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作者:chico  於 2010-6-8 01:0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佛學名詞|通用分類:流水日記

 【佛學次第統編(明.楊卓編)】

因緣所生之法,究竟而無實體曰空又謂理體之寂。維摩經弟子品曰:『諸法究竟無所有是。』小乘觀法緣起內無真主為義。雖能觀,而於未能都泯,故不究竟。大乘在有不有,在,理無不極,所以究竟義也。大乘義章曰:『者就理彰名,理寂名。』又曰:『者理之別目,絕眾相故名為。』

萬善同歸集曰:『教所明,以不可得故,無實性故,是不斷滅之無。』

  
一、『一』言一者,如寂調音所問經明一。法數云:『一者,謂一切諸法,皆無自性。若色若心,若依若正,乃至聖凡因果之法,雖種種不同,求其體性畢竟皆。』經云:『如瓦器中,寶器中,俱同一,無二無別是也。』
  
二、『人法二』 法藏般苦心經略疏雲二
   一、人 即我也,亦曰生。謂凡夫妄計五蘊是我,強立主宰,引生煩惱,造種種業。佛為破此計故,說五蘊無我。二乘悟之,入無我理,是名人
   二、法 謂二乘之人,未達法之理,猶計五蘊之法實有。佛為破此執故,說般若深慧,徹見五蘊自性皆。菩薩悟之,入法理,是名法
  
三、『內外二』 內外二者:
   一、內 言內身之無。
   二、外 言外器之無。
  
四、『但不但二』:
   一、但 小乘之但見也。
   二、不但 大乘之,不但見,見亦為,即歸於中也。
  
五、『我法俱三』 我法俱三者:
   一、我      二、法     三、俱
  我法二如前說,言俱者,謂我法二執既遣,能亦除,執兩亡,方契本性,是名俱
  
六、『無相無作三』 無相無作三即三解脫門,義已見前,茲不複述。
  
七、『法相等四』 四者:
   一、法相 言有法之無。  三、自法 言自性之無。
   二、無法 言無法之無。  四、他法 言他法之無。

  
八、『六』 仁王經曰:『色受想行識十二入十八界,六大法,四諦十二因緣,列之為六。』:
   一、果報 五蘊是也。   四、遍到 六大是也。
   二、受用 十二入是也。  五、境 四諦是也。
   三、性別 十八界是也。  六、義 十二因緣是也。
  
九、『七』入楞伽經雲七,法數云:『由凡夫執著妄想自性故,如來為說法以破之。』諸經所說義不一。今言七種者,乃赴一時之機,如應病與葯也。
   一、相 謂一切諸法之性,自他共離之相皆,是為相
   二、性自性 謂於當念觀一切所生之法,悉由因緣和合而成。本無自生之性,是為性自性
   三、行 謂五陰之身,本無有我,亦無我所。眾生不了,執陰成我,從我起行。若能順性推求,則五陰之法,了不可得,是為行
   四、無行 謂不離前所作行,而能了達諸陰展轉緣起,無有自性可得,亦無所作之行,是為無行
   五、一切法離言說 謂一切法,皆是妄想而成,本無自性,離諸言說,是為一切法離言說
   六、第一義聖智大 謂佛自覺聖智能一切見過習氣,所,能,是為第一義聖智大
   七、彼彼 謂彼外道所計之,但能於彼而不能於此,是為彼彼於彼而不能於此者,謂能於境而不能於心也。』
  
十、『智度論之七』廣說十八,略說七
   一、性         五、無法
   二、自相、       六、有法
   三、諸法        七、無法有法
   四、不可得

十一、『十三』 仁王經十三
   一、內     六、無始     十一、波羅密
   二、外     七、性      十二、因
   三、內外    八、第一義    十三、佛果
   四、有為    九、
   五、無為    十、大
  
十二、『十六』:
   一、內   五、大   九、畢竟   十三、自性
   二、外   六、勝義  十、無際   十四、一切法
   三、內外  七、有為  十一、散   十五、無性
   四、   八、無為  十二、本性  十六、無性自性
  
十三、『十八
   一、內   六、勝義  十一、散   十六、無性
   二、外   七、有為  十二、一切法 十七、自性
   三、內外  八、無為  十三、本性  十八、無性自性
   四、   九、畢竟  十四、自相
   五、大   十、無際  十五、共相
  但智度論則分:
   一、內   六、第一義   十一、散   十六、無法
   二、外   七、有為    十二、性   十七、有法
   三、內外  八、無為    十三、自性  十八、無法有法
   四、   九、畢竟    十四、不可得
   五、大   十、無始    十五、諸法
  真諦法師十八論,亦同此,惟名稱略有一二不同耳。
  
十四、『二十』 大品二十
   一、內 內即內六入,謂眼,無我無我所等。
   二、外 外即外六入,謂色,無我我所等。
   三、內外 合內外入,謂十二入中無我我所等。
   四、 以破前三,謂三也。
   五、大 即十方,不可思量故,一切處有故。
   六、真實 亦名第一義,不可得無受無著故。
   七、有為 因緣和合生,無自性故。
   八、無為 若離有為,無為不可得故。
   九、畢竟 破一切法令無遺余,亦無虛實相待故。
   十、無際 亦名無始,一切諸法無初際故。
   十一、散 如五陰離散,人不可得故。
   十二、無變異 謂一切法如如不變,了不可得故。
   十三、本性 謂一切法本性清凈,離性離相故。
   十四、自相 謂一切法虛幻不實,了無自相故。
   十五、共相 謂一切諸法彼此之相,本來寂故。
   十六、一切法 一切法皆由心生,無自體故。
   十七、不可得 一切法乃至無餘涅槃,皆不可得故。
   十八、無性 亦名無法,謂法既滅已,是滅無故。
   十九、自性 亦名有法,謂諸法因緣故有,實性無故。
   二十、無性自性 亦名無法有法,合無法有法皆不可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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