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雜誌《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 5 月 28 日的一篇評論說:中國宣佈將會主
動為香港製訂《國安法》,納入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三,明顯的信息就是「恐
怖統治即將開始」( 「Rule by fear is about to begin.」 )。
一般西方國家,包括加拿大,都有國家安全法,而香港的基本法第 23 條也有規定,
要由香港立法會自行制訂可以在香港執行的國安法,為什麼香港人和國際社會對
中國人大決定主動為香港製訂國安法,會有那麼強烈的反應呢?我有以下的一些
觀察,供大家參考:
(一)國家安全的觀念,中西方有基本差異
在共產黨統治了 70 年的中國,目前還是一黨專政的國家,政府和人民對「國家」
的觀念,普遍來說,還走不出「黨國」的觀念,就是國家處處離不開黨的領導和
干預,而黨又絕對要以習近平一人為核心。「國家」實際上就走不出「朝廷」的
傳統觀念以至於實際運作,而國家與人民的關係也就走不出君主與臣民的關係了。
所以,在中共統治下的中國,所謂「國家安全」其實就是共產黨專政特權的安全。
在西方,包括加拿大, 國家安全基本的關注點是人民的安全,而不是保障政權的
安全,當然更不是保障執政黨的安全。所以,若果你查閱加拿大的《國安法》,
你會發覺那是一整套訂立各個國安有關部門的權限,處處考慮到如何防範公權力
在保護國家安全的名義之下,侵犯了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這以民為本的觀念,
與中共的以黨為本的觀念,有天壌之別。
正因為國家安全的觀念,中西方有極大差異,亦即是中港之間的觀念存在極大差
異,當然就不能把制訂香港的《國安法》看成不過是人有我有,那麼等閒的事了。
(二)中共經常利用國安法打壓異議聲音,以言入罪
對中國國情稍有認識的人,只要眼界沒有預設的禁區,都會知道,在中國,《國
安法》裡面的一項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用來打壓言論的利器,是以
言入罪的常用工具。所有對政府的任何政策或行為提出的批評,若果令到執政者
感覺政權受到質疑和威脅,便很有可能會對發表言論的人,控以「煽動顛覆國家
政權」罪,而在中國,是極罕有被檢控而不入罪的。
在中國以這「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被囚禁的人名單很長,比較知名的有:諾
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因提議修憲和實行憲政而入罪 (11 年);勞工維權人士李
旺陽 (10 年);社運人士胡佳 (3 年半);傳道人王怡牧師 (9 年);由於發表有關六四
鎮壓的文章而入罪的譚作人 (5 年);由於向中國輸入民主自由思想的書籍而入罪的
台灣人李明哲 (5 年)。
因此,香港人有充份理由恐懼,而關注香港前途的國際人士亦有充份理由相信,
中國制訂的港版《國安法》,將會把中國特色的「國家安全」觀念,和打壓言論
的手段帶進香港。
(三)中央制訂港版《國安法》,一國兩制告終
香港《基本法》第 23 條明文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制訂適合在香港執行的《國
安法》,當然是有它的根本理由的,那就是考慮到兩地「國家安全」觀念的大不
同,和兩地司法系統的嚴重差異,例如《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有效,在中國大
陸卻無效等。
正因為如此,在 2003 年保安局長葉劉淑儀推動 23 條立法,遭到港人強烈反對,
50 萬人遊行抗議,當時港人和國際社會就已經表明,關注點是中國特色的《國安
法》罪名,定義抽象,概念模糊,極容易成為莫須有的,打壓異議聲音的工具。
結果,葉劉淑儀引疚辭職,23 條立法的事至今未能推行,原因是政府始終未能直
面港人對「國家安全」為名,打壓言論自由為實的擔憂,而嘗試提供一套有充份
民權保障的《國安法》草案。
香港人和關注香港前途的國際人士,對香港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徹底失去
信心,當然還有許多其他因素,包括警權的擴張,警察濫權的獨立調查被排除,
開放教育的失守,政治諷刺節目的被消失等等,著著都呈現出一國一制的來臨,
掌權者和建制派都已經急不及待了。
所以,當人大宣佈要主動為香港製訂港版《國安法》,香港人立刻上街抗議,美
國立刻宣佈制裁,國際包括加拿大立刻響應支持香港人,而世界輿論認為中港一
國兩制告終。這實際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也。
陶永強 2020.5.31 補拙書房
此文作者來稿,不代表加拿大之聲的立場。
陶永強 :資深本地時事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