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彭宇案

作者:chico  於 2011-9-2 02:4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世海撈針|通用分類:流水日記


南京「彭宇案」續:判決引發三大爭論焦點
作者:黃洪連、陳聞

轟動南京的「彭宇案」前天暫告一段落,彭宇一審敗訴。昨天,讀者們對彭宇輸官司提出許多疑問,記者就此一一採訪了專業人士。

[案情回顧]

去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台等83路車。人來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鑒定后構成8級傷殘,醫藥費花了不少。老太指認撞人者是剛下車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賠13萬多元。

「這 太冤枉了!以後還有人敢做好事嗎?」彭宇表示無辜。他說,當天早晨3輛公交車同時靠站,老太要去趕第3輛車,而自己從第2輛車的後門下來。「一下車,我就 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趕忙去扶她了,不一會兒,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動過來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說謝謝,後來大家一起將她送到醫院。」彭宇繼續 說,接下來,事情就來了個180度大轉彎,老太及其家屬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前天下午4點半,鼓樓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本案主要存在兩個爭議焦點。一、是否相撞;二、損失數額問題。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前天,老太的代理律師表示:對判決事實感到滿意,但40%的賠償比預期要少。而彭宇則表示不服此判決。


[第一焦點]為什麼認定是無過錯的相撞

在一審判決書中不難看出,法院認定了兩人存在「相撞」這個事實,但並沒有認定「誰撞了誰」。「相撞」與「誰撞了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法院作出兩人相撞的決定,依據的是如下的證據鎖鏈,串連的觀點大致為四點:

第 一,「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大的家人到達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實經過並讓老太的家人將她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 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根據城中派出所對老太的詢問筆錄、對彭宇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彭宇當時並不否認與老太發生相撞,只不過彭宇認為是老太撞了自己。綜合該證據內容並結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傷,且系與彭宇相撞后受傷。」

第二,「證人陳先生的當庭證言,並不能證明老太倒地的原因,當然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第三,「從現有證據看,彭宇在法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採信。」

第四,「彭宇在事發當天給付老太200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還」,「綜合事實及分析,認定該款並非借款,而應為賠償款。」

本案中,老太趕車到達前一輛公交車後門時和剛從該車第一個下車的彭宇瞬間相撞,發生事故。故對本次事故雙方均不具有過錯。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在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兩人相撞了,所以才使用「公平原則」。所謂的公平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彭宇因此「補償」老太40%的相關費用。


[第二焦點]老太家人拍攝的筆錄為什麼被採用

本案中,證人陳先生和一份派出所的原始筆錄最有可能真實還原當日現場。

證 人陳先生說,「當時,我沒有看到老太是怎麼摔倒的,但看到年輕人(彭宇)走過去扶她,我也趕過去扶老太,後來我用手機給老人家人打電話,這個過程中,老太 的態度一直很好,不停地在感謝我們。」庭上,老太堅稱自己不認識陳先生,一時間輿論嘩然。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先生沒有看到老太摔倒的瞬間,所以就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那麼那份派出所的原始筆錄又在哪裡呢?據了解,當日接警的城中派出所現已無法提供那份原始筆錄;倒是老太兒子曾拍攝過那份原始筆錄,並將照片提交給法庭作為呈堂證供。這份「電子文檔」中大致說,彭宇當時並不否認與老太發生相撞,只不過彭宇認為是老太撞了自己。

就此,眾多熱心讀者質疑:「按理說,這麼重要的一份證據應該由獨立在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去調取,現在派出所都說原始筆錄找不到了,而老人兒子是什麼時候 拍到原始筆錄的,我們從電視媒體得知,老人兒子是一名警察,他如何得到這份『證據』就不得而知了,我們希望有一個明確的說法,給公眾一個交待!」

彭宇律師高式東說,庭審中多次提到的「電子文檔」,其實就是照片,「當初大家簽名按手印的原始筆錄不見了,我們一直在質疑這份『電子文檔』本身的真實性和來源的合法性,彭宇再三申明『電子文檔』內容與他當初的陳述有多處出人,他本人和老太沒有過接觸!」

但老太的律師唐寧則表示,「這份證據由誰拍攝並不重要,關鍵是它呈現了一份真實的原始筆錄,當事的警官和任何一方都沒有利害關係,其按照職業規定記錄下各方的言詞,有說服性和證明力。」

這份「電子文檔」的內容被法院採信。


[第三焦點]法官可以推理斷案嗎

判決書摘要:

判決書中稱,「根據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彭宇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老太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實經過並讓老太的家人將老太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老太、彭宇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台上無利害關係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老太親屬說明情況后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但是彭宇在本案中並夫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老太家屬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其借款給老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


讀者疑問:憑藉常理經驗就可以判斷一個人撞傷他人了嗎

「判決書里多處提到了『從常理分析』、『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難道憑藉常理經驗就可以判斷一個人撞傷他人了嗎?」「法律上說『誰主張誰舉證』、『疑罪從無』,現在似乎沒有直接證據來證明小伙撞人,為啥推理來推理去卻是小伙有責呢?」讀者們不解地問。


專家說法:民法中不適用「疑罪從無」

江蘇南京劉洪律師事務所袁勝寒律師一直在關注本案,對此,他解釋說,「疑罪從無」在刑事案件中適用,刑法中有「疑罪從無」的標準和「無罪推定」的原則,通俗一點說,理由證據不充分即是無罪,「以往的年代,曾經宣傳『不能放過一個壞人』,現在的刑訴制度則更強調『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然 而本案是一起民事訴訟官司,上述「疑罪從無」、「無罪推定」都不適用。民法中,即使理由證據不充分,法官可從職業道德、職業素養出發,依照邏輯推理和日常 生活經驗,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責任,民事審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因此,不是說沒有『一錘定音』的證據就不可以作推斷,一系列的間接證據串連在一起,也可能 形成證據鎖鏈,從而推斷出結果。」


鏈接:彭字明確表示要上訴

前天,彭宇已經明確表示不服判決,將在近日上訴至二審法院。袁勝寒律師表示,彭宇上訴時,可以就一審判決書中事實認定和法律分析兩部分,做好充分的闡述。

首先是「事實認定」部分,「電子文檔」無疑是一審判決最重要的一份證據,也是上訴的重點。此外,就判決書中「彭宇在庭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第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這樣的敘述,他本人在二審時應給予說明。

其次,就「法理分析」部分,一審中,法院認為適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則」,而彭字可以說明自己不是事故中的當事人,應適用「過錯原則」,老太系自摔,他只是案外人,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有過錯,從而不承擔責任。


(《南京「彭宇案」續:判決引發三大爭論焦點》黃洪連,陳聞,《南京晨報》2007年09月)

去 年轟動一時的南京彭宇案引發了人們對司法公正和社會道德價值導向的反思。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昨日針對此案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法 院二審時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並且申請撤回上訴。南京中院依法裁定準予雙方當事人撤訴。最後案件的結果是以和解撤訴而結案的, 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都表示滿意。……

本報從有關途徑獲悉,該案和解的結果是彭宇承擔了10%的責任,賠償1萬餘元(《江蘇高院院長稱彭宇案和解具體內容保密》)。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確定有所不同,刑事責任要堅持「疑罪從無」,民事責任對證據的要求則不是那麼嚴格;在責任未明的情形下,法律只能確定一個離雙方最近的點。這是法律的局限,也是每個公民都可能遭遇到的無妄之災(《媒體選擇性報道讓彭宇案謬種流傳!》)。……

國 外也有,如去年加拿大多倫多華人超市老闆陳旺,見義勇為捉住了曾經偷竊、並再次進入超市的某竊賊,報警后警察趕到,卻將竊賊釋放,將陳旺抓了起來,以「非法禁錮」罪名起訴。原來根據當地法規,小偷只有在「現行盜竊」情況下,旁人才有權抓捕。為此這位陳老闆打了大半年官司,而他的遭遇讓當地竊賊更加猖獗,店主、店員和顧客眼睜睜看著竊賊行竊,卻根本不敢過問。

如今這場官司業已了結,陳旺被宣告無罪釋放,而許多法律界人士和各級議員也以此為例,推動對懲制竊賊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的修改,以免這種讓見義勇為者吃虧、竊賊受益,讓社會風氣被誤導的現象重演。

由此可見,法律條文或實施中的漏洞、失誤,不論在任何國家、社會和時代,都可能造成對社會風氣的誤導,類似彭宇、陳旺這樣的案例,勢必讓見義勇為、熱心助人 者猶豫彷徨,以免助人不成反害己。人無完人,法無完法,出現這樣的失誤、漏洞,雖令人不快,但也可以理解,即使加拿大這種法律健全的國家尚難避免,法制環 境還在建設、完善過程中的中國,也難免出現這類問題(陶短房:如何打破「不敢扶老人站起來」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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