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網上的事情可真好玩 啊。redbud是看明白了,沒有什麼人是真正關心賀梅,真正關心案子的是非曲直的,大家都是閑著沒事幹,在網上找樂逗悶子的。那咱們就炒炒熱點,學習媒體記者的手法。恩,如果redbud是一個記者,是以什麼立場來報道這件事情的呢?
redbud同學在資本主義社會,no,在整個成長過程當中,一直是個弱勢群體。經常沒有機會,或者被別人搶去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信了上帝之後,慢慢地恢復了自我,就很有一個意願,能夠為弱勢群體說話。誰是這個案子里的弱勢群體,顯然老貝克同學不是,他以金錢等等理由用強大的法律體系來搶奪賀梅的撫養權。那麼小賀梅肯定是,羅秦肯定是。作為同樣中國成長背景的redbud,在初到香港和英國時,都因為弱勢群體而受到過不少委屈,所以redbud同學很能感受到為什麼羅秦會犯下這麼一連串看起來比較愚蠢的錯誤,語言,心理,和文化,都是原因。
為還原事件的真相,我建議各位在美國的同學們好好地學習一下美國田納西高院對於賀梅案件比較精確的描述和判決依據以及事件的整個過程,比較客觀,比較詳細,有細節可追查,連賀紹強羅秦去做了DNA測試,證明賀梅是她的親生女兒的事情都有提到。各位都是好同學們,正好練習下英文,如果有不懂的單詞,請查新東方英語老師推薦的美國本土在線詞典Merriam Webster,有Android和iphone版本哦,各位用ipad,iphone和Android Tablet的同學們,這是個免費的應用程序,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
案件的中文介紹
裡面一開始就提到了,案件的判決依據是親生父母對於孩子擁有天然的權利。然後賀梅父母從沒有放棄過撫養權,另外貝克家之前打官司誣陷賀梅父母不探視等等的事實,也都在一開始陳述出來。
岳東曉的日誌對於此分析比較詳細,也比較中肯。
案子里有幾件比較好玩的事情,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
第一個,羅秦為什麼會把孩子寄養在貝克家。這個上面說,羅秦生賀梅后大出血,當時賀紹強身纏官司,所以第一次寄養在foster family(redbud同學一直在英國想做foster family,研究過這個)baker家裡,foster family理論上絕對不是收養,有專門的機構來調節,所以這可不是收養和送人。第二次同意貝克家延長寄養時間是因為孩子沒有醫療保險,貝克家說可以為賀梅爭取15000美金的醫療保險,為什麼沒有就不知道了。大家都認為美國出生的孩子自然有醫療保險嗎?或者羅秦當時語言不通,對於當時的條規不了解。
第二個,賀紹強和羅秦一直沒有結婚,生了兩個孩子都沒有辦結婚手續。難道賀梅的醫療保險跟這個有關嗎?
On January 7, 2002, the parents of A.M.H. married. The father took a DNA test that established that he was A.M.H.』s father.
第三個,大家在電視上看到老貝克說,他會不惜一切,financially and physically,來打官司。我就一直很好奇,這到底是愛還是其他的力量再支撐?本村的網友們說老貝克為了打官司失去了房子,我就一直在想,這貝克夫婦好像還有幾個孩子吧,他們如果真愛自己的孩子,難道親生的孩子們也不顧了,犧牲自己的孩子的利益,貝克夫人同意了,他們的孩子們怎麼想?賣了房子籌錢打官司,這是典型的中國思維和秋菊打官司的做法。白人們好像做事情很少有這麼拚命的,因為沒有什麼可以將它們逼到這個地步,什麼力量支撐一個在美國規規矩矩制度下守法這麼極端地去打官司,美國人我了解不多,據我所了解的白人,在英國的體制下,很少有人會這麼做。看了法院對於貝克家失去房子的描述,我才恍然大悟,原來人家貝克家根本就沒有完全擁有過這棟房子。他們的房子是高額貸款貸來的,而且他們也沒有賣房子打官司,而是因為老貝克失去了工作,他們沒法還貸款,所以才賣了房子還貸款。
看了老貝克家的故事,我才明白,原來美國人真的是這麼生活的,房子貸款,車貸款,沒有存款。有意思,我們中國要刺激內需,可千萬不要刺激成這麼個樣子,再回到正常的狀態,是需要一代人甚至幾代人重新改變消費觀念才能恢復的。
At the time of trial, because Mr. Baker had lost his prior job, the Bakers were $374,829 in debt, paid $1,795 per month for rent, were liable for loan payments on three cars, and had approximately $1,000 in their checking account. Mr. Baker testified that he currently was earning $110,000 per year. The father of A.M.H. was earning $2,300 per month as the manager of a restaurant; the mother of A.M.H. was staying at home with their youngest daughter; and their son was in day care so that he could learn English.
另外,老貝克用的理由不恰當,就是說,我比你有錢,所以我得要這孩子。這個規則一出,我看很多公平和正義的規則要改了,我可以到你家說,我比你有錢,我想養你家孩子。
各位同學,我的發言完了,很有意思。歡迎拍磚。
此文之後,redbud就此收手了,突然發現,你要是捲入這個事情是說不清的,不如就相信法院的判決。
附:岳東曉對於這個案子的介紹
賀梅在中國的生活似乎不錯,比她在美國生活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