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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民公社中的社員家庭副業

作者:yongbing1993  於 2025-4-4 08:1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農村人民公社中的社員家庭副業






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三)

第五章

社員家庭副業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員的家庭副業,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的補充部分。它附屬於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它們的助手。在積極辦好集體經濟,不妨礙集體經濟的發展,保證集體經濟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人民公社應該允許和鼓勵社員利用剩餘時間和假日,發展家庭副業,增加社會產品,增加社員收入,活躍農村市場。

四十、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以下的家庭副業生產:

(一)耕種由集體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產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七,歸社員家庭使用,長期不變。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還可以根據群眾需要和原有習慣,分配給社員適當數量的自留山,由社員經營。自留山劃定以後,也長期不變。

(二)飼養豬、羊、兔、雞、鴨、鵝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飼養母豬和大牲畜,為了發展養豬業,以便給集體經濟提供較多的肥料,在有需要、有條件的地方,生產隊可以按照本隊土地的情況,經過社員討論,撥給社員適當數量的飼料地。這種飼料地,應該儘可能利用現有的閑散地或者小片荒地。

(三)經過生產隊社員大會討論和公社或者生產大隊批准,在統一規劃下,可以開墾零星荒地。開墾的荒地一般可以相當於自留地的數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點,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點。

開荒絕對不許破壞水土保持,破壞山林,破壞草原,破壞水利工程,妨礙交通。

社員的自留地、飼料地和開荒地合在一起的數量,根據各個地方土地的不同情況,有多有少,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占生產隊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最多不能超過百分之十五。

(四)進行編織、縫紉、刺繡等家庭手工業生產。

(五)從事採集、漁獵、養蠶、養蜂等副業生產。

(六)經營由集體分配的自留果樹和竹木。在屋前屋后或者在生產隊指定的其他地方種植果樹、桑樹和竹木。這些東西永遠歸社員所有。

社員經營家庭副業,使用集體所有的牲畜和工具等生產資料的時候,都要付給集體以適當的代價。

四十一、社員家庭副業的產品和收入,都歸社員所有,都歸社員支配。在完成同國家訂立的定購合同以後,除了國家有特殊限制的以外,其餘的產品,都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

社員的自留地和開荒地生產的農產品,不算在集體分配的產量和集體分配的口糧以內,國家不徵收農業稅,不計統購。

四十二、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對於社員經營家庭副業,應該給以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不要亂加干涉。同時,又要教育社員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積極參加和關心集體生產,不損害公共利益,不棄農經商,不投機倒把。

對於生活困難的社員,生產隊應該在家庭副業方面,例如養豬、編織等,注意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增加收入。

四十三、人民公社各級組織、供銷合作社、手工業合作社和國家指定的國營企業;可以根據社員自願和公私兩利的原則,分別採取加工、定貨、代購原料、代銷產品、收購產品和公有私養等適當的方式,幫助社員家庭副業生產的發展,並且使家庭副業和集體經濟或者國營經濟聯繫起來。

第六章

社員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員,在社內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應該享受的權利。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對於社員的一切權利,都必須尊重和保障。

在那些有幾個不同民族成分的公社,不同民族的社員應該互相尊重民族習慣,友愛合作。

要保障社員個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資料,包括房屋、傢具、衣被、自行車、縫紉機等,和在銀行、信用社的存款,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員自有的農具、工具等生產資料,保障社員自有的牲畜,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尋根據農業生產的習慣,按照農忙農閑的情況,安排勞動時間,實行放假制度,實行勞逸結合。

要關心社員的身體健康,保護社員勞動中的安全。對於因公負傷的社員,應該給予適當的補貼。對於因公死亡的社員的家屬,應該給予適當的撫恤。對於女社員的生理特點,對於參加勞動的少年的身體發育,要加以照顧。女社員在產假期間,生活有困難的,應該酌量給以補貼。

對於社、隊的生產、分配、生活福利、財務開支等方面,社員有提出建議、參加討論和表決、進行批評和監督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對於社、隊幹部違法亂紀行為,社員有向任何上級控告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都不許刁難、阻礙和打擊報復。

四十五、社員的房屋,永遠歸社員所有。

社員有買賣或者租賃房屋的權利。社員出租或者出賣房屋,可以經過中間人評議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價,由買賣或者租賃的雙方訂立契約。

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準強迫社員搬家。不得社員本人同意,不付給合理的租金或代價,任何機關、團體和單位,都不能佔用社員的房屋。如果因為建設或者其他的需要,必須徵用社員的房屋,應該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徵用民房的規定,給以補償,並且對遷移戶作妥善的安置。

國家和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應該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對於社員修建住宅,給以可能的幫助。社員新建房屋的地點,要由生產隊統一規劃,儘可能不佔用耕地。

四十六、人民公社社員都應該提高社會主義覺悟,在公社內必須履行自己一切應盡的義務,每一個社員都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的決議。

每一個社員,都必須愛護集體,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同損害集體經濟和破壞勞動紀律的現象作鬥爭。

每一個社員必須完成應該做的基本勞動日,完成規定的交售肥料的任務。

每一個社員都要愛護國家和社、隊的公共財產,積極地保護這些財產不受損害。

人民公社社員,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勢力復辟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

第七章

幹部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必須厲行精簡,儘可能地咸少脫離生產和半脫離生產的幹部,儘可能地減少對幹部的補貼工分。生產隊和生產大隊的幹部補貼工分多少,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過上級批准,不能由幹部擅自規定。

公社一級的幹部,人數多少,應該根據公社的規模大小和精簡的原則,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編製數目以內,只許減少,不許超過。

生產大隊的幹部人數多少,應該根據生產大隊的規模大小和精簡的原則,由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提出,經過公社管理委員會批准,報告縣人民委員會(縣人民政府)備案。生產大隊的幹部都不能完全脫離生產,只能半脫離生產,或者不脫離生產。

生產隊幹部的人數多少,應該根據生產隊的規模大小和精簡的原則,由社員大會討論決定,人數也不能多。生產隊的幹部都不脫離生產。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要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都應該是誠誠懇懇的人民勤務員。要關心群眾生活,處處為群眾打算。要和群眾同甘共苦,反對特殊化,不許貪污私分,不許多吃多佔。

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要正確地理解國家利益和群眾利益的一致性,把對上級負責和對群眾負責正確地結合起來。在執行上級指示的時候,如果確實有困難,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報請上級處理。

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認真執行「黨政幹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三大紀律是:(一)認真執行黨中央的政策和國家的法令,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二)實行民主集中制。(三)如實反映情況。

八項注意是:(一)關心群眾生活。(二)參加集體勞動。(三)以平等的態度對人。(四)工作要同群眾商量,辦事要公道。(五)同群眾打成一片,不特殊化。(六)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七)按照實際情況辦事。(八)提高無產階級的階級覺悟,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堅持民主作用,反對強迫命令。必須在民主的基礎上,建立正確領導,反對放任自流。不許壓制民主,不許打擊報復。要平等地和群眾討論問題,使有各種不同意見的人都能暢所欲言;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社員,只許採用商量的辦法,不許採用強制的辦法對待,不許亂扣帽子。嚴禁打人罵人和變相體罰,嚴禁用「不發口糧」、亂扣工分和不派農活的辦法處罰社員。

五十、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學習經營管理和生產知識,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並且要同社員一起參加勞動。

公社一級的幹部,應該按照不同的工作情況,分別在生產隊,參加一定天數的集體勞動,最少的全年不能少於六十天。勞動還要保證一定的質量。

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都要以一個普通社員的身份積極地參加勞動,同社員一樣評工記分。每一個生產大隊的幹部,最好都要固定在一個生產隊參加勞動。生產大隊幹部參加集體勞動的天數,最少的全年不能少於一百二十天。

為了不使生產隊的幹部因公誤工減少收入,應該根據各人擔負的工作情況,經過社員討論決定,分別給以定額補貼或者誤工補貼。生產隊幹部的補貼工分,一般地應該控制在生產隊工分總數的百分之一以內。

生產大隊半脫離生產幹部的生活補貼,可以有兩種辦法,或者由國家財政開支,或者由生產隊補貼他們一定數量的工分。在那些採取后一種辦法的地方,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幹部的補貼工分,合計起來,可以略高於生產隊工分總數的百分之一,但不能超過百分之二。

縣和縣以上各部門召集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開會,除了負擔伙食費和旅費以外,還應該發給他們適當的津貼,生產隊不再給他們記工分。

五十一、人民公社各級工作人員的任免和獎懲,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手續辦事,不許任用私人,徇私舞弊。凡是不合規定手續的,一律無效。

第八章

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

五十二、生產隊監察委員會或者監察員、生產大隊監察委員會,都受公社監察委員會的領導。公社監察委員會,受縣人民委員會的領導。

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的工作,中央監察機關可以直接過問。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的職權是:

(一)檢查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是不是違反國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違反本工作條例的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的決議;

(二)檢查幹部有沒有侵犯社員的公民權利和社員權利,有沒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三)檢查本級和下級管理委員會、企業、集體福利事實的現金和實物的收支帳目;檢查財務收支是不是正當,是不是違反財務制度;

(四)檢查徇私舞弊、鋪張浪費、多吃多佔、貪污盜竊和破壞公共財產的行為;

(五)受理社員的控告、檢舉和申訴;

(六)可以參加本級和下級的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七)向本級和下級的管理委員會或者別的組織和人員提出質問,受質問的單位和人員必須負責及時答覆;

(八)在必要的時候,組織專人進行檢查和調查,一切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都有義務提供材料。

對於性質嚴重的問題,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應該向上級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一直到黨中央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檢舉。

人民公社各級監察組織,在工作中遇到阻礙和抗拒的時候,有權報請上級處理,一直報請中央監察機關處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擔任會計、出納、保管的人員和社、隊的企業和事業的管理人員,都不能當監察委員和監察員。

第九章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

五十五、人民公社根據規模的大小和黨員的多少,設立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委員會。生產大隊,根據規模的大小和黨員的多少,設立總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委員會。在人民公社內的黨委員會、總支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中的基層組織,是農村工作的領導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加強對人民公杜各級和各部門工作的領導。但是,不應該包辦代替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工作。社、隊的業務工作,應該由管理委員會處理。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要把教育和訓練幹部的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特別要注意教育和訓練生產隊的幹部。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定期討論和研究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對於生產、群眾生活、執行國家政策法令、執行國家計劃和其他方面的重要問題,一般地應該在黨內進行充分醞釀,並且同社員和非黨幹部共同研究,然後再把黨組織的意見提交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或者監察委員會討論,通過以後,保證執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通過各種形式,分別向黨員、團員和群眾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宣傳毛澤東思想,宣傳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的教育,集體主義的教育,工農聯盟的教育和時事政策的教育,從思想上和政治上鞏固人民公社。

在黨員、團員中間,要經常進行無產階級的階級教育和黨章、團章的教育。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經常關心群眾生產中和生活中的困難問題,反映群眾的意見。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正確地執行黨在農村中的階級路線,依靠老貧農和下中農,鞏固地聯合其他中農。要加強各族勞動人民之間的團結。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領導好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代表會議的工作,使他們真正發揮黨聯繫群眾的紐帶作用。

人民公杜中的黨組織,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切實保證民兵武裝掌握在政治上可靠的老貧農、下中農積極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克服黨的工作無人負責和組織生活渙散的現象,充分發揮黨支部的堡壘作用和黨員的模範作用。

要定期召開黨的小組會和支部大會,加強黨員對黨的政策的學習和黨章的學習,檢查黨員在群眾中間的工作,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

公社黨委員會和他下面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都要按照黨章的規定定期選舉。在選舉中,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還要注意聽取非黨群眾的意見。

吸收黨員和處分黨員,都必須嚴格遵守黨章規定的手續。

公社黨委員會要做好黨員的審查工作,嚴密和純潔黨的組織,嚴防壞分子和階級異己分子混入黨內。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一切重大問題,都必須開會討論,不能由書記個人決定。在討論中間,要使到會的人都能夠充分發表意見;在決定問題的時候,要認真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決定。黨委集體決定以後,各有關黨組織和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分頭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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