犯實行教育與改造的方針,使之成為新人,以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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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跪悟 發表於 2013-12-18 09:55 | 只看該作者
強調慎重運用刑罰。

    只殺極少數反動分子(有血債或民憤大者);「有反必肅,有錯必糾」;堅決反對濫用肉刑、反對逼供信等,體現了毛澤東一而貫之的的慎刑思想。

    1927年毛澤東在湖南考察農民運動時,發現衡山、湘鄉的監獄里關了許多農會幹部,立即指出「這個錯誤非常之大,助長了反動派的氣焰」。在井岡山時期,他頂住「左」傾機會主義分子的攻擊,提出「禁止盲目燒殺」、「不殺反水農民」等政策。毛澤東總結歷史的教訓說:「很多地區,更由於錯誤的肅反政策和幹部政策中的宗派主義糾纏在一起,使大批優秀的同志受到了錯誤的處理而被誣害,造成了黨內極可痛心的損失」 ,所以在抗日戰爭時期制訂鋤奸政策時,毛澤東一方面提出堅決鎮壓鐵杆漢奸和反共分子,另一方面指出,「決不可多殺人,決不可牽涉到任何無辜分子」。1948年1月,毛澤東在《關於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寫道:「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主張多殺亂殺的意見是完全錯誤的,它只會使我黨喪失同情,脫離群眾,陷於孤立」。

    1950年毛澤東提出鎮反工作應「注意打得穩、打得准、打得狠」。所謂打得穩,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殺錯。打得狠,就是要堅決地殺掉一切應殺的反動分於(不應殺者,當然不採)。」對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應判有期或無期徒刑、或予管制監視者外,凡應殺分子,只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姦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其餘,一律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這個政策是一個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錯誤。這個政策可以獲得廣大社會人士的同情。這個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勢力,利於徹底消滅反革命。這個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勞動力,利於國家建設事業」 。死刑緩期執行政策後來提煉為一項刑罰制度,並為79年制訂的刑法所吸收。由於它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執行,改造、挽救了一些罪該處死但卻不是非殺不可的罪犯,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果。毛澤東後來又在《論十大關係》時進一步 闡述「不殺」的道理:對上述人開殺戒「可以殺錯人。一顆腦袋落地,歷史證明是接不起來的……割錯了,想改正錯誤也沒有辦法」;可能消滅發現其他反革命的活證據;不能為社會帶來效益,等等。

    為了防止亂殺濫撲、毛澤東多次提出建立一定法律程序的設想。如;「要消滅任何機關團體都能捉人的混亂現象;規定除軍隊在戰鬥的時間以外,只有政府司法 機關和治安機關才有逮撲犯人的權力,以建立抗日的革命秩序」 」。「極少數真正罪大惡極分子經人民法庭認真審訊判決,並經一定政府機關(縣級或分區一級所組織的委員會)批准槍決予以公布,這是完全必要的革命秩序」。 「為了防止在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發生『左』的偏向,決定……全國一切地方,包括那些至今仍然殺人甚少的地方在內,將撲入批准權一律收回到地委專署一級,將殺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省一級」 ;「其應執行死刑的極少數人(大約佔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為慎重起見,一律要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准。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請中央批准。」 後來,死刑複核制度等被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成為防止濫刑的有力法律保障。

    毛澤東在談到敵我和人民內部兩類性質不同的矛盾時,承認我們在過去工作中也曾經混淆過。在肅清反革命分於的工作中,錯誤地把好人當壞人,並指出「我們在政策中規定了必須分清敵我,錯了就要平反」 ,「發現了錯誤,一定要改正。無論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司法部門、監獄、勞動改造的管理機關,都應該採取這個態度」 。對冤、假、錯案及時平反、糾正,可以使革命事業避免更大損失,也有利於維護黨和政府的威信。這種思想對我們清除「官無悔判」的流毒,增強政法幹部的責任心,事業心,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毛澤東一貫反對野蠻的刑訊逼供行為。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逼、供、信。濫用肉刑,刑訊逼供行為嚴重侵犯公民的人權,往往使當事人屈打成招。1929年12月他起草的《中共紅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決議案》,專門就「廢止肉刑問題」發布了通令;1934年他在第二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的報告中申明:「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蘇維埃中央政府已經明令宣布廢止肉刑,這亦是歷史上的絕大的改革」;1940年在《論政策》中他指出:「對任何人,應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1948年在《晉綏幹部會議上的講話》又指出;「在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進行對於犯罪分子的審訊工作時,必須禁止使用肉刑」;1952年就《關於「三反」「五反」的鬥爭》下達指示說:「更不得隨便捉資本家到機關來審訊。又無論『三反』『五反』,均不得採用肉刑逼供方法,嚴防自殺現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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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黨員、幹部犯罪從重處罰

    共產黨員、幹部應當在各方面起到模範先鋒作用,當其觸犯法律時,也應當受到較一般人更嚴厲的處理。1937年,共產黨員紅軍干黃克功因逼婚未遂槍殺陝北公學劉茜。許多人認為黃功大於過,應當免除死刑。但是,毛澤東在給黃經天的信中說 「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幹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為赦免,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並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已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解放初期,原天津地委書記劉青山、張子善由戰功赫赫的老革命,淪為貪污腐化的千古罪人。毛澤東尖銳地指出:「必須嚴重地注意幹部被資產階級腐蝕發生嚴重貪污行為這一事實,注意發現,揭露和懲處,並須當作一場大鬥爭來處理」,「我們需要來一次全黨的大清理,……才能停止很多黨員被資產階級所腐蝕的極大危險現象,才能克服七屆二中全會所早已料到的這種情況,並實現七屆二中全會防止腐蝕的方針」。 正是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我黨堅決清除了一批如劉青山、張子善那樣的貪污蛻化分子,純潔了黨的健全的肌體,樹立了廉潔樸素的社會風尚,加強了執政黨和國家機關的建設,使廣大黨員振奮了精神,與全國人民同心同德地投入社會主義建設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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