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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軍人公開發表叛國言論將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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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jiyige 發表於 2013-3-27 10: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我國規定軍人公開發表叛國言論將被立案
2013年03月27日 08:49  檢察日報   我有話說(1376人參與)
  印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

  為依法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保護國家軍事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軍隊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制定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解放軍總政治部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為了依法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保護國家軍事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軍隊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違抗命令,是指主觀上出於故意,客觀上違背、抗拒首長、上級職權範圍內的命令,包括拒絕接受命令、拒不執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體要求行動等。

  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擾亂作戰部署或者貽誤戰機的;

  (二)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完成的;

  (五)對作戰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條 隱瞞、謊報軍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是指故意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首長、上級決策失誤的;

  (二)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完成的;

  (五)對作戰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條 拒傳、假傳軍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拒傳軍令罪是指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明知是軍令而故意拒絕傳遞或者拖延傳遞,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假傳軍令罪是指故意偽造、篡改軍令,或者明知是偽造、篡改的軍令而予以傳達或者發布,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首長、上級決策失誤的;

  (二)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完成的;

  (五)對作戰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四條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投降罪是指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

  凡涉嫌投降敵人的,應予立案。

  第五條 戰時臨陣脫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后,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

  凡戰時涉嫌臨陣脫逃的,應予立案。

  第六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或者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指揮人員,是指對部隊或者部屬負有組織、領導、管理職責的人員。專業主管人員在其業務管理範圍內,視為指揮人員。

  值班人員,是指軍隊各單位、各部門為保持指揮或者履行職責不間斷而設立的、負責處理本單位、本部門特定事務的人員。

  值勤人員,是指正在擔任警衛、巡邏、觀察、糾察、押運等勤務,或者作戰勤務工作的人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輕傷四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七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或者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丟失、被盜,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裝備、器材丟失、被盜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七條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凡涉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的,應予立案。第八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九條 違令作戰消極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是指在作戰中故意違背、抗拒執行首長、上級的命令,面臨戰鬥任務而畏難怕險,怯戰怠戰,行動消極。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擾亂作戰部署或者貽誤戰機的;

  (二)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十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是指指揮人員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面臨被敵人包圍、追擊或者陣地將被攻陷等危急情況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據當時自己部隊(分隊)所處的環境、作戰能力及所擔負的任務,有條件組織救援卻沒有組織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戰鬥失利的;

  (二)造成陣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圍嚴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十一條 軍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因反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攜帶軍事秘密出境后滯留不歸的;

  (三)申請政治避難的;

  (四)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

  (五)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的;

  (六)出逃至交戰對方區域的;

  (七)進行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活動的。

  第十二條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採取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

  軍事秘密,是關係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內容包括:

  (一)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二)軍事部署,作戰、訓練以及處置突發事件等軍事行動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

  (三)軍事情報及其來源,軍事通信、信息對抗以及其他特種業務的手段、能力,密碼以及有關資料;

  (四)武裝力量的組織編製,部隊的任務、實力、狀態等情況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特殊單位以及師級以下部隊的番號;

  (五)國防動員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六)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產、配備情況和補充、維修能力,特種軍事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

  (七)軍事學術和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情況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

  (八)軍隊政治工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九)國防費分配和使用的具體事項,軍事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和儲備等情況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

  (十)軍事設施及其保護情況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十一)對外軍事交流與合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凡涉嫌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應予立案。

  第十三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款)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行為。

  凡涉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應予立案。

  第十四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故意使軍事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泄露絕密級或者機密級軍事秘密一項(件)以上的;

  (二)泄露秘密級軍事秘密三項(件)以上的;

  (三)向公眾散布、傳播軍事秘密的;

  (四)泄露軍事秘密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五)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泄露軍事秘密的;

  (六)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人員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軍事秘密的;

  (八)執行重大任務時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無良的世界,無奈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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