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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21:24 說:「以 眼 還 眼 , 以 牙 還 牙 , 以 手 還 手 , 以 腳 還 腳, 」
我嘗試應用「樂園解經法」來解釋「以手還手」。
所謂的樂園解經法,指的是猶太拉比解釋摩西五經用p,r,d,s四層方法,他們說這表示主的話像樂園paradise,因為prds是paradise的輔音字母(希伯來語只有輔音字母)。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Pardes_(Jewish_exegesis)
p=pashat,是simple表面的意思
r=remez,是hint提示的意思
d=darash, 是moral寓意的意思
s=sod, 是secret奧秘的意思。
P(表面的意思): 那麼,「以手還手」的表面意思是什麼呢?
這就是讀者第一反應的理解:甲方砍了乙方的手,甲方就應該受懲罰也被砍手。從表面來看,這很公平,但也很血淋淋,好像是一種原始人追求「公平」的方式。
R (提示的意思):「以手還手」,這提示一種以手給予的東西,這在一個相關經文利未記24:20的原文用詞有相關的暗示:「以 傷 還 傷 , 以 眼 還 眼 , 以 牙 還 牙 。 他 怎 樣 叫 人 的 身 體 有 殘 疾 , 也 要 照 樣 向 他 行。」 原文是他 怎 樣 「給」人 的 身 體 殘 疾,也 要 照 樣「給 」他 。結合這兩處經文,這種可以用「手」「給」予的東西,暗示著「錢」,所以,當法官根據「以手還手」判案時,不能按其表面意思砍去甲方的手,而是應該判其與乙方手價值相對應的罰款。
這個解釋參考了Rashi 解經 (利未記24:20) . https://www.sefaria.org/Rashi_on_Leviticus.24.21.1?lang=bi
Rashi 解經還解釋了如何計算手的價值,這是當時奴隸市場上缺了一隻手的奴隸所減少的價錢。
D (寓意):「以手還手」,既然不是按表面意思執行,那麼為什麼聖經還要以這樣血淋淋的方式來表達呢?原來,聖經希望我們有同情心,不把別人的損失當作與己無關,不把當別人痛苦當作對自己無關痛癢。所以,聖經里的懲罰常常以令人感同身受的髮式來表達,聖經里的教導,也常常是將心比心。又比如,出埃及記22:21-24說:「不 可 虧 負 寄 居 的 , 也 不 可 欺 壓 他 , 因 為 你 們 在 埃 及 地 也 作 過 寄 居 的 。不 可 苦 待 寡 婦 和 孤 兒 ,若 是 苦 待 他 們 一 點 , 他 們 向 我 一 哀 求 , 我 總 要 聽 他 們 的 哀 聲 ,並 要 發 烈 怒 , 用 刀 殺 你 們 , 使 你 們 的 妻 子 為 寡 婦 , 兒 女 為 孤 兒 。」
所以,「以手還手」的寓意,最終指向的是利未記19:18所說的「愛 人 如 己 」。
S (奧秘的意思): 那麼,「以手還手」 有什麼奧秘的意思嗎?
我們的同情心需要接受「以手還手」這樣的教導,是因為乙方的手,沒有聯在甲方的頭上,所以乙方再痛,甲方一點都感覺不到,因為乙方疼痛的信號沒有傳到甲方的大腦里。但是,真正的基督徒,他們有一個共同的頭,就是基督。哥林多前書11:3節里保羅說,「我 願 意 你 們 知 道 , 基 督 是 各 人 的 頭。」 所以,甲方的頭應該也是乙方的頭,乙方的痛,他的頭基督感覺到了,甲方就應該同樣也感覺到,因為他們應該以基督的心為心,而不能自己只顧自己(腓利比書2:4-5)。而他們共同的頭基督,能感覺到每一個基督徒的痛苦,因為馬太福音25:40里基督說,「我 實 在 告 訴 你 們 , 這 些 事 你 們 既 作 在 我 這 弟 兄 中 一 個 最 小 的 身 上 , 就 是 作 在 我 身 上 了 。」 因著共同的頭,神的眾多子民成了同一個人的眾多肢體。哥林多前書12:12說,「就 如 身 子 是 一 個 , 卻 有 許 多 肢 體 。 而 且 肢 體 雖 多 , 仍 是 一 個 身 子 。 基 督 也 是 這 樣 。」
所以,「以手還手」 的奧秘的意思,是在新約里表明的造物主的心意,就是神的眾多子民其實應該是同一個人,在基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