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之歌》被指侵權,歌曲演唱者和填詞者岳雲鵬(真名岳龍剛)遭索賠一案有新進展。今日(10月14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認為本案不涉及對《牡丹之歌》曲譜使用行為的認定,僅就歌詞部分而言,涉案《五環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創作並演唱涉案《五環之歌》,不構成原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文簡稱眾得公司)對歌曲《牡丹之歌》詞作品享有的改編權的侵害。
終審判決書顯示,歌曲《牡丹之歌》創作於1980年,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蔣大為演唱,是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后眾得公司基於喬羽、喬方的授權,取得了《牡丹之歌》詞作品包括改編權在內的有關著作財產權利的專有權及就侵權行為進行維權的權利。
電影《煎餅俠》上映后,《五環之歌》作為該影片的推廣曲發行。眾得公司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電影《煎餅俠》出品方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及《五環之歌》的演唱者和填詞者岳雲鵬(真名岳龍剛)停止使用電影《煎餅俠》第46分鐘至51分鐘有關《五環之歌》的背景音樂,停止《五環之歌》宣傳MV的網際網路傳播,並判令三家公司和岳龍剛共同承擔損失賠償費用的一百萬元及合理支出費用10萬元。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涉案《五環之歌》的靈感和素材來源於《牡丹之歌》,並使用了與《牡丹之歌》對應部分的曲譜,容易使人在聽到這首歌時聯想到《牡丹之歌》。但本案不涉及對《牡丹之歌》曲譜使用行為的認定,僅就歌詞部分而言,涉案《五環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
故法院認定,創作並演唱涉案《五環之歌》的行為,不構成眾得公司對歌曲《牡丹之歌》詞作品享有的改編權的侵害,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眾得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8月,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