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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問題百科全書:台"中選會":馬英九蕭萬長當選第12任正副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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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貓魚 發表於 2004-10-3 23: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標  題: 台灣問題的由來


歷史背景

一種說法
早在公元13世紀,中國的元朝就將澎湖納入中國版圖。17世紀時西班牙人和荷蘭人曾先後
短暫地侵佔台灣。1662年,明朝將領鄭成功佔領台灣,並在此建立對抗清朝政府、恢復明
朝的基地。但是清朝政府最終還是攻佔台灣,將台灣納入版圖,主權包括台灣全島及釣魚
島等附屬島嶼。1894年清政府與日本爆發甲午戰爭,戰敗后簽訂《馬關條約》,台灣被迫
割讓給日本。根據1943年開羅會議所達的共識,當第二次世界大戰於1945年結束時,日本
歸還了台灣以及澎湖列島的主權,由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政府接管台灣。

另一種說法
17世紀時西班牙人曾佔領過台灣的北方部分區域,荷蘭的東印度公司亦曾佔領過台灣部分
區域,主要集中在現今台南附近,並將此區域取名為Tayouan,演變成今日台灣這個名稱。
荷蘭東印度公司並在佔領期間大批招募來自廣東、福建沿海一帶的人移民到台灣開墾。16
61年,明鄭開始攻台,1662年佔領台灣,並在此建立對抗清朝、恢復明朝的基地。但是清
廷最終還是攻佔台灣,將台灣納入版圖,但統治權不及全島,未涵蓋其它原住民所居住之
領域。1894年,清廷與日本爆發甲午戰爭,戰敗后1895年簽訂《馬關條約》,台灣割讓給
日本。根據1943年開羅會議達成的共識,第二次世界大戰於1945年結束時,日本放棄了台
灣以及澎湖列島的主權,由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盟軍暫時接管台灣。

1946年國共內戰再度爆發,到1949年為止,中華民國政府軍駐紮於台灣,並代盟軍行使治
理權。然而這是中華民國國軍代聯合國駐軍於台灣或中華民國恢復對台統治權,在1951年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中,其實並未指定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這成為日後台灣內
部的統派與獨派之間為各自立場辯論的源由,也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

無論如何1949年,蔣介石所領導的國民黨政府被中國共產黨的人民解放軍擊潰,不得不撤
往駐有中華民國國軍的台灣,並於1949年12月,蔣氏在台宣布台北為中華民國臨時首都,
兩岸自此進入對立與分治狀態。

主權爭議條文

台灣在1945年以後,由於抗日戰爭、國共內戰等因素造成兩岸目前分治的狀態。第二次世
界大戰前後,國際間歐美列強也介入兩岸事務,使得台灣的政治地位以及主權歸屬有不同
的論調,各方並引用對自己有利的條文作為支持。國際間與此問題相關的條約、宣言、公
報(部分內容)如下:

1943/12/01 「《開羅宣言》」 (中華民國、英國與美國共同發表) —  
三國元首同意,恢復日本自一次世界大戰起在太平洋所奪占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
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逐出日本以武力攫取
之所有土地。  

1945/07/26 「《波茨坦宣言》」 (中華民國、英國與美國共同簽定) —  
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履行:日本國的主權侷限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
我們所決定的諸小島。  

1945/09/02 「日本《無條件投降書》」  
第1 條:餘等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並為其代表,茲接受美、中
、英三國政府首領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茲坦所發表,其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
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舉之條款。  
第6 條:餘等茲代表天皇與日本政府,及其繼承者,擔任忠實執行波茲坦宣言之各項條款
……  

1951/09/08 「《舊金山和約》」 (48個對日宣戰國共同簽訂,但不包括中華民國) —  

第二條: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1952/04/28 「《中日和約》」 (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 —  
第二條:茲承認依1951年在美國舊金山簽訂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己放棄對於台灣
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一○條: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
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
及其後裔。  

1972/2/28 「《上海公報》」(周恩來、尼克森會面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共同聲明)
—  
中國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場;台灣問題是阻礙中美 兩國關係正常化的關鍵問題;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早已歸還祖國;解決台灣是中國
內政,別國無權干涉;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必須從台灣撤手。中國政府堅決反對
任何旨在製造「一中一台」、「一個中國、兩個政府」、「兩個中國」、「台灣獨立」和
鼓吹「台灣地位未定」的活動。  
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
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它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
問題的關心。  

1972/9/29 「《中日建交公報》」(中日建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日本國政府充分理
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中日建交當天,外相大平正芳在北京召開記者招待會,代表日本宣布「日台條約已失去意
義」(指1952年中日和約)。  

1978/8/17 「《八一七公報》」(中美建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簽署) —  
第一條: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於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建立外交
關係所簽署的聯合公報中,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的合法
政府,其亦認知中國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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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一種說法=
早在公元13世紀,中國的元朝就將台灣納入中國版圖。17世紀時西班牙人和荷蘭人曾先後短暫地侵佔台灣。1662年,明朝將領鄭成功收復台灣,並在此建立對抗清朝政府、恢復明朝的基地。但是清朝政府最終還是攻佔台灣,將台灣納入版圖,主權包括台灣全島及釣魚島等附屬島嶼。1895年清政府與日本爆發甲午戰爭,戰敗后簽訂馬關條約,台灣被迫割讓給日本。根據1943年開羅會議所達的共識,當第二次世界大戰於1945年結束時,日本歸還了台灣以及澎湖列島的主權,由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政府接管台灣。

=一種說法=
17世紀時西班牙人曾佔領過台灣的北方部分區域,荷蘭的東印度公司亦曾佔領過台灣部分區域,主要集中在現今台南附近,並將此區域取名為Tayouan,並演變成今日台灣這個名稱。荷蘭東印度公司並在佔領期間大批招募來自廣東、福建沿海一帶的人移民到台灣開墾。1661年,明鄭開始攻取台灣,1662年收復台灣,並在此建立對抗清朝、恢復明朝的基地。但是清朝最終還是攻佔台灣,將台灣納入版圖,但主權不及全島,未涵蓋其它原住民所居住之領域。1895年,清廷與日本爆發甲午戰爭,戰敗后簽訂馬關條約,台灣被割讓給日本。根據1943年開羅會議所達的共識,當第二次世界大戰於1945年結束時,日本放棄了台灣以及澎湖列島的主權,由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盟軍接管台灣。

1946年國共內戰再度爆發,到1949年為止,中華民國政府軍猶駐紮於台灣,並代盟軍行使治理權。然而這是中華民國國軍代聯合國駐軍於台灣或中華民國恢復對台統治權,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中,其實並未指定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這成為日後台灣內部的統派與獨派之間為各自立場辯論的源由,也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

無論如何1949年,蔣介石所領導的國民黨政府被中國共產黨的人民解放軍擊潰,不得不撤往駐有中華民國國軍的台灣,並於1949年12月,蔣氏在台宣布台北為中華民國臨時首都,兩岸自此進入對立與分治狀態。


===觀點===
不同的人對台灣問題有不同的立場。基本上值得注意的觀點有3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問題的立場、台灣內部統派的立場以及台灣獨派對該問題的立場。此外,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再表示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外國(特別是美國)對該問題依然有很大的影響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宣稱,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大陸方面認為,台灣的主權已經於1945年歸還給中華民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在1949年取代中華民國的正統地位,因此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享有對台主權。

1992年在新加坡所舉行的汪辜會談上,大陸方面認為海峽兩岸曾經達成「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一中各表」)的原則立場。

大陸方面多次表示,「一個中國」是兩岸協商的前提,在該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台灣問題可以通過香港和澳門模式,即鄧小平提出的「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一國兩制)的模式來解決。但大陸方面絕不排除使用武力解決的可能性。


===台灣各政黨及中華民國政府的看法===
台灣方面的立場則包括對大陸較為友善的泛藍或對大陸較不友善的泛綠兩派。泛藍政黨主要包括了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和新黨。他們願意在台灣人民的認可下,接受「一中原則」,惟堅持一個中國指「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不過由於擔心在選舉中被泛綠政黨指為中共同路人,擁有較多本土派人士的國民黨,相較於新黨,在論述中逐漸減少對於中國政權法統的宣示,甚至偶爾出現近似泛綠政黨的統獨主張,在2004年台灣總統大選時國民黨候選人連戰則提出一中屋頂的構想,類似於政治學上的邦聯制。至於親民黨雖然採取較新黨模糊的偏統論述,但是由於組成份子的類似性,一般台灣居民的認知中,親民黨和新黨的統派性格相去不遠。
台灣的泛綠則主要包括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及台灣建國黨。他們主張舊金山和約方具有法律效力,他們並相信,台灣擁有土地、人民、軍隊和一個民選、自主的政府,完全符合主權國家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理應尊重現狀和台灣人民的決定,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台灣的主權國家,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沒有管轄權。海外的台灣人士中有組成世界台灣人大會者,認為有需要「去中國化」,將過去容易與中國大陸混淆不清的地方修正,使人民了解台灣與中國是有所區別的。其中前總統李登輝在多個場合里表示,台灣自1949年以後就不是中國的一部分,若是中國欲以武力遂行「統一」,可說是侵犯了台灣的人民意志。

台灣政府立場因其執政黨的輪替而時有更換。在蔣經國去世以前,台灣官方對此議題的看法是:
1: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有權對中國大陸、台灣及外蒙古行使主權;
2:對在大陸的「共匪」即中國共產黨採取「不合作、不接觸、不談判」的政策。
爾後李登輝接任總統,在1991年之前仍維持蔣氏的政策。但是1991年,台灣政府在亞洲銀行的年會上,一個國際場合,首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並尊重中國共產黨是現階段大陸地區的合法政府。惟往後,台灣政府鑒於兩岸政治制度及兩地人民生活水準皆存極大差異、觀點不受北京當局尊重,遂對中國的統一不再一廂情願。當兩岸特使為統一問題奔波時,李登輝也同時進一步推行蔣經國晚年所制定的台灣本土化政策。
1999年,李氏在接受德國媒體專訪時,首次提出「兩國論」,表示「台灣和中國是國與國的關係,至少是特殊國與國關係」,惟該觀點曾導致中國大陸方面的激烈反應。2000年,獨派的民主進步黨總統候選人陳水扁當選第二任民選總統,上台後一段時期內提出了緩和兩岸關係的看法。2002年8月,陳水扁在對日本世界台灣人大會發表演說時,提出「台灣應該走自己的路」,「大陸和台灣一邊一國,要分清楚」,並承諾將推動公投,由人民自主決定台灣命運。


===國際社會的觀點===
國際社會對台灣問題的看法並不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拒絕與任何承認中華民國為主權國家的政府建立外交關係。台灣則稱其國際生存空間受中國打壓,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能在國際上充份代表台灣人民的利益及聲音。目前全世界大部分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官方的外交關係,但大部分的國家往往與台灣保持密切的經貿暨民間往來或半官方交涉。例如對台軍售、在台灣設立半官方性質的代表處。台灣官方近二十年來多次以各種名義加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主權國家所組成的國際組織,但是均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阻攔和反對,請參看:台灣和世界衛生組織、台灣與聯合國。
台灣官方一直試圖增加其國際影響力,但在政治現實下,甚少國際組織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思接受中華民國作為其會員國。不過,在世界貿易組織、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等則接受台灣作為其會員,台灣使用的名稱多為「台澎金馬」或簡稱台灣、「中華台北」。


===民間立場===
兩岸民間對臺灣問題的看法各不相同。中國大陸地區的民眾絕大部分接受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觀點,無法容忍臺灣的分裂主張。中國大陸還有部分較激進人士,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當使用武力來解決臺灣問題。不過流亡海外的民主運動人士,則是因為試圖讓台灣的民主政治,能夠影響中國,因此基本上支持台灣現階段維持主權。

臺灣民眾中有一部分人士認為,臺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而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而另一批人則認為,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然而,經歷了五十多年的民主安定生活,讓大部分臺灣人都同意,維持現狀是最好的結果。不過,隨著「台灣主體意識」的逐漸宣揚與啟發,越來越多的台灣人開始注意到前途自決的權利與風險。另外,對於中國的武力威脅和外交封鎖,台灣人也普遍呈現出反感的態度。

我們無法完全準確地評估臺灣島內到底有多少人支持統一、支持獨立。雖然之前的選舉中各政黨的得票數略可作為參考,但在傳媒發達、言論眾多的情況下,得票數已不可作為唯一依據,總之,台灣的民主發展使台灣問題變得更為複雜,不再是國共內戰時期的蔣介石、毛澤東兩位領袖之間的協議,也不是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兩黨之間的戰爭,而是大陸人民與台灣人民之間的政治文化經濟融合、彼此接受的問題。此外,關於台灣地區人民對統獨立場的統計可參考在2004年4月,由台灣官方(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舉辦,針對台灣地區人民關於統獨問題所採取態度所做的一個民調,該民調顯示,有約84%的台灣民眾,支持維持現狀。在支持維持現狀的民眾當中,有18%支持永遠維持現狀,16.6%支持維持現狀以後獨立,9.8%支持維持現狀以後統一,和40%支持維持現狀以後再決定。而對於一國兩制的看法,有80.8%的民眾持反對的立場,而8.3%的民眾表示贊成。


===民間交流===
自中華民國政府於1987年開放台灣地區民眾赴大陸台親以來,兩岸民間交流一直在不斷發展。1991年,在北京成立了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在台北了成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但兩岸「三通」問題(通商、通郵、通航)一直得不到較好解決的障礙主要還是政治問題。


===武力解決台灣問題的可能性與前提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承諾放棄以武力解決台灣問題,而中華民國在解嚴前也曾表示將會武力反攻大陸。目前則因為台灣獨立一事,兩岸之間爆發戰爭的可能性不容忽視,也是東亞局勢的重要焦點之一。

中國大陸的軍事實力近年來不斷增強,大多數人相信中國大陸有能力在外國軍力不介入的前提下,可在短時間內用武力「解放」台灣。根據台灣國防部於2003年的說法,中國大陸目前有450枚導彈對準台灣,美國的情報單位在2004年的估計則為750枚。這些導彈有能力擊中台灣島內的大部分目標,並以極快的速度增加中,此外中國的海軍也有一定能力在戰爭爆發后控制台灣的海域。不過美國國防部的報告則認為,中國大陸目前登陸台灣的能力還不足夠,但是已經可以有效地軍事封鎖台灣。

許多人相信,台灣一旦宣布獨立,中國大陸將不惜一切代價用武力解決台灣問題。但是也有台獨人士認為按目前局勢美國將介入,2008年前將是台灣獨立的最好機會。美國政府則公開表示反對任何一方對現狀的單方面改變,也暗示如台灣單方面宣布獨立美國不保證將會出兵介入台海戰事。

台灣方面多數人相信,在不宣布獨立的條件下,美國將會保護台灣。台灣政府指出,美國國會在1979年美國與台灣斷交後所通過的《台灣關係法》就明確列明了美國政府保衛台灣的意圖。部分人士進一步指出,1996年台灣海峽導彈危機期間,美國就曾派出兩艘航空母艦到台灣海峽巡邏,顯示美國保衛台灣的決心。但是也有人懷疑美國是否願意為台灣而與中國大陸交戰。另外也有學者認為,即使維持現狀,仍有可能被中國方面視為獨立狀態,因此台灣本身也應該積極備戰。

台灣本身也在加強防務實力,台灣一直是美國軍火的重要購買商。2000年陳水扁上台後又提出「決戰境外」的國防概念,而台灣的導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說法,也有能力襲擊中國大陸沿海一些重要的城市。不過,台灣目前的國防政策仍以防衛為主,亦有依靠美國出兵協防的傾向。

雖然台灣海峽爆發戰爭的可能性不容低估,在短期內爆發戰爭的機會還是比較低的。這是因為,戰爭將影響中國經濟長期的發斬,更可能引起中國內部四分五裂。除了前述原因外,無論是台灣還是美國,都不願看到台灣海峽局勢緊張,影響亞洲、世界的和平與繁榮。


===公投解決台灣問題===
民進黨主張的是台灣前途由台灣人民自決,提出了通過公民投票的形式來決定台灣的主權議題。台灣方面的理由是,台灣是民主的政治實體,人民有權行使自己的參政權,在有關國家前途的時候更是如此。他們認為這是民主的必要體現。

但是另一方面,中國大陸則不認為台灣有資格舉行觸及主權議題「統獨公投」,因為有人認為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一部分是沒有權利舉行可以改變國家主權與領土的公投的。民族自決的原則只適用於殖民地人民。儘管如此,也有其他人提出加拿大魁北克的例子以為反駁,因為魁北克的獨立公投並未讓全加拿大公民參與,而只讓魁北克公民參與,不過也有人指出魁北克與台灣不同,魁北克再加入加拿大聯邦的時曾在相關文件中提到:魁北克隨時可以舉行公民投票來決定自身的前途。

就部分台灣獨派人士的看法,中國共產黨政府無論在歷史上或現實上均未統治台灣,與加拿大政府與魁北克之間的關係亦非相同。再者,中國既在馬關條約中將台灣割讓為日本國的殖民地,而日本既已於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台灣的政治地位自然要由公投來做最後確認其住民意志。

有一種說法則認為,台灣在二戰之後由日本歸還給了中國。但當時合法政權為中華民國,事隔半世紀,兩岸對此仍有爭議。也有人認為,台灣作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它的前途應由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決定。在此基礎上,要求通過全中國人民投票的形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


台灣海峽衝突
兩岸曾經發生多次衝突:

金門登陸戰(古寧頭戰役)
金門炮戰
1996年台海危機
兩國論
一邊一國
台灣公投法
大陸反對台灣加入聯合國事件
台灣和世界衛生組織

[ 本帖最後由 釣貓魚 於 2008-3-23 00: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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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統綱領(1991年2月23日發表)

國統綱領全文

壹、 前言
中國的統一,在謀求國家的富強與民族長遠的發展,也是海內外中國人共同的願望。海峽兩岸應在理性、和平、對等 、互惠的前提下,經過適當時期的坦誠交流、合作、協商,建立民主 、自由 、均富 的共識,共同重建一個統一的中國。基此認識,特制定本綱領,務期海內外全體中國人同心協力,共圖貫徹。

貳、 目標
建立民主 、自由 、均富 的中國。

參、 原則
一、大陸與臺灣均是中國的領土,促成國家的統一,應是中國人共同的責任。
二、中國的統一,應以全民的福祉為依歸,而不是黨派之爭 。
三、中國的統一,應以發揚中華文化,維護人性尊嚴 ,保障基本人權 ,實踐民主法治 為宗旨。
四、中國的統一,其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臺灣地區人民的權益 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 ,在理性 、和平 、對等 、互惠的原則下,分階段逐步達成 。

肆、進程
一、近程--交流互惠階段
(一) 以交流促進瞭解,以互惠化解敵意;在交流中不危及對方的安全與安定 ,在互惠中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 ,以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二) 建立兩岸交流秩序,制定交流規範,設立中介機構,以維護兩岸人民權益;逐步放寬各項限制,擴大兩岸民間交流,以促進雙方社會繁榮。
(三) 在國家統一的目標下,為增進兩岸人民福祉:大陸地區應積極推動經濟改革,逐步開放輿論 ,實行民主法治 ;臺灣地區則應加速憲政改革,推動國家建設,建立均富社會。
(四) 兩岸應摒除敵對狀態,並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 ,在國際間相互尊重 ,互不排斥 ,以利進入互信合作階段。
   
二、中程--互信合作階段
(一) 兩岸應建立對等的官方溝通管道。
(二) 開放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共同開發大陸東南沿海地區,並逐步向其他地區推展,以縮短兩岸人民生活差距。
(三) 兩岸應協力互助,參加國際組織與活動 。
(四) 推動兩岸高層人士互訪,以創造協商統一的有利條件。
   
三、遠程--協商統一階段
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秉持政治民主 、經濟自由、社會公平 及軍隊國家化 的原則,共商統一大業,研訂憲政體制,以建立民主 、自由 、均富 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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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臺北訊】臺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不顧兩岸和國際社會的強烈反對,於昨日下午宣布,終止『國家統一委員會』運作,終止『國家統一綱領』適用。

陳水扁昨日下午主持『國安高層會議』,並在當天傍晚5時許舉行記者會正式宣布,『國家統一委員會』『終止運作』(cease to function),不再編列預算,原負責業務人員歸建;『國家統一綱領』也『終止適用』(cease to apply),並依程序送交『行政院』查照。如果公文程序作業來得及,將在今天上午正式批示。

以『終止』取代『廢除』

陳水扁操作『廢統』議題已經歷近一個月的發酵,繃緊了兩岸和國際各方神經。礙於島內外各方壓力,陳水扁在文字上玩了個花招,決定以『終止』(cease to function,cease to apply)取代『廢除』(abolish)。

出席昨天『國安高層會議』的人員包括『副總統』呂秀蓮、『行政院長』蘇貞昌、『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外交部長』黃志芳、『國防部長』李傑、陸委會主委吳釗燮、『國安局長』薛石民等人。

陳水扁在『國安高層會議』致開場白時,以1996年臺海發生飛彈危機作為暖場,並狡辯指今天除了要思考『國統會』與『國統綱領』存廢的課題之外,更嚴肅而重大的意義在於『捍衛民主』和『維護現狀』。
   
  發布者 龍翔 (http://blog.eastmoney.com/) - 2006-2-28

扁7點宣示欲推動憲改

陳水扁還公開作出7點宣示:

一、臺灣感謝布希總統在2005年京都演說中明白表示,美國珍視與臺灣之夥伴關繫,且贊揚臺灣之民主繁榮。臺灣亦感謝美國盼繼續就雙方互利之事項共同合作。

二、臺灣無意改變現狀,也堅決反對以任何非和平手段造成此一現狀的改變,並感謝國際社會共同支持維護現狀。

三、『國統會』之終止運作及《國統綱領》之終止適用,不涉及現狀之改變,而是基於主權在民之民主原則;隻要符合民主的原則,尊重2300萬臺灣人民自由意志的選擇,兩岸未來將發展任何形式的關繫,我們都不排除;也堅持任何人不得為臺灣人民的自由選擇預設前提或終極目標。

四、憲政改造工程之推動,必須要符合由下而上、由外而內、先民間後政黨之精神,依循現行憲法程序,最後仍須立法院四分之三之同意,以及人民公投復決。任何不符合此種程序的主權議題,不僅無益現狀的維持,也將不會被處理。

五、為了謀求人民最大的福祉,促進兩岸關繫的良性發展,雙方必須透過政府與政府之間的協商對話,積極尋求建立互動交流的有效機制,以消彌歧異、增進互信、解決問題。

六、臺灣人民擁有平等參與國際社會的權利與義務,更願意積極扮演全球民主社群負責任的貢獻者。中國片面排除或打壓臺灣人民參與國際社會的空間,不僅違背自由、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更傷害雙方人民之間的情感,完全無助於兩岸關繫的穩定發展。

七、為確保臺灣安全,避免臺海軍事平衡向單方面傾斜,臺灣會積極強化並提升自我防衛的決心及能力,以維護臺灣民主、自由、和平的現狀不被片面改變。

[ 本帖最後由 釣貓魚 於 2007-4-7 19: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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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台辦、國台辦就當前兩岸關係問題發表聲明

新華網北京5月17日電 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17日受權就當前兩岸關係問題發表聲明。聲明全文如下:

    當前,兩岸關係形勢嚴峻。堅決制止旨在分裂中國的「台灣獨立」活動,維護台海和平穩定,是兩岸同胞當前最緊迫的任務。

    四年前,陳水扁曾信誓旦旦地作出所謂「四不一沒有」的承諾。四年來,陳水扁的所作所為表明,他自食其言、毫無誠信。他說不會宣布「台獨」,卻糾集各種分裂勢力進行「台獨」活動。他說不會改變所謂「國號」,卻不斷鼓噪「台灣正名」、「去中國化」。他說不會將「兩國論入憲」,卻拋出兩岸「一邊一國」的分裂主張。他說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卻千方百計地利用公投進行「台獨」活動。他說沒有廢除「國統會」和「國統綱領」的問題,卻早已將它束之高閣,令其名存實亡。他還強行撕裂台灣社會,惡意扭曲台灣民意,肆意煽動仇視大陸、「對抗中國」,竭力挑釁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現狀,公然提出通過「制憲」走向「台獨」的時間表,將兩岸關係推到了危險的邊緣。

    「台獨」沒有和平,分裂沒有穩定。我們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立場決不妥協,爭取和平談判的努力決不放棄,與台灣同胞共謀兩岸和平發展的誠意決不改變,堅決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意志決不動搖,對「台獨」決不容忍。

    未來四年,無論什麼人在台灣當權,只要他們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摒棄「台獨」主張,停止「台獨」活動,兩岸關係即可展現和平穩定發展的光明前景:

    ━━恢復兩岸對話與談判,平等協商,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共同構造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框架。

    ━━以適當方式保持兩岸密切聯繫,及時磋商解決兩岸關係中衍生的問題。

    ━━實現全面、直接、雙向「三通」,以利兩岸同胞便捷地進行經貿、交流、旅行、觀光等活動。

    ━━建立緊密的兩岸經濟合作安排,互利互惠。台灣經濟在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中,優化產業結構,提升企業競爭力,同大陸一起應對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的挑戰。台灣農產品也可以在大陸獲得廣闊的銷售市場。

    ━━進一步密切兩岸同胞各種交流,消弭隔閡,增進互信,累積共識。

    ━━在兩岸關係的祥和氣氛中,台灣同胞追求兩岸和平、渴望社會穩定、謀求經濟發展的願望將得以實現。

    ━━通過協商,妥善解決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問題,共享中華民族的尊嚴。但是,如果台灣當權者堅持「台獨」分裂立場,堅持「一邊一國」的分裂主張,非但上述前景不能實現,而且將葬送兩岸的和平穩定、互利雙贏。

    現在,有兩條道路擺在台灣當權者面前:一條是懸崖勒馬,停止「台獨」分裂活動,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促進兩岸關係發展;一條是一意孤行,妄圖把台灣從中國分割出去,最終玩火自焚。何去何從,台灣當權者必須作出選擇。中國人民不怕鬼、不信邪。在中國人民面前,沒有任何事情比捍衛自己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更為重要、更加神聖。我們將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祖國和平統一的前景。但是,如果台灣當權者鋌而走險,膽敢製造「台獨」重大事變,中國人民將不惜一切代價,堅決徹底地粉碎「台獨」分裂圖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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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

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
――江澤民提出八項看法主張推進祖國和平統一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

江澤民

      



    同志們,朋友們:

    全國各族人民剛剛歡度了一九九五年元旦,又迎來了乙亥年春節。在這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來臨之際,在京的台灣同胞和有關人士歡聚一堂,共話兩岸關係前景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藉此機會,我謹代表中共中央、國務 院,向兩千一百萬台灣同胞祝賀新年,祝願台灣同胞新春快樂,萬事如意!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百年前,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日本帝國 主義以戰爭的手段逼迫腐敗的清朝政府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強行攫取 了台灣與澎湖列島,使台灣人民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生活了半個世紀之久。中國人民 永遠不會忘記這屈辱的一頁。五十年前,中國人民同世界人民一道戰勝了日本帝國 主義,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與澎湖列島重歸中國版圖,台灣同胞從此擺 脫了殖民統治的枷鎖。但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一九四九年以後,台灣又與祖 國大陸處於分離狀態。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促進中華民族的全面振興,仍然是所有中國人的神聖使命和崇高目標。

    一九七九年一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以來, 我們制定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一系列對台政策。鄧小平同志是 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也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偉大構想的創造者。鄧小 平同志高瞻遠矚,實事求是,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解決台灣問題的重 要論斷和思想,確立了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指導方針。

    鄧小平同志指出,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凡是中華民族的子孫,都希望中國 統一,分裂是違背民族意志的。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能允許有 什麼『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堅決反對『台灣獨立』。解決台灣問題無非有 兩種方式,一種是和平的方式,一種是非和平的方式。用什麼方式解決台灣問題, 完全是中國的內政,決不允許外國干涉。我們堅持用和平的方式,通過談判實現和 平統一;同時我們不能承諾根本不使用武力,如果承諾了這一點,只能使和平統一 成為不可能,只能導致最終用武力解決問題。統一以後實行『一國兩制』,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台灣保持原有的制度。『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 』。統一后,台灣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台灣同外國的民間關係不 變,包括外國在台灣的投資及民間交往不變。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有高度的自治權 ,擁有立法權和司法權(包括終審權),可以有自己的軍隊,黨、政、軍等系統都 由自己管理。中央政府不派軍隊、行政人員駐台,而且在中央政府里還要給台灣留 出名額。

    十幾年來,在『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指引下,經過海峽兩岸同胞、 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共同努力,兩岸人員往來以及科技、文化、學術、體育等各 領域的交流蓬勃發展。兩岸經濟相互促進、互補互利的局面正初步形成。早日實現 兩岸直接『三通』,不僅是廣大台胞、特別是台灣工商業者的強烈呼聲,而且成為 台灣未來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兩岸事務性商談已取得進展,『汪辜會談』標誌著 兩岸關係邁出了歷史性的重要一步。

    但是,值得所有中國人警惕的是,近年來台灣島內分離傾向有所發展,『台獨 』活動趨於猖獗。某些外國勢力進一步插手台灣問題,干涉中國內政。這些活動不 僅阻礙著中國和平統一的進程,而且威脅著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和發展。

    當前國際形勢仍然複雜多變,但總的趨勢是走向緩和。世界各國都在制定面向 未來的經濟戰略,把增強綜合國力作為首要任務,以求在下一世紀到來時能在世界 上佔有自己的位置。我們感到高興的是,海峽兩岸的經濟都在向前發展。一九九七 年、一九九九年,我國將相繼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這將是全國各族人民包 括台灣同胞的一件大喜事。中華民族歷盡滄桑,飽經磨難,現在是完成祖國統一大 業、實現全面振興的時候了。這對台灣是個機會,對整個中華民族也是個機會。在 這裡,我願就現階段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若干重要問題提出如下看法和主張。

    (一)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中國的主權和領 土決不容許分割。任何製造『台灣獨立』的言論和行動,都應堅決反對;主張『分 裂分治」、『階段性兩個中國」等等,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也應堅決反對。

    (二)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我們不持異議。在一個中國 的原則下,並依據有關國際組織的章程,台灣已經以『中國台北』名義參加亞洲開 發銀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等經濟性國際組織。但是,我們反對台灣以搞『兩個中 國』、『一中一台』為目的的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活動。一切愛國的台灣 同胞和有識之士都會認識到,進行這類活動並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使『台獨』勢 力更加肆無忌憚地破壞和平統一的進程。只有實現和平統一后,台灣同胞才能與全 國各族人民一道,真正充分地共享偉大祖國在國際上的尊嚴與榮譽。

    (三)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是我們的一貫主張。在和平統一談判的過 程中,可以吸收兩岸各黨派、團體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我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中國 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說:『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 以談,包括就兩岸正式談判的方式同台灣方面進行討論,找到雙方都認為合適的辦 法。』我們所說的『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當然也包括台灣 當局關心的各種問題。我們曾經多次建議雙方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 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在此,我再次鄭重建議舉行這項談判,並且提議,作為第一步,雙方可先就『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 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 岸關係的發展進行規劃。至於政治談判的名義、地點、方式等問題,只要早日進行 平等協商,總可找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四)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我們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決 不是針對台灣同胞,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和搞「台灣獨立」的圖謀的。 我們完全相信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理解我們的這一原則立場。

    (五)面向21世紀世界經濟的發展,要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以利 於兩岸經濟共同繁榮,造福整個中華民族。我們主張不以政治分歧去影響、干擾兩 岸經濟合作。我們將繼續長期執行鼓勵台商投資的政策,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台 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不論在什麼情況下,我們都將切實維護台商的一切正當權益 。要繼續加強兩岸同胞的相互往來和交流,增進了解和互信。兩岸直接通郵、通航 、通商,是兩岸經濟發展和各方面交往的客觀需要,也是兩岸同胞利益之所在,完 全應當採取實際步驟加速實現直接「三通」。要促進兩岸事務性商談。我們贊成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商談並且簽訂保護台商投資權益的民間性協議。

    (六)中華各族兒女共同創造的五千年燦爛文化,始終是維繫全體中國人的精 神紐帶,也是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兩岸同胞要共同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 的優秀傳統。

    (七)兩千一百萬台灣同胞,不論是台灣省籍還是其他省籍,都是中國人,都 是骨肉同胞、手足兄弟。要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望,保護 台灣同胞一切正當權益。我們黨和政府各有關部門,包括駐外機構,要加強與台灣 同胞的聯繫,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關心、照顧他們的利益,儘可能幫助他們解 決困難。我們希望台灣島內社會安定、經濟發展、生活富裕;也希望台灣各黨派以 理性、前瞻和建設性的態度推動兩岸關係發展。我們歡迎台灣各黨派、各界人士, 同我們交換有關兩岸關係與和平統一的意見,也歡迎他們前來參觀、訪問。凡是為中國統一作出貢獻的各方面人士,歷史將永遠銘記他們的功績。

    (八)我們歡迎台灣當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份前來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 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可以共商國是,也可以先就某些問題交換意見,就是相互 走走看看,也是有益的。中國人的事我們自己辦,不需要藉助任何國際場合。海峽 咫尺,殷殷相望,總要有來有往,不能「老死不相往來」。

    港澳同胞、海外僑胞為促進兩岸關係、祖國統一和中華民族振興,作出了許多 努力,功不可沒。我們希望廣大港澳同胞、海外僑胞進一步為發展兩岸關係、統一 祖國和振興中華作出新的貢獻。

    早日完成祖國統一,是中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無限期地拖延統一,是所有 愛國同胞不願意看到的。中華民族偉大的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曾經說過:「統一 是中國全體國民的希望。能夠統一,全國人民便享福;不能統一便要受害。」我們 呼籲所有中國人團結起來,高舉愛國主義的偉大旗幟,堅持統一,反對分裂,全力 推動兩岸關係的發展,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中華民族現代發展進程中這光輝 燦爛的一天,一定會到來。

    (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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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告台灣同胞書》(1979年1月1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告台灣同胞書》(1979年1月1日)  
   
親愛的台灣同胞:

  今天是1979年元旦。我們代表祖國大陸的各族人民,向諸位同胞致以親切的問候和衷心的祝賀。昔人有言:"每逢佳節倍思親"。在這歡度新年的時刻,我們更加想念自己的親骨肉--台灣的父老兄弟姐妹。我們知道,你們也無限懷念祖國和大陸上的親人。這種綿延了多少歲月的相互思念之情與日俱增。自從1949年台灣同祖國不幸分離以來,我們之間音訊不通,來往斷絕,祖國不能統一,親人無從團聚,民族、國家和人民都受到了巨大的損失。所有中國同胞以及全球華裔,無不盼望早日結束這種令人痛心的局面。

  我們中華民族是偉大的民族,佔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享有悠久的歷史和優秀的文化,對世界文明和人類發展的卓越貢獻,舉世共認。台灣自古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民族是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的。儘管歷史上有過多少次外族入侵和內部紛爭,都不曾使我們的民族陷於長久分裂。近30年台灣同祖國的分離,是人為的,是違反我們民族的利益和願望的,決不能再這樣下去了。每一個中國人,不論是生活在台灣的還是生活在大陸上的,都對中華民族的生存、發展和繁榮負有不容推諉的責任。統一祖國這樣一個關係全民族前途的重大任務,現在擺在我們大家的面前,誰也不能迴避,誰也不應迴避。如果我們還不儘快結束目前這種分裂局面,早日實現祖國的統一,我們何以告慰於列祖列宗?何以自解於子孫後代?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凡屬黃帝子孫,誰願成為民族的千古罪人?

  近30年來,中國在世界上的地位已發生根本變化。我國國際地位越來越高,國際作用越來越重要。各國人民和政府為了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亞洲和世界的和平穩定,幾乎莫不對我們寄予極大期望。每一個中國人都為祖國的日見強盛而感到自豪。我們如果儘快結束目前的分裂局面,把力量合到一起,則所能貢獻於人類前途者,自更不可限量。早日實現祖國統一,不僅是全中國人民包括台灣同胞的共同心愿,也是全世界一切愛好和平的人民和國家的共同希望。

  今天,實現中國的統一,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世界上普遍承認只有一個中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最近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簽訂,和中美兩國關係正常化的實現,更可見潮流所至,實非任何人所得而阻止。目前祖國安定團結,形勢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好。在大陸上的各族人民,正在為實現四個現代化的偉大目標而同心戮力。我們殷切期望台灣早日歸回祖國,共同發展建國大業。我們的國家領導人已經表示決心,一定要考慮現實情況,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在解決統一問題時尊重台灣現狀和台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不使台灣人民蒙受損失。台灣各界人士也紛紛抒發懷鄉思舊之情,訴述"認同回歸"之願,提出種種建議,熱烈盼望早日回到祖國的懷抱。時至今日,種種條件都對統一有利,可謂萬事俱備,任何人都不應當拂逆民族的意志,違背歷史的潮流。

  我們寄希望於1700萬台灣人民,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台灣當局一貫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反對台灣獨立。這就是我們共同的立場,合作的基礎。我們一貫主張愛國一家。統一祖國,人人有責。希望台灣當局以民族利益為重,對實現祖國統一的事業做出寶貴的貢獻。

  中國政府已經命令人民解放軍從今天起停止對金門等島嶼的炮擊。台灣海峽目前仍然存在著雙方的軍事對峙,這隻能製造人為的緊張。我們認為首先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台灣當局之間的商談結束這種軍事對峙狀態,以便為雙方的任何一種範圍的交往接觸創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環境。

  由於長期隔絕,大陸和台灣的同胞互不了解,對於雙方造成各種不便。遠居海外的許多僑胞都能回國觀光,與家人團聚。為什麼近在咫尺的大陸和台灣的同胞卻不能自由來往呢?我們認為,這種藩籬沒有理由繼續存在。我們希望雙方儘快實現通航通郵,以利雙方同胞直接接觸,互通訊息,探親訪友,旅遊參觀,進行學術文化體育工藝觀摩。

  台灣和祖國大陸,在經濟上本來是一個整體。這些年來,經濟聯繫不幸中斷。現在,祖國的建設正在蓬勃發展,我們希望台灣的經濟日趨繁榮。我們相互之間完全應當發展貿易,互通有無,進行經濟交流。這是相互的需要,對任何一方都有利而無害。

  親愛的台灣同胞:我們偉大祖國的美好前途,既屬於我們,也屬於你們。統一祖國,是歷史賦予我們這一代人的神聖使命。時代在前進,形勢在發展。我們早一天完成這一使命,就可以早一天共同創造我國空前未有的光輝燦爛的歷史,而與各先進強國並駕齊驅,共謀世界的和平、繁榮和進步。讓我們攜起手來,為這一光榮目標共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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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93年發表的有關台灣問題的白皮書

前 言
     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是每個主權國家的神聖權利,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聯合國和它的成員國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聯合國《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為目的之企圖,都是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精神的。

  中國近代史是一部被侵略、被宰割、被凌辱的歷史,也是中國人民為爭取民族獨立,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民族尊嚴而英勇奮鬥的歷史。台灣問題的產生與發展,都與這段歷史有著緊密的聯繫。由於種種原因,台灣迄今尚處於與大陸分離的狀態。這種狀態一天不結束,中華民族所蒙受的創傷就一天不能癒合,中國人民為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鬥爭也一天不會結束。

  台灣問題的現狀如何?癥結何在?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立場與主張是什麼?為了便於國際社會有一個清楚的了解,有必要就下列問題加以闡述。




一、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灣地處中國大陸的東南緣,是中國第一大島,同大陸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台灣自古即屬於中國。台灣古稱夷洲、流求。大量的史書和文獻記載了中國人民早期開發台灣的情景。距今一千七百多年以前,三國時吳人沈瑩的《臨海水土志》等對此就有所著述,它們是世界上記述台灣最早的文字。公元三世紀和七世紀,三國孫吳政權和隋朝政府都曾先後派萬餘人去台。進入十七世紀之後,中國人民在台灣的開拓規模越來越大。十七世紀末,大陸赴台開拓者超過十萬人。至公元一八九三年(清光緒十九年)時,總數達到五十點七萬餘戶,二百五十四萬餘人。二百年間增長二十五倍。他們帶去先進的生產方式,由南到北,由西及東,篳路藍縷,披荊斬棘,大大加速了台灣整體開發的進程。這一史實說明,台灣和中國其他省區一樣,同為中國各族人民所開拓所定居。台灣社會的發展始終延續著中華文化的傳統,即使在日本侵佔的五十年間,這一基本情況也沒有改變。台灣的開拓發展史,凝聚了包括當地少數民族在內的中國人民的血汗和智慧。

  中國歷代政府在台灣先後建立了行政機構,行使管轄權。早在公元十二世紀中葉,宋朝政府即已派兵駐守澎湖,將澎湖地區劃歸福建泉州晉江縣管轄。元朝政府在澎湖設置行政管理機構「巡檢司」。明朝政府於十六世紀中後期,恢復了一度廢止的「巡檢司」,並為防禦外敵侵犯,增兵澎湖。一六六二年(清康熙元年),鄭成功在台灣設「承天府」。清朝政府逐步在台灣擴增行政機構,加強了對台灣的治理。一六八四年(清康熙二十三年)設「分巡台廈兵備道」及「台灣府」,下設「台灣」(今台南)、「鳳山」(今高雄)、「諸羅」(今嘉義)三縣,隸屬福建省管轄。一七一四年(清康熙五十三年),清政府派員測繪台灣地圖,勘丈全境里數。一七二一年(清康熙六十年),增設「巡視台灣監察御史」,改「分巡台廈兵備道」為「分巡台廈道」。爾後又增設「彰化縣」和「淡水廳」。一七二七年(清雍正五年),復改「分巡台廈道」為「分巡台灣道」(后又改為「分巡台灣兵備道」),增「澎湖廳」,定「台灣」為官方統一的名稱。一八七五年(清光緒元年),清政府為進一步經營和治理台灣,再增設「台北府」及「淡水」、「新竹」、「宜蘭」三縣和「基隆廳」。一八八五年(清光緒十一年),清政府正式划台灣為單一行省,任劉銘傳為首任巡撫,行政區擴為三府一州,領十一縣五廳。劉在任內,鋪鐵路,開礦山,架電線,造商輪,興辦企業,創設新學堂,把台灣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大大向前推進。

  一九四五年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后,中國政府重新恢復了台灣省的行政管理機構。

  海峽兩岸中國人為反對外國侵佔台灣進行了長期不懈的鬥爭。十五世紀後期起,西方殖民主義者大肆掠奪殖民地。一六二四年(明天啟四年),荷蘭殖民者侵佔台灣南部。一六二六年(明天啟六年),西班牙殖民者入侵台灣北部。一六四二年(明崇禎十五年),荷蘭又取代西班牙佔領台灣北部。兩岸同胞為反對外國殖民者侵佔台灣進行了包括武裝起義在內的各種方式的鬥爭。一六六一年(清順治十八年),鄭成功率眾進軍台灣,於次年驅逐了盤踞台灣的荷蘭殖民者。

  一八九四年(清光緒二十年),日本發動侵略中國的「甲午戰爭」。翌年,清政府戰敗,在日本威迫下籤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消息傳來,舉國同憤。在北京會試的包括台灣在內的十八省千餘舉人「公車上書」,反對割台。台灣全省「哭聲震天」,嗚鑼罷市。協理台灣軍務的清軍將領劉永福等和台灣同胞一起,與佔領台灣的日軍拚死搏門。中國大陸東南各地居民為支援這一鬥爭,或捐輸餉銀,或結隊赴台,反抗日本侵略。在日本侵佔台灣期間,台灣同胞一直堅持英勇不屈的鬥爭。初期,他們組織義軍,進行武裝游擊抵抗,前後達七年之久。繼而,在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後,他們又匯同大陸同胞一道,先後發起十餘次武裝起義。及至本世紀二十和三十年代,島內反抗日本殖民統治的群眾運動更加波瀾壯闊,席捲台灣南北。

  一九三七年,中國人民開始了全民族的抗日戰爭。中國政府在《中國對日宣戰布告》中明確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關係者,一律廢止。《馬關條約》自屬廢止之列。這一布告並鄭重宣布:中國將「收復台灣、澎湖、東北四省土地」。中國人民經過八年艱苦的抗日戰爭,於一九四五年取得了最後的勝利,收復了失土台灣。台灣同胞鳴放鞭炮,歡欣鼓舞,祭告祖先,慶祝回歸祖國懷抱的偉大勝利。

  國際社會公認台灣屬於中國。中國人民的抗日戰爭是世界反法西斯鬥爭的一部分,得到了世界人民的廣泛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了反對德、日、意法西斯軸心國,中國與美國、蘇聯、英國、法國等結成同盟國。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美、英三國簽署的《開羅宣言》指出:「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土地,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美、英三國簽署(后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又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投降,《日本投降條款》規定:「茲接受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十月二十五日,同盟國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於台北舉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國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國主權之下。至此,台灣、澎湖重歸於中國主權管轄之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一百五十七個國家先後同中國建立了外交關係,它們都承認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二、台灣問題的由來
     台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實上已歸還中國。之所以又出現台灣問題,與隨後中國國民黨發動的反人民內戰有關,但更重要的是外國勢力的介入。

  台灣問題與國民黨發動的內戰。中國抗日戰爭期間,在中國共產黨和其他愛國力量的推動下,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建立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抗擊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抗日戰爭勝利后,兩黨本應繼續攜手,共肩振興中華大業,惟當時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集團依仗美國的支持,置全國人民渴望和平與建設獨立、民主、富強的新中國的強烈願望於不顧,撕毀國共兩黨簽訂的《雙十協定》,發動了全國規模的反人民內戰。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被迫進行了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戰爭,由於當時的國民黨集團倒行逆施,已為全國各族人民所唾棄,中國人民終於推翻了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國民黨集團的一部分軍政人員退據台灣。他們在當時美國政府的支持下,造成了台灣海峽兩岸隔絕的狀態。

  台灣問題與美國政府的責任。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當時東西方兩大陣營對峙的態勢下,美國政府基於它的所謂全球戰略及維護本國利益的考慮,曾經不遺餘力地出錢、出槍、出人,支持國民黨集團打內戰,阻撓中國人民革命的事業。然而,美國政府最終並未達到它自己所希望達到的目的。美國國務院一九四九年發表的《美國與中國的關係》白皮書和艾奇遜國務卿給杜魯門總統的信,都不得不承認這一點。艾奇遜在他的信中說:「中國內戰不祥的結局超出美國政府控制的能力,這是不幸的事,卻也是無可避免的」;「這種結局之所以終於發生,也並不是因為我們少做了某些事情。這是中國內部各種力量的產物,我國曾經設法去左右這些力量,但是沒有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以後,當時的美國政府本來可以從中國內戰的泥潭中拔出來,但是它沒有這樣做,而是對新中國採取了孤立、遏制的政策,並且在朝鮮戰爭爆發后武裝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海峽兩岸關係。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聲明宣布:「我已命令第七艦隊阻止對台灣的任何攻擊」。美國第七艦隊侵入了台灣海峽,美國第十三航空隊進駐了台灣。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美國又與台灣當局簽訂了所謂《共同防禦條約》,將中國的台灣省置於美國的「保護」之下。美國政府繼續干預中國內政的錯誤政策,造成了台灣海峽地區長期的緊張對峙局勢,台灣問題自此亦成為中美兩國間的重大爭端。

  為了緩和台灣海峽地區的緊張局勢,探尋解決中美兩國之間爭端的途徑,中國政府自五十年代中期起,既開始與美國對話。一九五五年八月至一九七○年二月,中美兩國共舉行了一百三十六次大使級會談,但在緩和與消除台灣海峽地區緊張局勢這個關鍵問題上,未取得任何進展。及至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隨著國際局勢的發展變化和新中國的壯大,美國開始調整其對華政策,兩國關係逐步出現解凍的形勢。一九七一年十月,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並驅逐台灣當局的「代表」。一九七二年二月,美國總統尼克松訪問中國,中美雙方在上海發表了聯合公報。公報稱:「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美國政府接受了中國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則,即:美國與台灣當局「斷交」、廢除《共同防禦條約》以及從台灣撤軍。中美兩國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正式建立外交關係。中美建交聯合公報聲明:「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聯繫」;「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自此,中美關係實現正常化。

  但遺憾的是,中美建交不過三個月,美國國會竟通過了所謂《與台灣關係法》,並經美國總統簽署生效。這個《與台灣關係法》,以美國國內立法的形式,作出了許多違反中美建交公報和國際法原則的規定,嚴重損害中國人民的權益。美國政府根據這個關係法,繼續向台灣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國內政,阻撓台灣與中國大陸的統一。

  為解決美國售台武器問題,中美兩國政府通過談判,於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達成協議,發表了有關中美關係的第三個聯合公報,簡稱「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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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4-10-3 23:29 | 只看該作者
三、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是全體中國人民一項莊嚴而神聖的使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政府為之進行了長期不懈的努力。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形成。早在五十年代,中國政府就曾設想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來總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即提出:中國人民解決台灣問題有兩種可能的方式,即戰爭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國人民願意在可能的條件下,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問題。一九五六年四月,毛澤東主席又提出:「和為貴」、「愛國一家」、「愛國不分先後」等政策主張。但由於某些外國勢力的干預等原因,這些主張未能付諸實踐。

  自七十年代末開始,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一些重要變化:中美建立外交關係,實現了關係正常化;中國共產黨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把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現代化經濟建設上來。與此同時,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僑胞、華人,都殷切期望兩岸攜手合作,共同振興中華。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中國政府出於對整個國家民族利益與前途的考慮,本著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實事求是、照顧各方利益的原則,提出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鄭重宣告了中國政府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大政方針,呼籲兩岸就結束軍事對峙狀態進行商談。表示在實現國家統一時,一定「尊重台灣現狀和台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葉劍英發表談話,進一步闡明解決台灣問題的方針政策。表示「國家實現統一后,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建議由兩岸執政的國共兩黨舉行對等談判。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就葉劍英的上述談話指出: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在國家實現統一的大前提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鄧小平進一步發揮了關於實現台灣與大陸和平統一的構想,指出,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他還就兩岸統一和設置台灣特別行政區問題,闡明了中國政府的政策。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指出:「我們堅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積極促進祖國統一。」「我們再次重申,中國共產黨願意同中國國民黨儘早接觸,以便創造條件,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在商談中,可以吸收兩岸其他政黨、團體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點。「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政府一項長期不變的基本國策。這一方針,有以下基本點:

  (一)一個中國。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這是舉世公認的事實,也是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前提。

  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分裂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言行,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一國兩府」,反對一切可能導致「台灣獨立」的企圖和行徑。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民都主張只有一個中國,都擁護國家的統一,台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確定的、不能改變的,不存在什麼「自決」的問題。

  (二)兩制並存。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實行長期共存,共同發展,誰也不吃掉誰。這種考慮,主要是基於照顧台灣的現狀和台灣同胞的實際利益。這將是統一后的中國國家體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創造。

  兩岸實現統一后,台灣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諸如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華僑和外國人投資等,一律受法律保護。

  (三)高度自治。統一后,台灣將成為特別行政區。它不同於中國其他一般省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它擁有在台灣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黨、政、軍、經、財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國簽訂商務、文化等協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權;有自己的軍隊,大陸不派軍隊也不派行政人員駐台。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台灣各界的代表人士還可以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事務的管理。

  (四)和平談判。通過接觸談判,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心愿。兩岸都是中國人,如果因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見,骨肉相殘,對兩岸的同胞都是極其不幸的。和平統一,有利於全民族的大團結,有利於台灣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有利於全中國的振興和富強。

  為結束敵對狀態,實現和平統一,兩岸應儘早接觸談判。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談判的方式,參加的黨派、團體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台灣方面關心的其他一切問題。只要兩岸坐下來談,總能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辦法。

鑒於兩岸的現實狀況,中國政府主張在實現統一之前,雙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補互利的原則,積極推動兩岸經濟合作和各項交往,進行直接通郵、通商、通航和雙向交流,為國家和平統一創造條件。

  和平統一是中國政府既定的方針。然而,每一個主權國家都有權採取自己認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軍事手段,來維護本國主權和領土的完整。中國政府在採取何種方式處理本國內部事務的問題上,並無義務對任何外國或圖謀分裂中國者作出承諾。

  這裡還應指出,台灣問題純屬中國的內政,不同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國際協議而形成的德國問題和朝鮮問題。因此,台灣問題不能和德國、朝鮮問題相提並論。中國政府歷來反對用處理德國問題、朝鮮問題的方式來處理台灣問題。台灣問題應該也完全可以通過兩岸的協商,在一個中國的架構內求得合理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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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4-10-3 23:30 | 只看該作者
四、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發展及其阻力


     台灣海峽兩岸目前的分離狀態,是中華民族的不幸。所有中國人無不殷切盼望早日結束這種令人痛心的局面。

  為了實現兩岸人民正常往來和國家統一,中國政府在提出和平統一主張的同時,也採取了一系列推動兩岸關係發展的措施:

  政治方面,調整有關政策措施,化解敵對情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

  軍事方面,主動緩和海峽兩岸軍事對峙狀態,停止對金門等島嶼的炮擊,並把福建沿海一些前沿陣地、觀察所開闢為經濟開發區和旅遊點。

  經濟方面,敞開門戶,促進交流,歡迎台商來大陸投資和從事貿易活動,並為之提供優惠條件和法律保障。

  其他如人員往來、郵電交通以及科技、文化、體育、學術、新聞等方面,中國政府亦持積極態度,採取了相應措施,鼓勵發展兩岸在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還成立了得到政府授權的民間團體「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同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有關民間團體建立聯繫,維護兩岸人民的合法權益,推動兩岸關係的發展。

  中國政府的對台政策和措施,得到了越來越多的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華人的理解和支持。廣大台灣同胞為發展兩岸關係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台灣當局近幾年也相應調整了對大陸的政策,採取了一些鬆動措施,諸如開放島內民眾赴大陸探親,逐步放寬對兩岸民間交流交往的限制,擴大間接貿易,開放間接投資,簡化兩岸同胞通話、通郵、通匯的手續。這些都是有利於相互交往的。近年來,兩岸的經濟貿易迅速發展,人員住來及各項交流活動不斷擴大。一九九三年四月舉行的「汪辜會談」簽訂了四項協議,邁出了兩岸關係上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一步。台灣海峽出現了四十餘年來前所未有的緩和氣氛,這是有利於和平統一的。

  必須指出,台灣當局雖對兩岸關係作了某些鬆動,但其現行大陸政策仍嚴重阻礙著兩岸關係的發展和國家的統一。他們口頭上雖聲稱「中國必須統一」,但行動上卻總是背離一個中國的原則,繼續維持與大陸分離的局面,拒絕就和平統一問題進行商談,甚至設置障礙,限制兩岸交往的進一步發展。

  近年來,台灣島內「台獨」活動日形囂張,給兩岸關係的發展和國家和平統一投下了陰影。「台獨」的產生有著複雜的社會歷史根源和國際背景,而台灣當局拒絕和談、限制交往、在國際上推行「雙重承認」和「兩個中國」的政策,又實際上為「台獨」活動提供了條件。應當說,台灣同胞要求當家作主管理台灣的願望是合情合理的、正當的,這不同於「台灣獨立」,更與極少數堅持要走「台獨」道路的人有著根本的區別。極少數「台獨」分子鼓吹「獨立」,甚至投靠外國,妄圖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這是違背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國政府嚴重關注這一事態的發展,對任何製造「台灣獨立」的行徑絕不會坐視不理。

  某些國際勢力不希望中國統一,仍千方百計插手中國內政,支持台灣當局的「反共拒和」政策和島內的分裂勢力,為中國的和平統一製造障礙,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

  中國政府堅信,廣大台灣同胞是要求國家統一的;台灣朝野政治力量的大多數也是主張國家統一的。在兩岸人民共同努力下,上述障礙和阻力一定可以排除,兩岸關係一定可以獲得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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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4-10-3 23:31 | 只看該作者
五、國際事務中涉及台灣的幾個問題


  如前所述,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得到了聯合國及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實現國家的統一,中國政府在國際事務中處理涉及台灣的問題時,始終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一貫維護台灣同胞的利益。中國政府相信,這一立場必能贏得各國政府和人民的尊重。

在此,中國政府認為有必要就以下幾個問題重申自己的立場和政策。

  (一)與中國建交國同台灣的關係問題。目前,世界上凡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均遵照國際法和一個中國的原則,與中國政府就台灣問題達成正式協議或諒解,承諾不與台灣建立任何官方性質的關係。按照國際法,一個主權國家只能有一個中央政府代表這個國家。台灣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它在國際上無權代表中國,不能與外國建立外交關係和發展具有官方性質的關係。但考慮到台灣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台灣同胞的實際利益,對台灣同外國的民間經濟、文化往來,中國政府不持異議。

  近幾年,台灣當局在國際上竭力推行所謂「務實外交」,謀求同一些與中國建交的國家發展官方關係,推行「雙重承認」,達到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目的。對此,中國政府堅決反對。

  應該指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能珍視同中國的友好關係,恪守在台灣問題上和中國達成的協議和諒解,中國政府對此表示讚賞。但也不能不指出,有的國家竟不顧國際信譽,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所作的承諾,同台灣發展官方關係,從而給中國統一事業設置障礙。中國政府衷心希望,有關國家的政府能夠採取措施,糾正這一做法。

  (二)國際組織與台灣的關係問題。每個國家的主權是完整的,既不能分割,也不能分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有權利也有義務在國際組織中行使國家主權,代表整個中國。台灣當局企圖在某些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中搞所謂「一國兩席」,就是要製造「兩個中國」。中國政府堅決反對這種行徑。這一原則立場完全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立場的前提下,中國政府才可以考慮,根據有關國際組織的性質、章程規定和實際情況,以中國政府同意和接受的某種方式,來處理台灣參加某些國際組織活動的問題。

  聯合國系統的所有機構,是由主權國家代表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在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后,聯合國系統的所有機構都已通過正式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合法席位,驅逐了台灣當局的「代表」。自此,在聯合國組織中的中國代表權問題已獲得了徹底的解決,根本不存在台灣再加入的問題。需要指出的是,近一個時期來,台灣當局的某些人又為「重返聯合國」而大肆鼓噪。十分明顯,這是一種妄圖割裂國家主權的行徑,它無論在法理上或實際上都是行不通的。中國政府相信各國政府和聯合國系統的組織會識破這一圖謀,不做有損於中國主權的事情。

  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原則上台灣也無權參加。至於亞洲開發銀行(ADB)、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等地區性經濟組織,台灣的加入系根據中國政府與有關方面達成的協議或諒解,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主權國家參加,台灣只作為中國的一個地區以「中國台北」(英文在亞行為TAIPEI,CHINA;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為CHINESETAIPEI)的名稱參加活動。這種做法屬於特殊安排,不能構成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國際活動效仿的「模式」。

  在民間性質的國際組織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應組織同有關方面達成協議或諒解,在中國的全國性組織以中國的名義參加的情況下,台灣的相應組織可以以「中國台北」(TAIPEI,CHINA)或「中國台灣」(TAIWAN,CHINA)的名稱參加。

  (三)與中國建交國同台灣通航問題。一個國家的領空是該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九一九年公布的《巴黎航空公約》和一九四四年簽署的《芝加哥公約》均確認,每個國家對其領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權的原則。因此,凡是同中國建交國家的任何航空公司,即使是私營航空公司與台灣通航,都是涉及中國主權的政治問題,而不是一般的民間關係。與中國建交國家的官方航空公司當然不可與台灣通航,而其民間航空公司如欲同台灣通航,則須由其政府與中國政府磋商。在徵得中國政府同意后,其民間航空公司始可同台灣的私營航空公司互飛。實際上,根據上述原則,中國政府已經同意英、德、加拿大等國的民間航空公司與台灣的私營航空公司通航。

  有的國家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前就同台灣通航的,則可通過與中國政府談判,改變其同台灣通航的官方性質後繼續其民間商業運輸安排。

  (四)與中國建交國向台灣出售武器問題。中國政府一貫堅決反對任何國家向台灣出售任何種類的武器裝備或提供生產武器的技術。凡與中國建交的國家,都應遵循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而不以任何形式或藉口向台灣提供武器,否則就是違反國際關係準則,干涉中國內政。

  世界各國,尤其是對世界和平事業負有重大責任的大國,理應嚴格遵守聯合國安理會五常任理事國關於限制常規武器擴散的指導原則,為維護和促進地區的和平與安全作出貢獻。然而,在目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日益緩和的形勢下,有的國家竟違背自己在國際協議中的承諾,置中國政府的一再嚴正交涉於不顧,向台灣出售武器,在海峽兩岸之間製造緊張局勢。這不僅是對中國安全的嚴重威脅,為中國的和平統一事業設置障礙,也不利於亞洲和世界的和平與穩定。中國人民當然要強烈反對。

  在國際事務中,中國政府一貫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係,從不損害別國利益,不干涉別國內政。同樣,中國政府也要求各國政府,不做損害中國利益、干涉中國內政的事情,正確處理與台灣的關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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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4-10-3 23:32 | 只看該作者
結束語


  中國的統一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中國實現統一后,兩岸可攜手合作,互補互助,發展經濟,共同振興中華。原來一直困擾台灣的各種問題,都將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下得到合理解決。台灣同胞將與祖國其他地區人民一道共享一個偉大國家的尊嚴和榮譽。

  長期以來,台灣問題一直是亞洲與太平洋地區一個不穩定的因素。中國的統一,不僅有利於中國本身的穩定和發展,也有利於中國同各國進一步加強友好合作關係,有利於亞太地區乃至全世界的和平與發展。

  中國政府相信,在維護自己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正義事業中,一定能夠得到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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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者 發表於 2004-10-5 20:45 | 只看該作者
釣貓魚,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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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msfield 發表於 2004-10-8 02:21 | 只看該作者
說得太多啦,積極備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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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瘋 發表於 2004-10-19 06:14 | 只看該作者
差不多算是入門教材了,怎麼沒人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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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8 發表於 2004-10-25 21:09 | 只看該作者
e`百出 怎叫百科全]吃三天素就想上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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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釣貓魚 發表於 2004-10-25 21:28 | 只看該作者
哦?我的資料可是來自官方,錯在何處,請6808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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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zx 發表於 2004-10-29 03:26 | 只看該作者

台灣關係法

簡稱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台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A)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台灣統治當局(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台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
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B)美國的政策如下∶


〔1〕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
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
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2〕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
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3〕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台灣的
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4〕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
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
關切;


〔5〕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


〔6〕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
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C)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台灣地區一千八
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 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美國對台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A)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
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B)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
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 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C)指示總統如遇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
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
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A)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向美國法律對台灣的適用,美國法律
將繼續對台灣適用,就像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之前,美國法律對台灣適用的情
形一樣。
(B)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


〔1〕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
些字樣應包括台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台灣適用;


〔2〕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
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
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台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
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台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3〕(a)美國對台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
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台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
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b)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
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台灣統治當局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日之前取得
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台灣
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


〔4〕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台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台灣人民所適用的
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5〕不論本法律任何條款,或是美國總統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
之舉、或是台灣人民和美國之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台灣缺乏承認、以及
此等相關情勢,均不得被美國政府各部門解釋為,依照一九五四年原子能法及
一九七八年防止核子擴散法,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決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時,
得以拒絕對台灣的核子輸出申請,或是撤銷已核准的輸出許可證。


〔6〕至於移民及國籍法方面,應根據該法二0二項(b)款規定對待台灣。


〔7〕台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不應由於欠缺外交
關係或承認,而被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


〔8〕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均不應
對台灣適用。


(C)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
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
協定(包括多國公約),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日仍然有效者,將繼續維持
效力,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D)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台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
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


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
第五條∶(A)當本法律生效後三年之內,一九六一年援外法案二三一項第二段
第二款所訂國民平均所得一千美元限制。將不限制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
活動,其可決定是否對美國私人在台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
(B)除了本條(A)項另有規定外,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在對美國私
人在台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時,應適用對世界其他地區相同
的標準。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A)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台灣人民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
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來進行實
施∶


〔1〕美國在台協會,這是一個依據哥倫此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法人∶


〔2〕總統所指示成立,繼承上述協會的非政府機構。


(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
(B)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台灣達成、進行或實
施協定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
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C)該協會設立或執行業務所依據的哥倫比亞特區、各州或地方政治機構的法
律、規章、命令,阻撓或妨礙該協會依據本法律執行業務時,此等法律、規章、
命令的效力應次於本法律。


該協會對在台美國公民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A)該協會得授權在台僱員∶


〔1〕執行美國法律所規定授權之公證人業務,以採錄證詞,並從事公證業務∶


〔2〕擔任已故美國公民之遺產臨時保管人∶


〔3〕根據美國總統指示,依照美國法律之規定,執行領事所獲授權執行之其他業
務,以協助保護美國人民的利益。


(B)該協會僱員獲得授權執行之行為有效力,並在美國境內具有相同效力,如
同其他人獲得授權執行此種行為一樣。


該協會的免稅地位
第八條∶該協會、該協會的財產及收入,均免受美國聯邦、各州或地方稅務當局
目前或嗣後一切課稅。


對該協會提供財產及服務、以及從該協會獨得之財產及服務
第九條(A)美國政府各部門可依總統所指定條件,出售、借貸或租賃財產(包
括財產利益)給該協會,或提供行政和技術支援和服務,供該協會執行業務。
此等機構提供上述服務之報酬,應列入各機構所獲預算之內。
(B)美國政府各部門得依總統指示的條件,獲得該協會的服務。當總統認為,
為了實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時,可由總統頒布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門獲得
上述服務,而不顧上述部門通常獲得上述服務時,所應適用的法律。
(C)依本法律提供經費給該協會的美國政府各部門,應和該協會達成安排,讓
美國政府主計長得查閱該協會的帳冊記錄,並有機會查核該協會經費動用情
形。


台灣機構
第十條∶(A)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律授權或要求,向台灣提
供,或由台灣接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
及範圍內,向台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此
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台灣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可依據本法案
代表台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
(B)要求總統給予台灣設立的機構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這是
指與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立的辦
事處及人員相同而言。
(C)根據台灣給予美國在台協會及其適當人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總統已獲授權
給予台灣機構及其適當人員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種特權及豁免權(要視適
當的情況及義務而定)。


公務人員離職受雇於協會
第十一條∶(A)〔1〕依據總統可能指示的條件及情況,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可在一
特定時間內,使接受服務於美國在台協會的任何機構職員或僱員脫離政府職務。


〔2〕任何根據上述〔1〕節情況離開該機構而服務於該協會的任何職員或僱員,
有權在終止於協會的服務時,以適當的地位重新為原機構(或接替的機構)
僱用或復職,該職員或僱員並保有如果末在總統指示的期間及其他情況下離職
所應獲得的附帶權利、特權及福利。


〔3〕在上述〔2〕項中有權重新被僱用或復職的職員或僱員,在繼續不斷為該
協會服務期間,應可繼續參加未受雇於該協會之前所參加的任何福利計劃,其
中包括因公殉職、負傷或患病的補償;衛生計劃及人壽保險;年度休假、病假、
及其他例假計劃;美國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種職員或僱員如果在
為該協會服務期間,及重為原機構僱用或復職之前死亡或退休,應視為在公職
上死亡或退休。


〔4〕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的職員或僱員,在本法案生效前享準保留原職而停薪情
況進入該協會者,在服務期間將獲受本條之下的各項福利。


(B)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台灣僱用外國人員者,可將此種人員調往該協會,要
自然增加其津貼、福利及權利,並不得中斷其服務,以免影響退休及其他福利,
其中包括繼續參加調往該協會前,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
(C)該協會的僱用人員不是美國政府的僱用的人員,其在代表該協會時,免於
受美國法典第十八條二O七項之約束。
(D)〔1〕依據一九五四年美國國內稅法九一一及九一三項,該協會所付予僱用人
員之薪水將不視為薪資所得。該協會僱用人員所獲之薪水應予免稅,其程度與
美國政府的文職人員情況同。
(E)除了前述(A)〔3〕所述範圍,受雇該協會所作的服務,將不構成社會安全
法第二條所述之受雇目的。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A)國務卿應將該協會為其中一造的任何協定內容全文送交國會。
但是,如果總統認為立即公開透露協定內容會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則此種協
定不應送交國會,而應在適當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參院及眾院的外交委員會,
僅於總統發出適當通知時才得解除機密。
(B)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1〕該協會與台灣的治理當局
或台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2〕該協會與美國各機構達成的任何協
定。
(C)經由該協會所達成的協定及交易,應接受同樣的國會批准、審查、及認可,
如同這些協定是經由美國各機構達成一樣,該協會是代表美國政府行事。
(D)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國務卿應每六個月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
交委員會提出一份報告,描述及檢討與台灣的經濟關係,尤其是對正常經濟關
系的任何干預。


規則與章程
第十三條∶授權總統規定適於執行本法案各項目的的規則與章程。在本法案生效
之日起三年期間,此種規則與章程應立即送交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然
而,此種規則章程不得解除本法案所賦予該協會的責任。


國會監督
第十四條∶(A)眾院外交委員會,參院外交委員會及國會其他適當的委員會將
監督 --〔1〕本法案各條款的執行;〔2〕該協會的作業及程序;〔3〕美國與台
灣繼續維持關係的法律及技術事項;〔4〕有關東亞安全及合作的美國政策的執行。
(B)這些委員會將適當地向參院或眾院報告監督的結果。


定義
第十五條∶為本法案的目的〔1〕「美國法律」一 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
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2〕「台灣」- 詞將
視情況需要,包括台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
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承認為
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
構等)。

第十六條∶除了執行本法案各條款另外獲得的經費外,本法案授權國務卿在一九
八O會計年度撥用執行本法案所需的經費。此等經費已獲授權保留運用,直到
用盡為止。


條款的可分性
第十七條∶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
用性無效,則本法案的其他部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
並不受影響。


生效日期
第十八條∶本法案應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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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zx 發表於 2004-10-29 03:29 | 只看該作者
「」,或Q「特殊」,主要是用碇鋼腥A民翱y李登x於1999年接受「德」TLr,短撐c中PS的一。碇v,畹禽x而言,台澈橢年PS,或者f中A民c中A人民共和年PS,在1991年台尺M行修以後,就已是「遺c搖梗蛑遼偈恰柑厥獾c年PS」,而非一合法政府、一叛y政府,或一中央政府、一地方政府的「一中溝炔筷PS。

事件介
1999年7月9日,李登x接受「德」影TL。「德」是世界上第三大V播公司,L熱薟壞讜台的英Zl星l道向全球播放,同r也以其他Z言向全球播送。此外,TL熱菀蒼詰摹哆L日世界蟆罰Welt am Sonntag)上刊登。「德」方面是由台裁魏里希(Dieter Weirich)、偕台洲部主任克{伯(Gunter Knabe)、以及者西蒙索(Simone de Manso Cabral),畹禽xM行L。在L中,李登x分e就砂蛾PS、港澳}、台ν悵PS及未戇l展等},都作了相深入而明_的答覆。者所的前},都是和台、中PS相P的。其原始的L熱萑縵攏

:台車慕刪榕e世所Jw,另一印象深刻的成就t是近年硤吵曬Φ拿裰骰H歡本┱s台欏概央x的一省」,@也正是砂蛾PSL期o以及中共μㄔ斐樂贗{的主因。您如何因@危C?
答:我要就v史及法律煞矯澩鷥病V泄伯局不砂斗唷⒎種蔚氖,持mξM行武力恫,的_是砂蛾PSo法@得根本改善的主要原因。v史的事是,1949年中共成立以後,未y治^中A民的台、澎、金、R。我K在1991年的修,增修l文第十l(F在櫚謔l)法的地域效力限s在台常K承J中A人民共和詿籜y治嗟暮戲ㄐ裕輝魴l文第一、四l明定立法院c翊褚CP成TH台橙嗣裰羞x出,1992年的改更M一步於增修l文第二ly、副y由台橙嗣裰苯輿xe,使所建出淼CP只代表台橙嗣瘢嗔y治的正性也只磣蘊橙嗣竦氖啵c中籜人民完全oP。1991年修以恚砂蛾PS定位在遺c遙遼偈翹厥獾c年PS,而非一合法政府,一叛yFw,或一中央政府,一地方政府的「一中溝炔筷PS。所以,您提到北京政府⑻騁欏概央x的一省」,@完全昧於v史c法律上的事。面μê砂兜那蒞l展,我⒊擲m慎重推砂墮g的交流,eO促成彼此υcf商;K^m促M我民主制度的完善,追求定的砷L;同reO加cH社慕佑|,以保障我的生存l展。……
:宣雅_唱立似乎K非H可行,而北京「一芍啤鼓Jt不樘炒蠖等嗣袼郵堋T諞隕煞N路g,是否有折中的方案?如果有,其群楹危
答:才已f得很清楚,中A民1912年建立以恚恢倍際侵嗒立的遙衷1991年的修後,砂蛾PS定位在特殊的cPS,所以K]有再宣煙唱立的必要。
解Q砂}不能Hy一或立的^c硤接,@}的PI是在於「制度」的不同。制度上的y合,逐步推演到政治上的y合,才是最自然、也是最符合中爍l淼倪x瘛,F在,中A民燒f是A人社惺紫F民主化的遙正努力在中~向F代化的^程中,扮演更eO的角色。因此,我也希望中共局能早日M行民主改革,槊裰鶻y一造更有利l件,@是我努力的方向,我要S持F睿詁F畹幕A上c中共S持和平的情r。(中A民y府 1999;重c是加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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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Α」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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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趁耖g的一般反
在台撤矯媯畹禽x的「」一出,「頇h」、「民Mh」上下xo反地挺身櫬蘇咿qo。1在「新h」方面,m然他在7月23日e行一齜Α」的大[行,但其主}s是「和平反稹梗簿褪恰趕蛑泄參淞φf不」。也就是f,如果北京因欏」而μ袢∥淞Χ或游淶腦,台乘姓h都R反(童振源 1999)。

至於民g的一般反誒畹禽x的段L笠葬幔感曼h」立法院hF召集人水委託「民意{查基金顧韉拿褚庹{查@示,55.2%的受L者成李登x提出砂蛾PS是「特殊cPS」,反Φ娜t有23.4%(n德 2002,2)。此外,「h球台」c《新新周刊》也公布了一份有P「特殊cPS」的民意{查,Y果@示有43%的受L民支持李y登x的「」,只有10%的民不成@主(施文 1999)。向瞘H{其菁英品味的台北《商IL刊》,也μ587位企I理人做了一份卷{查,Y果同意「」者78.4%,不同意15.3%,o意6.3%(鉍_煌 1999)。2就此而,台趁褚飠舊嫌X得李登x只是c出了砂蛾PSL久以澩嬖詰囊「事」,K不J檫@是一政策上重大的D折。

李登x在事後,也做^相似的澄清。7月14日,李登x接前「美諤f固ū鞭k事L戴佑,在到各方Α」之解x的r候,李登x@穎硎荊肝的大政策],砂督渙鰲υ的立讎cB度也仍然不」(引自何振忠 1999)。7月23日,李登x接美碓L的「美諤f怪饗奉U埽舶l表了似的看法,f明中A民詠ㄔO性υc良性交流的大政策K]有任何改,先前是以以咨矸直磉_K反映台炒蠖等嗣竦男穆,此槊裰易鷸孛褚獾惱宮F(何振忠 1999)。




[編輯]
中俜降姆
然而,李登x砂蛾PS定位欏柑厥cPS」的f法,s引起了中俜降烈反T讜Y束後才商歟陀芍泄倉醒胩ㄞk、趙禾ㄞkl言人l表,直接c名批u李登x「公然把砂蛾PS歪曲cPS,暴露其一蓄意分裂中I土和主嗟惱偽舉|」,措~地批u李登xc台分裂萘χ沆瀣一(大新中心 1999)。之後,^十多天Α」的^察及_信校擅Q定取消「海{砂蛾PSfL汪道涵的L台,同r到2000年3月台晨y大x前,不但停止海f、海基渙鰨Q定台k官T和8疤(王玉燕 1999)。

也就是f,χ俜蕉裕凇」甫推出之H,官方的立鍪竅M襯」定位在李登x人的言取5牽酉硤撤矯嬗噓P「」的f法以及李登x的解,中誘J樘場」的基{]有改,其他f法都是托~,J定台塵褪且「一中梗浴」走向台,KD形成政策(王玉燕 1999)。碇v,中俜秸J樘鈔局的自主意R已^去得「台」、「暗」,走向了「明」(引自虞xx 2001,337)的立意R道路。




[編輯]
其他主要業姆
在「」成橐h}以後,世界主要葉家馴B支持「一中拐擼捕紀r{,砂兜h必透^持mυ,以和平的方式解Q(童振源 1999)。以美槔誒畹禽x向美v台代表戴佑表明台北的大政策不以後,柯林D政府_始D槔羈y「」激起的台海o情萁亍7月14日,白ml言人洛克哈特主持例行r,不但拒^u北京是否可能μ游浼懊贍艿姆Kυ北京是否可能袢∥的者f,e把北京的措o看得太重了(⑵瀦 1999)。

9月11日,美y柯林D在c中抑饗擅r,首度Α」明_表_^面的意。他表示,「」已o中兔p方「更多困y」;但柯林D也明告江擅瘢綣μ常┰VT武力的,⒃諉岡斐樂蒯峁埂?鋁諸DK在高峰兄厴輳肝⒗^mS持尼克森y以襇械惱擼@政策有三大支柱,即一中⒑推澆Q台}和砂υ。」(本笙裨LF 1999)。也就是f,美炔恢С幀」,但也反Ρ本μ游浠蛑υ(童振源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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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zx 發表於 2004-10-29 03:38 | 只看該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上海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上海公報》)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的邀請,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理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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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zx 發表於 2004-10-29 03:39 | 只看該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

  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重申上海公報中雙方一致同意的各項原則,並再次強調:

  ──雙方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

  ──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在亞洲-太平洋地區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準備代表任何第三方進行談判,也不準備同對方達成針對其他國家的協議或諒解。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雙方認為,中美關係正常化不僅符合中國人民和美國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於亞洲和世界的和平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將於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並建立大使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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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zx 發表於 2004-10-29 03:41 | 只看該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1982年)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發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中,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範圍內,雙方同意,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繼續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在此基礎上,中美兩國關係實現了正常化。

  二、美國向台灣出售武器的問題在兩國談判建交的過程中沒有得到解決。雙方的立場不一致,中方聲明在正常化以後將再次提出這個問題。雙方認識到這一問題將會嚴重妨礙中美關係的發展,因而在趙紫陽總理與羅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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