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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縣公安局越權偵辦陳克貴涉嫌的故意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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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空 發表於 2012-5-26 11: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沂南縣公安局越權偵辦陳克貴涉嫌的故意殺人案的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田雨聲在《陳克貴:正當防衛的「殺人嫌犯」》中報告:今年4月27
日,沂南縣官方網站發布通告:稱陳克貴持刀砍傷當地政府幹部及工作人員后
畏罪潛逃,傷員正在醫院搶救,當地公安機關正抓緊追捕。4月30日2時,
逃亡的陳克貴被沂南縣公安局抓獲。九天後的5月9日,任宗舉收到沂南縣公
安局送達給陳克貴妻子劉芳的陳克貴被逮捕的《逮捕通知書》,該《逮捕通知
書》寫明:陳克貴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沂南縣警方逮捕,瑞羈押在沂南縣
看守所。


二,丁錫奎律師的《關於陳克貴故意殺人一案的律師函》報告:5月11日下
午,沂南縣刑偵大隊王警官在電話中在電話中要求丁錫奎律師帶委託人劉芳去
刑偵大隊辦手續,否則不接收律師的委託手續。5月18日,沂南縣刑偵大隊
高警官、謝警官對丁錫奎律師謊稱「陳克貴已經請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主管
機關已在5月10日之前指定法律援助律師,你們不能會見陳克貴」。


以上事實說明,被沂南縣公安局認定為故意殺人嫌犯的陳克貴由沂南縣公安局
抓捕並由沂南縣公安局偵辦。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權參加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刑事案件的公訴權
人是中級檢察院,有權向中級檢察院移送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刑事案件材料的
公安機關是地市級公安局。即是說,只有地市級公安機關才有權偵辦中級法院
一審的刑事案件——只有地市級公安機關才有權偵辦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的案件。


可見,陳克貴涉嫌故意殺人案的一審審判權人是臨市中級法院,相應的公訴權
人是臨沂市檢察院,相應的偵查權人是臨沂市公安局,沂南縣公安局對陳克貴
故意殺人嫌疑案沒有偵辦權,沂南縣公安局自抓捕陳克貴之日起就應向臨沂市
公安局移交陳克貴及其案件材料。沂南縣公安局至今仍在偵辦陳克貴案件是嚴
重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為,應依法追究相關沂南縣公安局局
長等責任人,具有法律監督權的沂南縣檢察院、臨沂市中級檢察院、山東省高
級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應立即行使對沂南縣公安局越權偵辦——違法偵
辦陳克貴案之行為的法律監督職責。


沒有程序公正就沒有司法公正,嚴重違反《刑法訴訟法》程序偵辦的案件必無
公正可言,在偵查階段就嚴重違反《刑法訴訟法》程序的陳克貴「故意殺人
罪」案必無公正可言,謹請為陳克貴提供法律援助的十三人律師團和陳克貴的
辯護律師立即以沂南縣公安局無權管轄陳克貴的「故意殺人罪」案為由向沂南
縣公安局提出嚴重抗議並強烈要求法律監督機關立即對沂南縣公安局行使法律
監督職責。


明月牌收音機呂柏林
201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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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月空 發表於 2012-5-26 14:23 | 只看該作者
以法律手段剝奪沂南縣公安局對陳克貴的「故意殺人罪」案的偵辦權,比向沂南縣公安局請求
會見陳克貴和為陳克貴辯護的權利的益處要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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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2-5-26 20:06 | 只看該作者
必須嚴查山東地方政府的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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