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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不公,以萬物為謅狗:古代官犯妻女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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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3-4-8 16: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何謂「籍沒」?就是對罪犯家產清查登記予以沒收的制度,歷代封建王朝都把籍沒當作鎮壓叛亂者及其他重罪犯人的主要手段。女性家眷如同財物,因而也在籍沒之列。

  罪犯的妻妾兒女被籍沒入官府,就成為官奴婢,其中年輕漂亮或有歌舞技藝者,往往要直接充當權貴們的侍妾或樂伎舞女,也常被當作禮物饋贈功臣,甚至送到市場拍賣,因而成為社會性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南北朝時期,尤其北朝,犯罪官員的妻妾女兒被籍沒再被賜給他人做妻妾者甚多。

  北朝的名門世族,門第高貴,連皇族都很難與他們通婚,但他們一旦犯罪,妻妾沒官,暴貴者以能得賞妻妾為殊榮,就連一些親王的妃妾,

  也有許多是從沒入掖庭的名門妻妾和女兒中挑選配給的。高允就曾上書批評說,「今諸王納室,皆樂部給使」,「皇子娶妻,多出宮掖。」自然,可以作為妾婢蹂躪的,決非只是名門世族妻妾。

  北魏爾朱氏專權時期,刑法酷虐,「凡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及同產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妻子亦為樂戶。」無罪者也大量籍沒,僅北齊武平七年,就「括雜戶(指被征服的少數民族)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者悉集省」,隱匿者家長處死。

  南朝也大批籍沒,梁代規定,「大逆者,母、妻、姊妹及從坐者妻子妾女,同補奚宮為奴婢,其劫盜者,妻子補兵。」《隋書·刑法志》記述了這些情況后又追述說: 「魏晉相承,死罪重者,妻子皆以補兵。」北魏的「配為樂戶」,北齊的「悉集省」,梁的「補奚官」,自然是做宮廷奴婢外,也可選做侍妾或賜官員為妾。至於 「補兵」,則是做將官的私人妻妾或充當營妓(軍中的公妾)。

  唐代仍然大量籍沒。著名女詩人上官婉兒,就是因祖父、父親被殺,剛生下不久就與母親一起沒入掖庭,只因她後來才華出眾,被武則天賞識,才改變了配沒地位,進而成為唐中宗的昭容。

  另據記載,藩鎮吳元濟、李師道被滅,叛將阿布思被殺,妻妾均被沒入掖庭,唐肅宗曾特地命阿布思妻在朝會上「穿綠衣為倡」。地方官也可籍沒,邵州刺史林蘊就曾借故殺死一客,「籍其妻為倡」。被籍沒者中,很大一部分又賜給了功臣,姜確一次得賜七十人,李大亮三次得賜二百七十人。

  元代前期,大臣犯罪就刑,其妻妾女兒不經籍沒就斷賣給他人,順帝時才停止這種做法。就此事而言,元順帝無疑是做了一件順應民心的好事,朱家皇帝送他一個「順」字,恐非因他愛逃跑之故。

  明代仍大量籍沒,朱棣從建文手中奪到帝位,忠於建文的一批大臣的妻妾女兒,有的被沒入官為婢,有的賜給武將為妻婢,有的淪為轉營妓女,每天受多名士兵蹂躪。正德年間,寧王朱宸濠叛亂失敗,一些附逆官員被誅,其妻女沒官后又轉贈給朝官做妾,僅禮部尚書袁宗皋就被賜六人。

  清代官員犯罪不至死者,大多被發往寧古塔(在今黑龍江)和新疆充當苦役,他們的妻妾女兒,因民族原因,籍沒掖庭者較少,但淪為仆婢或轉賣給他人做妾者時時可見。

  愚讀歷史書數年,發現只有宋朝籍沒現象最少,似乎神宗熙寧時慶州兵變家屬籍沒為奴婢,是僅有的一次。這一現象值得那些詆毀宋朝的學者們思考。(趙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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