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人情,報復是道理
張三一言
劉建安寫了一篇《昌平之九:和解?不和解?》(http://www.boxun.com/hero/200903/liujianan/278_1.shtml)主張和解,反反和解。全文的意思是,和解就是前置性地承諾,實現民主后寬容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少先隊員的「原罪」,不追究、不追訴、不懲辦共產黨的罪行。這個和解的根據:一是道德文化方面的,它符合中國人所信宗教教義、中國文化傳統也包含這一和解內容。二是策略方面的,『消除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少先隊員中的絕大多數的擔憂與恐懼,以至於迫使他們站在反對民運的立場,減輕實現民主憲政道路的障礙,消除內戰的危險,增加自上而下地和平演變的概率和勝算。』
對以上言論我作如下幾點批評。
[一]、為甚麼不對監犯給予宗教情懷的仁愛和中國文化傳統的關懷?
既然可以根據道德、宗教教義、文化傳統不追究、不追訴、不懲辦共產黨的絕滅人性大奸大惡的罪行。那麼,可以不可以對相對而言是小奸小惡的偷欺拐騙姦淫搶殺的監犯給予宗教情懷的仁愛和中國文化傳統的關懷?可以不可以對監犯也不追究、不追訴、不懲辦?可以不可以把監獄改成酒店,把法庭改作咖啡館?
我相信這一類的和解論者(若沒有註明,以下的和解論者都是指這一類,與別類和解論者無關)會給否定的答案:不可以。
這就奇怪了,難道和解論者的仁愛善意只施以大奸大惡罪犯,而不惠及小奸小惡犯人?為甚麼厚此薄彼?
和解論者給予不可以的否定答案,理由是眾所周知的:給罪犯儆戒,以防止或減少犯罪;否則的話,就是鼓勵犯罪。
這又奇怪了,難道大奸大惡的暴政就不應該儆戒而應該用寬容和解來鼓勵他們犯罪?
相對於暴政罪犯,監犯無疑是弱者,弱者更需要人們對他們的仁愛和人道關懷;暴政者是作為強者的存在的,它從來不需要被統治的弱者施捨甚麼宗教情懷的仁愛和中國文化傳統的關懷。這又是一宗怪事,最需要人們理解諒解和解與愛的關懷的罪犯你不給予;不在乎,蔑視,甚至禁止你對他和解與愛的關懷的者,你卻跪地餵豬婆似地求他受愛。
在對暴政給予宗教情懷的仁愛和中國文化傳統的關懷的表面言詞中,我們可以隱約地見到對暴政屈辱和馴服心意。
我這裡說的只是用仁愛關懷作為民間與專制統治者和解的理由是偽理由,並不是說民間不應該與專制統治者和解。
仁愛是偽理由,策略上需要才是真理由。因為他有權有力在手,你不討它歡心,你想它做的自由民主之事它就不做,還會置你自由民主於死地;你討得它歡心了,你就可以從它們那裡得到自由民主。問題是這樣的策略行得通嗎?稍後會回答。
看看和解中的反正義反人權反自由反民主。
甚麼是正義?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應報正義。即是說,一個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迫害或損失,應該可以得到同態的報復。既然和解的意思是:前置性地承諾,實現民主后寬容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少先隊員的「原罪」,不追究、不追訴、不懲辦共產黨的罪行。這個說詞的另一面意思就是在極權統治下遭受到迫害和掠奪的愛傷害者不得進行同態報復,這個和解違背了受害者正義是無可質疑的。正義的另一個意思是:每一個人都擁有他應有之物。按照上述和解定義,極權罪行一筆勾消,那麼前之地富反壞右牛鬼蛇神今之受政治迫害,受經濟掠奪的被傷害者應得之物也必然被同時一律勾消。犧牲這些受害者的正義是明確不過的事實。違反人權之理由,可從上述邏輯中理解到,不重述。
自由要義之一每一個人的價值相等值的,每一個人都不可以損害別人與自己應有的相同權利。很明顯,上述和解定義者並沒有把極權受害者應有的權利視作與自己有的權利是相同的;為了他要求的和解目的去損害受傷害受掠奪者的權利。
「民主實踐原則」就是保護少數,不能為了多數人的利益犧牲少數人的基本權利。若按上述和解定義,這些和解者心中顯然漠視和否定這些少數人的基本權利;又若是按上述和解定義成事,那麼,主和解者必定是位於多數,它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把位處於少數的受害者排除於和解之外。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多數暴政,「多數暴政」違反民主核心精神,而民主實踐原則之一就是不可施行多數暴政。
可見,這類和解模式的必要條件和必然後果是違反正義人權自由民主原則的。
我這裡只是說按照上述和解原則違反正義人權自由民主,並不是說我反對和解;我想要的是不違反這些原則或把違反量減到最少的和解辦法。
[二]、實現正義的政治制度轉型,或者實現把和解中的反正義壓縮到最小的政治制度轉型。
政治既是一種交易,也是一種較量,也是一種決戰。政治制度轉型可以用犧牲正義求得,也可以維護正義中取得,也可以在兩者折中中取得。民主政權可以對前極權罪行實行寬容,也可以徹底地不寬容,也可以在其中取得平衡。所以,我們既可以見到高度寬容的印度甘地南非曼德拉模式,也見到趕盡殺絕、絕不寬容的德國猶太模式,也見到界乎兩者之間的多種多樣模式(其中一種寬容就是只懲治極惡的模式)。自由民主的理論和現實的評論一般對兩方面都持正面態度。為甚麼和解論者偏偏要有選擇性地對走德國猶太人路線的中國人痛加指責?
到底會出現哪一種型態、哪一種模式,取決於兩方面:雙方的互動和思想意識狀態。我們現在評論和解,就從中國現實來看看和解的可能型態和模式。根據我們現在可以取得的訊息資源和對現實的理解,大概可能有如下模式。
其一是屈辱模式。
上面談論的就是這類模式其中的一種。就現實而言,這類模式是死路一條。理由是,共產黨根本就無和解需要,也就無和解意欲,也就無視你一廂情願的和解。在現實中這種和解寸步難行。二是,這種屈辱和解的一個基本前提是自己不累積力量也不對極權施力任何壓力,你沒有實力,共產黨就不把你放在眼裡,你沒有壓力共產黨就懶得理你,你的和解連門都沒有。這種和解的現實效果是鼓勵共產黨惡上加惡。我說這條路現在連門都沒有,並不否定形勢變化,或許將來能找到這麼一條路;又或許,這類和解人士創出一條可行之路。
有一點最重要的,即使將來可能出現這樣的道路,這道路也是不可取的。這是一條還反正義反人權反自由反民主的道路,也就是一條屈辱性的道路,在價值上是無法接受的。
其二是暴力對決模式。
這條路也被視為死路一條。理由有二。一是,現在主張用暴力反抗暴政者連一條槍都沒有,可見的將來也不會有。二是,在現代化武器時代,主張民間用暴力反抗暴力只是製造一堆堆平民百姓屍體而已,絕無實現可能。這些判斷是多少有一些根據的,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但是,同樣不可絕對化,說它就一定不可能。既然曾經發生了翁安式暴力事件,設想一下,若同時或先後發生十數、數十、數百翁安模式事件,加上黨基層官員思想頂不住、良心道德也頂不住而放棄管治時,無槍無炮的暴力照樣可以是一條通道。再說原子彈武器,它根本就不能在內部使用。它可以在翁安丟一顆核彈?用槍用炮的暴力對決也並非絕對不可能。一部分有槍有炮的軍隊起義就是其中之一。
不過應該承認,暴力反抗的可能性並不是很大的。我也不希望人們鼓吹暴力,因為它畢竟犧牲和代價太大了。不提倡並不等於不接受,並不等於反對。若暴力反抗暴政出現了,我第一件要做的事是全力支持。
我主張介乎兩者中間的道路。這條道路可以簡單界定:用全方位的民間力量強迫共產黨接受正義裁判。
這條道路是根據中外改變政權改變制度的歷史經驗得出來的。
這條道路最核心最關鍵的問題是民眾力量自我累積。沒有力量,一切都免談。不管你認同還是反對這條路線,一個不能否認的事實就是民眾力量不以人們的意願而在進行累積著。今天的民眾力量比共產黨統治期間的其它任何時段都強大得多,當然遠還沒有達到能「壓動」共產黨的程度。但是,到了共產黨必須回應的程度。(要提醒一下大家注意的是前此不久強烈反對民間聚集實力,反對民眾對共產黨施壓的力量,特別是在一部分知識精英中強烈地存在著表現著;其中代表作就是對郭飛高智晟胡佳楊佳等人的非議和攻擊,特別表現在高智晟被中共迫害時對他的超越人倫底線的落井下下行為。這些人中的一部分人現在或多或少地改變這種態度了。這是一個好現象。)
就目前可以看得到的累積民間實力的途徑有很多條:維權運動;公民社會運動;知識精英的集團式行動;喉舌中的異聲雜音;網路社會民意;體制外民主政黨的民運;國內實存的政治性個人或小集團的正式公開活動…我想,大家要特別關注最後面提到的國內政治性個人或小集團的正式公開活動;不論是象徵意義還是實質意義都是很大的。也請大家注意,這些力量累積都是在上層意識型態轉向極左的政治氣壓下,在穩定壓倒一切的政治高壓下,在血腥鎮壓下取得的。可以預見的是民眾力量累積還會在這樣的高下前行。
中國政治制度轉型到底是採取甚麼形式,可以是我們看得到想得到的,例如革命、改良、暴力、非暴力、法內、法外、民眾路線、精英路線…外國可資借鑒的顏色革命等等。國外的各種顏色革命是其國內民間實力累責到足夠強大時應用了符合該國國情的改變政治制度的手段。中國當然有可能走這一條路,但並不是非走這條路不可。
最值得人們思考和關注的是中國改變政治制度之路完全可能在人類經驗之外、在人們想象之外、前所未有、嶄新的中國獨創中國模式。
我的主張很簡單:所有思想所有路線所有派別所有不同的個人都按各自的認選和意願參與其中。只有這樣民間力量才能最大化,才能得到充分的表現和起到應有的作用。任何在民間內部打擊一方的行為都是削弱民間力量的行為,都是自戕行為;必須堅決反對。
我相信這些力量累積會持之以恆,會越積越大,總有一天可以把共產黨迫到談判桌面上來。但是,這並不足夠,我們的力量還要累積到可以提出要放權還是要滅亡、要大懲大戒還是要小懲小戒等條件迫使共產黨選其一。在這樣條件下才能實現正義人權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轉型,或者實現把和解中的反正義反人權反自由反民主壓縮到最小的政制度轉型。
[三]、和解寬容與報復並重
我接受和認同對任何專制統治者的罪行持寬容態度和實行和解政策。
但是寬容與和解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統治者必須同意和平地把政權交回給民眾(頑抗到底而被打倒推翻者不得享受寬容和解的待遇,應回以德國猶太模式);
應該在充分徹底搞清共產黨罪行真相下和解,要在建立「共產黨罪惡展覽館」條件下和解;
寬容到甚麼程度,要在民間主導下,民間與統治者達成和解與懲戒原則,再由後來的民主議會制定實現原則的法律;
受害者的正義必須得到維護,損失必須獲得補償;
寬容與和解必須徵得受害者理解諒解認同和接受;
上面所講的總結一句話就是:和解是人情,報復是道理。
20090105 新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