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加州各地多次發生搶劫案,華人圈子裡議論紛紛,但很多都沒有說到點子上。有的說就是因為民主黨拜登當總統導致的,如果是川普當總統就不會有這事。也有的說就是因為現任副總統賀錦麗把加州法律改了,搶劫950元以下不算犯罪。事實上這些都是誤解或是以訛傳訛。首先,美國司法制度是分成聯邦司法系統和地方(州)司法系統的,不論拜登還是川普當總統,發生在加州的案件,除非是跨州或是和聯邦事務(如航空,印鈔,金融等)有關否則都是依照州法由州的高等法院審理,聯邦根本無權干涉。其次加州950元以下不算重罪是指盜竊而不是搶劫,搶劫無關金額都是重罪。而輕罪和重罪的區別是重罪可以判一年以上的監禁,輕罪只能判一年以下的監禁,而不是不算犯罪。而且在全美來看,950以上算重罪這個起點並不高,相比之下德州盜竊重罪的起點是2500。第三,盜竊950以下算輕罪的AB2372法案是加州議會2010年通過的,賀錦麗當時擔任加州檢察長,不是議員所以她根本沒有權利參加投票(她從來就沒有擔任過加州州議會議員,2017年她曾經被選為代表加州的聯邦參議員,但聯邦參議員無權參與加州的立法事務)所以這事根本與她無關。那麼加州搶劫案頻發的真正原因是什麼呢?據我認識的警員朋友介紹,主要是因為地檢官辦公室經常drop案件不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警方就必須在48小時內放人,而且也不會留下前科。而不起訴的原因又主要在於檢察官的考核制度著重在起訴定罪的成功率,因為在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檢察官要說服陪審團,對手是被告的辯護律師,他們當中很多人以前都擔任過政府檢察官,對司法體系了如指掌(政府檢察官由於待遇不如私人律師事務所,所以很多法學院畢業生在開始會先從事政府檢控,積累經驗后再轉職擔任辯護律師)所以對於證據不是非常充分的案子,為了不影響自己的定罪成功率往往會利用檢察官提出起訴的酌情權,放棄起訴或是和被告律師商量以比較輕的罪名起訴,換取被告認罪,但這樣也導致刑期大幅縮短甚至有部分不用坐牢改為做若干社會服務代替,這樣對嫌犯的打擊力度和威懾力就大大下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