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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從另一個角度看初中生被拘事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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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發糕 發表於 2013-9-25 11: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吳法天  

今天我在微博上發了一條140字的內容:「楊輝尋釁滋事一案,重點不應該是'初中生'(年滿16周歲負完全刑事責任),而在於有沒有散布謠言並煽動群眾鬧訪的犯罪事實。高某的屍檢結果是高墜,死者家屬並無異議,楊輝自己也承認了是編造謠言,只是基於其認罪態度和未成年人而從輕處罰。公安局長行賄該扒,但不代表楊輝無辜。真實,比什麼都有力。」瞬間轉發好幾百,引發熱烈討論。為了把問題說得更清楚,今天公共微信進行展開分析。

  

  最近,甘肅一中學生因為造謠傳謠被刑拘的事引發了全國性的關注。這個消息奪人眼球之處在於,一個初中生,就因為發個帖,被刑拘了,還有王法嗎?那事情究竟是怎麼樣的呢?

  9月12日早上,甘肅張家川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一個報警,說在張川鎮原明盛樓對面的人行道上發現一個人躺在馬路上,生死不明。民警趕到現場后發現這個男子已經死了。按理說,人死了,無非是他殺,自殺;意外死亡,正常死亡,只要對屍體檢驗一下,法醫就能作出一個大致的判斷,但是警方辦案中多次要求家屬配合屍檢,都遭到了死者家屬的拒絕。根據警方披露,在死者高某死因未確定的情況下,這個叫楊輝的孩子於9月14日中午在他的微博、QQ空間發布了所謂高某死亡真相誤導群眾,造謠發布「警察與群眾爭執,毆打死者家屬」、「兇手警察早知道了」、「看來必須得遊行了」等虛假信息煽動遊行,導致高某系他殺的言論大量傳播。當日部分社會閑散人員轉載、瀏覽楊輝QQ空間信息后聽信誤導,糾集數十人在案發現場呼喊口號,散布關於高某死因的虛假信息,致使案發現場數百名群眾聚集,交通堵塞,現場失控,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嚴重干擾公安機關依法辦案。一些社會閑散人員在死者家屬帶領下打橫幅到縣行政中心鬧訪,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

  根據當地警方披露的信息,為避免事態擴大升級,9月14日下午,張家川縣公安局依法對死者屍體強制屍檢,並結合調查取證,確定高某系高墜致死,排除他殺。死因通報后,其家屬對公安機關的結論沒有異議。但是楊輝無視事實,仍然於9月15日繼續在其QQ空間、騰訊微博發布不實信息誤導輿論。有些人對這個鑒定結果有所不解,但在法醫臨床上看,高墜創是有非常明顯的特點的,與一般的毆打致死或者其他外傷的區別,法醫是能分辨出來的。如果鑒定結果作假的話,家屬肯定會提出異議或者申請重新鑒定。對於沒有見過死者屍體的我們這些旁觀者而言,很難就一些傳聞作出準確的判斷。對於一個16歲的孩子而言,他顯然無法進行冷靜而理智的分析。但是,他傳播的信息確實造成了比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怎麼辦?面對群眾的舉報,處罰還是不處罰?這是擺在執法機關面前的問題。如果有人作出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所禁止的行為,群眾舉報了,執法部門不作為,是否失職?

  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情況是,當地警方進行了處理。根據通報,經公安機關調查,網名為「騷年少玩杜蕾斯」、「輝哥」的楊輝,是張家川縣某中學初三學生,今年 16歲,2012年9月曾因盜竊摩托車被公安機關查獲,由於不滿16周歲未予處罰。這次,由於楊輝散布謠言、煽動群眾遊行,嚴重的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同時給公安機關在處理高某非正常死亡一案過程中帶來極大被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9月17日,張家川縣公安局對楊輝依法進行傳喚訊問,楊輝承認其利用網路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併發布煽動遊行言論事實。當日,楊輝因涉嫌尋釁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22日晚,甘肅省公安廳官方微博發布消息:9月22日,經甘肅省公安廳和天水市公安局聯合工作組對張家川縣楊輝涉嫌尋釁滋事案調查核實,鑒於楊輝系未成年人以及歸案后的悔罪表現,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決定撤銷刑事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行政拘留7日。因為楊輝是9月17日被逮捕的,所以在9月23日,楊輝結束7天的行政拘留後離開看守所。23日凌晨,新浪微博實名認證用戶「記者崔永利」發布微博證明楊輝被釋放。那麼,這是否證明警方錯了呢?

  楊輝今年才16歲,他還是個孩子,這是很多支持楊輝的人給出的最常見的理由。那麼,這個年齡是否意味著犯罪不受追究呢?我們關注的重點,如果是楊輝的年齡,那麼首先要討論的就是刑事責任年齡。我們關注的重點,如果是他是否有犯罪事實,那麼我們可以直接從案件的案情展開討論。但現在,「初中生」這個詞,成了楊輝最強大的護身符和擋箭牌,這與法有據嗎?16歲,有的人在念初中,有的人在念高中,有的人在念大學,有的人在打工,他在念什麼並不重要。在法律上,對楊輝身份的界定其實很簡單,他屬於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又屬於未成年人。我國《刑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於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楊輝年滿16歲,這就說明楊輝已經可以承擔完全刑事責任。不過因為被告人還不滿18歲,確實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我們從警方對其在盜竊摩托車和尋釁滋事的兩案都進行寬大處理上可見一斑。但這不意味著涉案人員可以逃避法律的懲罰。有趣的是,在本案中以楊輝未滿18歲為由要求將其釋放釋放的人,和要嚴判李天一的人,似乎是同一批人,那些言必稱言論自由的公知們,對同樣是未滿18歲的孩子,態度差別怎麼就這麼大呢?

  因此,我們討論的第二個層次,到案件本身,即本案是否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如果本身構成犯罪,你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那麼對不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本身不構成犯罪,你是初中生還是初中生他爹又有什麼關係呢?尋釁滋事罪到底是個什麼罪呢?

  現行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有爭議的是,第四項這個「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什麼是公共場所,什麼是公共場所的秩序?

  在刑法學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學者認為,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裡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裡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今年9月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確將尋釁滋事罪構成中的「公共場所」從傳統上的廣場、公園等物理空間擴展到網路空間,明確了網路空間屬於公共場所,網路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網路何以能成為公共場所?刑法在1979年制定時,在1997年修正時,網路根本就不發達,當時的立法狀態完全預估不到今日互聯網會成為如此重要的輿論場。傳統的公共場所,就是為公眾提供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休息、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那是一個物理的空間。可是現在的網路,已經完全具備公共場所的特點,甚至,在網路上傳播的事件,其影響力和危害性會遠遠大於在現實生活中的傳播,因此,網路空間構成了一個傳播的公共場所。公共場所,顧名思義就是public area,最大特點是公開,一個公開的大家都能享受的區域,以區別於私人空間。在當下,我們可以一年不看電視,兩年不看報紙,五年不聽廣播。但是我們不能一周不上網。我們每天的工作、學習、社交、娛樂都離不開網路。試想,將來網路更加發達,我們可以足不出戶,在家購物、看病,社交,傳統的公共場所有可能越來越小甚至徹底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更為廣闊的網路社區。你在現實生活的公共場所吼一嗓子,可能只有幾十個人聽到,影響的範圍畢竟有限,你去網路上散布一個謠言,會有成千上萬乃至上億的人看到,在網路散播謠言恐怕要比在現實中散播謠言造成的破壞力要大得多,比如前年日本地震時的搶鹽風波,沒有網路謠言,能整得全國老百姓人心惶惶嗎?憑什麼危害性小的要遭到刑法處罰,而危害性更大的則可以免於刑事處罰,這是什麼道理?那犯罪嫌疑人都把陣地轉移到互聯網上去犯罪得了。

  根據目前公開的情況顯示,楊輝觸發的應該是其中的第四條,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該罪責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楊輝的微博引發當地數百名群眾聚集,交通堵塞,現場失控,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嚴重干擾公安機關依法辦案。一些社會閑散人員在死者家屬帶領下打橫幅到縣行政中心鬧訪,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權先行拘留。但是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三到七日。22日晚間甘肅省公安廳官方微博發布消息,鑒於楊輝系未成年人以及歸案后的悔罪表現,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決定撤銷刑事案件。將刑事拘留改為行政拘留7日,並在第二天就將其釋放。

  在本案中,逮捕楊輝、處罰楊輝、寬大處理楊輝以及最後的釋放楊輝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不知為何,受到寬大處理的楊輝在接受7天行政拘留的處罰后離開看守所在某些公知眼裡怎麼就成了無罪釋放呢?當然,當地公安機關的有些做法,在我看來也是值得商榷的,我認為主要的錯誤有三:一是嚴重低估了網路輿論對於這種重大敏感案件的影響力,信息公開不夠及時透明,不夠理直氣壯,在應對洶湧的網路輿情之下被動挨打,幾乎無還手之力;第二是,沒有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直接採用了刑拘這種最嚴厲的手段,自斷退路,結果不得不改弦易轍,影響其公信力,正常的策略應該是先行政拘留,在證據充分后再轉刑事拘留,而且要綜合全面考慮實際的社會效果。第三是,打鐵自身不夠硬,個別執法人員本身存在的問題,成為本案最大的拖累和敗筆。

  在楊輝案中,有人挖出了張家川縣公安局局長白勇強在1995年至2005年期間以拜年等名義送給被告人史居平現金共計人民幣五萬元的材料。在一份判決書中,白勇強和其餘十幾人因對被告行賄而在判決書中被提及。不過,既然白勇強都出現在判決書當中了,紀委部門肯定是知道白勇強有過行賄的行為,但為什麼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呢?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司法解釋,行賄在二十萬以上,屬於「情節嚴重」。白勇強在十一年間一共才送了五萬,肯定不屬於「情節嚴重」的範疇。此外,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我是一貫支持反腐,並且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據同一標準,對白勇強的行賄五萬元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話,對華遠地產的任志強當年向中國銀行前副行長趙安歌行賄190.8萬,更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不是呢?那些證據同樣也固定在趙安歌被判無期徒刑的案卷材料里,而且早已構成刑法上的情節嚴重程度。

  就算白勇強犯有行賄罪而沒有資格繼續擔任當地公安局局長,這也不代表本案的涉案人員楊輝的尋釁滋事的行為就得到赦免,這兩者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

  「躺著也中了槍」的除了白勇強,還有張家川縣委書記劉長江。一組標題為「張家川縣委書記劉長江的表,很漂亮。」的照片。在這組清晰度並不是很高的照片中,專門選取劉長江帶的手錶照片拼湊成一張長微博博取網友的眼球。據甘肅張家川政府網消息,甘肅省審計廳已派出審計組,自2013年9月4日起,對劉長江任張家川縣委書記、馬中奇任張家川縣長以來經濟責任和機構編製情況進行審計。審計期間,歡迎廣大幹部群眾實名提供有關問題線索。這個9月初的消息,因為楊輝案,這幾天被廣泛而公開地傳播。不過無論張家川縣委書記劉長江什麼樣的照片都無法對涉案人員楊輝提供任何幫助。因為縣委書記無權干涉公安機關的刑事調查工作。再退一步講,就算張家川縣委書記劉長江本人有問題,也無法對涉嫌尋釁滋事的犯罪人楊輝的處罰起到任何影響。尋釁滋事是尋釁滋事,貪污腐敗是貪污腐敗,一碼歸一碼。兩者同樣沒有任何的關聯性。

  其實此案最應該引起有關部門注意的應該是造謠者的低齡化的問題。當一個國家的年輕人的價值觀發生了嚴重扭曲,把造謠傳謠當成獨立思考、把煽動社會動亂當成光榮和時髦、把三思而行和實事求是當成被洗腦,這個國家就到了瀕臨崩潰的時刻。當這群孩子長大成人,成為這個國家棟樑的時候,他們年輕時養成的惡習會把這個國家變成什麼樣子?如果楊輝因為造謠煽動謠言而不受到處罰,我擔心他會被同齡人視為英雄和偶像而被更多的孩子模仿。一個好的偶像能讓孩子進步,一個壞的偶像能毀掉孩子們的一生。今日中國把持話語權的公知們把楊輝打造成捍衛言論自由和獨立思考的典範,如果此次事件不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不能打擊這股不正之風。多少處於青春期、叛逆期的孩子會效仿楊輝,也加入到造謠傳謠,成為我們國家和社會的潛在隱患?此案也給我們提個醒,一些狡猾的成年人可能會把未成年人當槍使,把未成年人推到造謠傳謠的第一線去發布在原來是某些公知們委託秦火火之流首發的謠言?如果因為是未成年人造謠即使造成了重大的社會影響還不處理。這就給了謠言一塊免死金牌。從而讓更多的年輕人加入到公知們造謠傳謠的大軍中去。也請能收看到這個節目的各位家長告誡自己的孩子,不論是出於正義感還是唯恐天下不亂,兩者造成的破壞是一樣的。所以無論如何,不要用造謠的方法去伸張你們所謂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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