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獨秀為啥被蔣介石以叛國坐牢
陳獨秀再度強調了自己的立場:「我要推翻的是國民黨政府,不是民國,我不承認自己犯了危害民國罪!」
章士釗從三個方面反駁公訴書中有關陳獨秀反三民主義的控訴:
第一,孫中山先生就曾經說過「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以陳獨秀宣傳共產主義為由就認為他反對三民主義,這樣置國父的訓誡於何地呢?
第二,陳獨秀從早年開始一直與國民黨多有合作,1918年曾任廣東教育廳長,而且在第一次國共合作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第三,陳獨秀是中國共產黨托派的領導者,他的存在對國民黨對付共產黨主流斯大林派無疑是有利的,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雙方之間甚至可以相互合作……
章士釗此言可謂是為陳獨秀說盡了好話,孰料陳獨秀當庭申明,說章律師之辯護,並未徵求本人同意,且也無須徵求本人同意,至於本人政治主張,不能以章律師之辯護為根據,應以本人之文件為根據,我與斯大林派是政見不同,與國民黨勢不兩立。然後陳獨秀依舊按照自己的想法繼續抗辯。
轉載:《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來源:法博天下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曾在舊書網上購得一本河南人民出版社在1982年6月出版的《陳獨秀被捕資料彙編》。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本書收入了1913年至1937年陳獨秀五次被捕期間,各種報刊雜誌對陳獨秀被捕之報導、評論、營救函電,當局的審訊、判決,以及陳獨秀本人的答辯和知情人的回憶等資料。
在1932年陳獨秀因「危害民國」第五次被捕之前,曾四次被警探請去「喝茶」,也算有驚無險。四次被捕中,有兩次是在上海,分別被罰款一百元、四百元后釋放。但在四次被捕中,影響最大的是1919年被北洋政府拘捕,當時受到了全國輿論關注,關押90多天後獲釋出獄。
可是到了1932年10月15日的第五次逮捕則沒前四次幸運了,因為陳獨秀的反政府行為觸碰到了當局的底線。1931年5月1日,中國托派組織聯合在上海開會,陳獨秀被推舉為「中國共產黨左派反對派」總書記,全面領導五人「常委會」。1932年1月,他發表《告全黨同志書》,呼籲所有的共產主義者聯合起來,集中力量於城市職工運動,推動工人群眾參加反日反國民黨的鬥爭。
對於陳獨秀,國民黨早想把他解決掉。1932年10月15日,上海租界總巡捕房密探先到東有恆路春陽里210號房屋拘捕謝德培、羅世凡、彭述之、濮一凡、宋逢春等5人,搜出各種文件106份、俄文共產主義書籍34種,然後直撲陳獨秀所居住的地方。
陳獨秀被租界總巡捕房抓走後,10月17日,租界總巡捕房將陳獨秀以及搜獲的各種書籍、文件送交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經推事趙鉦鏜簡單訊問案情,捕房律師厲志山陳述破案經過,認為屬於「危害民國」的案件,根據上海市政府的意見,於10月19日將陳獨秀等人解送南京衛戍司令部。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當時國民黨內部對於如何處置陳獨秀有不同的意見,但是從重處置陳獨秀的聲音占居主流,而29日蔣介石的電報也佐證了這一點,不過綜合了兩派的意見。電報中,蔣介石表示陳獨秀等人確實犯了「危害民國」之罪,交予普通法院依法審判,「以重司法尊嚴」。
10月30日,國民黨政府決定把陳獨秀等案件交江蘇高等法院審理,審判地點定在南京。11月1日,軍法司奉命派官員將陳獨秀、彭述之等先行押解江寧地方法院。
案件移送江寧地方法院后,當局沒有給陳獨秀等人強行指定辯護人,而是由他們自聘律師,陳獨秀的律師是章士釗。
1933年4月14日上午,江蘇省高等法院在江寧地方法院第二刑事審判庭第一次公開審理陳獨秀等十人的案件。出庭審判長鬍善稱、推事張秉慈、林哲民、檢察官朱雋、書記官沈有仁,旁聽者約一百餘人。
庭審中,審判長鬍善稱問陳獨秀:「你是否要推翻國民政府?」
陳獨秀的回答很乾脆:「世界革命,在中國需要解放民眾,提高勞動者生活水平,關於奪取政權,乃當然之目的。」
胡善稱繼續問道:「那你為什麼要推翻國民政府呢?」
陳獨秀坦然答道:「這是事實,我不否認。」然後他列出了三點理由:
第一,國民黨政府「對日本國侵佔東三省,採取不抵抗主義,甚至馴羊般跪倒日本國之前媚顏投降,寧至全國淪亡,亦不容人有異詞,家有異說。『寧贈友邦,不與家奴』,竟成國民黨之金科玉律。兒皇帝將重現於今日」。這樣的國家政府,難道不應該推翻?
第二,「國民黨吸盡人民脂膏以積極養兵,挾全國軍隊以搜刮人民,堅決屠殺異己。大小無冠之王到處擅作威福,法律制裁小民,文武高官俱在議親議貴之列。其對共產黨人殺之囚之,猶以為未足,更師袁世凱之故技,使之自首告密。此不足消滅真正共產黨人,只以破滅廉恥導國人耳。周幽王有監謗之誣,漢國武帝有腹誹之罰,彼時固無所謂民主共和也。千年以後之中國,竟重興此制,不啻證明日本國人斥中國非現代國家之非誣。法國國王路易十四曾發出狂言『朕即國家』,而今執此信條者實大有人在。國民黨以刺刀削去人民的偉大權利,以監獄堵塞人民喉舌。」這樣的國家政權難道不應當堅決顛覆和推翻?
第三,「連年混戰,殺人盈野,餓殍載道,赤地千里。老弱轉於溝壑,少壯鋌而走險,死於水旱天災者千萬,死於暴政人禍者萬千。工農勞苦大眾不如牛馬,愛國有志之士盡入囹圄。」這樣的政府,難道不應該推翻?
「國家將亡,民不聊生,予不忍眼見中國人民輾轉呼號於帝國主義與國民黨兩重槍尖之下,而不為之挺身奮鬥也。」
接著,審判長鬍善稱繼續問陳獨秀:「既然你承認你要推翻國民黨,為何不承認自己犯了危害民國罪呢?」
陳獨秀當庭抗辯:「檢察官論告,謂我危害民國,因為我要推翻國民黨和國民政府,但是我祗承認反對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卻不承認危害民國。因為政府並非國家,反對政府,並非危害國家。」
他的書面辯訴狀說得很清楚,國家乃是土地、人民、主權的總和,所謂亡國是指外族入據其土地、人民和主權,本國某一黨派推翻某一黨派的政權而代之,不能說是「亡國」,所以「危害民國」不成立。民國之所以叫民國,就是民主共和國,以別於專制君主國。
他進一步反駁,如果說人民發言反對政府或政府中某個人,就是有罪,那麼兩千年前周厲王有監謗之巫,秦始皇有巷議之禁、偶語之刑,漢武帝更有腹誹之罰,那時當然沒有言論自由。20世紀的民主共和國,似乎不應該有這樣的怪現象。如果認為宣傳共產主義就是「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就是「危害民國」,歐洲中世紀專橫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異教徒、科學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的故事,豈不是重見於今日的民國,那不是正好證明日本人所謂的「中國非近代國家」之說不是污衊嗎?
在接下來的第二次庭審中,陳獨秀再度強調了自己的立場:「我要推翻的是國民黨政府,不是民國,我不承認自己犯了危害民國罪!」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在接下來的第二次庭審中,陳獨秀再度強調了自己的立場:「我要推翻的是國民黨政府,不是民國,我不承認自己犯了危害民國罪!」
4月20日第三次開庭,這次是最後法庭審訊,允許律師辯護及陳獨秀等人自辯,因此旁聽的人特別多,總計達二百多人。法院旁聽席擁擠不堪,法庭外也擠滿了人,其中以學生最多。審判長鬍善稱等人上堂后,律師章士釗、彭望鄴、吳之屏入律師席。
開庭后,檢察官朱雋對起訴書作補充說明:陳獨秀、彭述之等人只是被共產黨內的另一派開除,並非完全脫離共產黨,從法律角度說,他們都主張無產階級專政和打倒國民政府,是一樣的目的,都是共產黨員。檢察官要求法庭按危害民國的罪行對陳獨秀等人判刑。
章士釗從三個方面反駁公訴書中有關陳獨秀反三民主義的控訴:
第一,孫中山先生就曾經說過「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以陳獨秀宣傳共產主義為由就認為他反對三民主義,這樣置國父的訓誡於何地呢?
第二,陳獨秀從早年開始一直與國民黨多有合作,1918年曾任廣東教育廳長,而且在第一次國共合作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第三,陳獨秀是中國共產黨托派的領導者,他的存在對國民黨對付共產黨主流斯大林派無疑是有利的,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雙方之間甚至可以相互合作……
章士釗此言可謂是為陳獨秀說盡了好話,孰料陳獨秀當庭申明,說章律師之辯護,並未徵求本人同意,且也無須徵求本人同意,至於本人政治主張,不能以章律師之辯護為根據,應以本人之文件為根據,我與斯大林派是政見不同,與國民黨勢不兩立。然後陳獨秀依舊按照自己的想法繼續抗辯。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經過三次庭審后,1933年4月26日,江蘇省高等法院以陳獨秀、彭述之「以民國為目的而組織團體,並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欲將建設中華民國之國民黨國民政府推翻」之罪行,各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剝奪公權15年。
同案的其他6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
陳獨秀等人當庭表示判決不公,陳獨秀大聲地咆哮「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我要上訴!」。
陳獨秀隨即自擬上訴狀,與章士釗等律師斟酌字句后,遞交最高法院。
一年後,最高法院刑庭改判陳獨秀有期徒刑8年。
陳獨秀進入監獄服刑后,生活上得到了一些優待,每餐兩菜一湯,一個人住一間監房,其他罪犯則住普通監房。他房中有兩個大書架,擺滿了書箱。可讀經、史、子、集等書籍,亦可作詩,他在監獄中研究文字學,寫的文章發表在《東方雜誌》上。
妻子潘蘭珍來探監,他們還能在監房裡行男女之事。典獄長發現后就找人去勸陳獨秀,說陳獨秀是在這裡坐牢,而不是住旅館,要注意一點影響。此人去勸陳獨秀,但陳獨秀神色自若,毫無赧顏。
1937年8月21日,國民黨政府司法院發表呈文和訓令,稱陳獨秀「入監以來,已逾三年,愛國情殷,深有感觸自悔悟……將該犯陳獨秀原處徒刑,改為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以示寬大」。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1937年8月25日,陳獨秀獲釋,結束了長達五年監禁生活。
但陳獨秀對國民黨政府司法院提前釋放並不領情。他出來后,立即給《申報》寫信聲明:「我本無罪,悔悟失其對象;羅織冤獄,悔罪應屬他人。」並說「以誣衊手段,摧毀他人人格,與自身不顧人格,在客觀上均足以培養漢奸」。
陳獨秀第五次被捕時,國民黨政府大力倡行司法黨化已有九年了。
長期執掌國民黨司法的居正說:「在『以黨治國』一個大原則統治著的國家,『司法黨化』應該視作『家常便飯』。」
陳獨秀在庭審中:我是叛國民黨,不是叛國!
江蘇高等法院審理陳獨秀等人的「危害民國罪」案,使用的正是司法黨化審判方式。
但在司法黨化的體制之下,國民黨司法機關竟然沒有給陳獨秀等人強行指定辯護律師,沒有逼迫他們當庭「認罪服法」,「永不上訴」、「絕不上訴」,且還允許社會各界人士旁聽案件,媒體也可以大肆報道而不受限制。
掩卷沉想,讓我想到了很多。
設想一下,這樣的重大敏感政治案件,如是發生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會是什麼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