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教授一句「狗」話,我這個大陸人一夜之間從港人的"表叔" 變成了"蝗蟲"。任何一個地方都排外。北京人欺負外地人,上海人也不例外,到了那咱就是個鄉下人。香港人排外同樣理所當然。當初聽到表叔這個稱號,我就想到了《紅燈記》,「我家的表叔,數不清。沒有大事,不登門。
雖說是,雖說是親眷又不相認,可他比親眷還要親」。心裡琢磨著,港人對咱咋這麼親呢!
說到蝗蟲這個新稱號,據《本草綱目》記載,蝗蟲單用或配伍使用能治療多種疾病,如破傷風、小兒驚風、發熱、平喘、痧脹、鸕鶿瘟,凍瘡,氣管炎和防止心腦血管疾病等。可以十隻煎湯服,或炒存性研末服,五隻/次,凍瘡炒存性研末調香油塗患處。
相對錶叔來講,更喜歡蝗蟲這個稱號。當我從一個麻煩人的親眷,變成了治病救人的良藥的時候,我真希望自己就是一味良藥,能解救天下救被病苦折磨的人。
表叔我,香港去過無數次。潮濕悶熱的天氣,自然不習慣。還有香港衣食住行,樣樣都不便宜。對香港印象最好的是華潤大廈五十樓內」振興中華「那幾個大字,寫得氣勢磅礴,非常震撼,很有攝受力。對香港印象最差的自然是港人對錶叔那種輕蔑的眼神和口氣。
香港人最反對,最痛恨的莫甚於內地孕婦赴港生產,反對內地雙非享有香港永久居留權的政策。可是他們台健忘了,這是他們拼死拼活鬥爭的結果。始作俑者是香港人自己---香港終審法院。
據范徐麗泰回憶,當年特區籌委會於96年8月,通過對《基本法》第24條的意見,指父或母以非法入境、逾期居留及臨時逗留,而在港所生子女,俱不具居港權,強調雙非孕婦「無論如何都是這三項其中之一項」,故其子女不享居港權。
1999年6月26日 港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基本法》第廿二條第四款及第廿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指出只有在出生時,父或母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內地子女,才可擁有居港權。
2001年7月20日 庄豐源案:香港終審法院
否定中國最高立法機構對基本法的解釋,裁定基本法24條立法原意為「不論父母是誰,只要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都依基本法24條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從此打開了潘多拉寶盒,10年之後,港人終於喝夠他們自釀的美酒。振臂高呼,忍夠啦!咳!要知今日,何必當初?
敬請蒼天回答我這隻蝗蟲,那麼聰明的港人為什麼不明白種瓜得瓜,種豆得豆這個簡單的道理?他們自作自受,為什麼還要怨天尤人!
請參考,庄豐源案終審法院判決:
http://paper.wenweipo.com/2001/07/21/HK01072100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