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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辦理手續和所需證件

作者:allenjsau  於 2008-1-27 22:3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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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結婚登記申請

  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結婚登記,必須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或者《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提供證件和證明。

  應提供的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不含外國僑民)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並經該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華連續居留6個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國人居留證》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並可不經認證。

  2、婚前醫學檢查

  到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並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康檢查

  3、審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結婚證》的通知。

  4、領證  

  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注意事項:

  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暫緩結婚登記的情形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暫緩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患有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二)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不滿6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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