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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薄熙來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1、調整王立軍的副市長分工雖是薄熙來提議,會議通過,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決定,薄熙來陳述:免去他公安局長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有這麼個程 序,我說同意按程序辦。據此,重慶市委組織部於2012年2月1日向公安部政治部發出的《關於王立軍、關某某同志職務任免徵求意見的函》,重慶市委組織部機要件交寄單證實:2月1日重慶市委常委會後市委組織部將徵求意見函傳真至公安部政治部地方幹部處,2月2日將徵求意見函以機要1595號,寄送公安部政治部。沒有繞過公安部。並且直至2月6日王立軍與關某某未實際交接。王立軍叛逃前並沒有交接公安局長職務(該職務要徵求公安部意見)。從黨紀層面看,薄熙 來應該立即向中央彙報,並要求迴避。
2、薄熙來對王立軍打耳光、摔茶杯雖行為不當,但並不是包庇谷開來,因為此前薄熙來問過郭維國、谷開來、張曉軍,得知的信息是重慶市公安局證明尼爾心臟病死亡,薄熙來打王立軍耳光正如郭維國所說激化了矛盾,同時由於吳某某在場,擴大了信息傳播面,關某某任職后,也成為這一信息的知曉者。所以薄熙來的行為主 客觀方面都沒有包庇谷開來。
3、對犯罪實施偵查是公安機關職權,11月14日王立軍就知道谷開來殺人,庭審中證人王立軍陳述:開來11月14日中午說11•15她(要)殺人,直到次年1月28日向薄熙來彙報!2月初關某某接任黨委書記,接到谷開來舉報信即有責任對全案包括谷開來涉嫌殺人實施偵查,所以,濫用職權是負有偵查職權的公安 幹警而非市委書記。
4、取消王鵬飛副區長提名權,杜絕帶病提拔也不是濫用職權。至於王立軍休假式治療僅是針對王立軍闖館事件的應急措施,無所謂對不對,引用《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也是黨紀,而非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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