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定義和概念《非常模糊》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51年發布的一份報告認為,民主的概念《非常模糊》。在通常情況下,民主只是以投票來定義。但民主其確切的定義目前並未達成所有人的共識。前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曾認為,「世界上有多少個民主國家,就有多少種不同的民主形式。」有學者的一項研究發現,英語中有2,234個形容詞都可用於描述民主。
民主不論是被定義為權威的來源或是目的,都會出現含糊不清、不精確等嚴重問題,由此引發出了兩種《民主》定義。
一是資本主義社會制度下的資產階級即資本家的民主,即以資本家少數人為統治階級的民主。在資本主義社會制度下的民主,統治階級就是資產階級,資本家們可以用錢搞大量的洗腦宣傳忽悠來茯取民眾選票,因此就有《一日民主,四年獨裁》的結果。
二是民主的理想/目的定義:根據「人民的意志」(來源)和「公益」(目的)來界定民主。即是《真正的民主》。《真正的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博愛,公民對政策的有效控制,負責任的政府,政治中的誠實、廉潔和公開,知情的或理性的審慎、平等的參與和權力以及各種其他的公民美德。
程序定義:民主就是公正、公開、誠實的競爭性選舉和普遍的選舉參與。民主的方法是為作出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中,個人通過貢獻而非金錢來競取大多數人民手中的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被選上統治階級的崗位上。即無產階級的民主。
馬克思主義認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頁。)掌握國家政權。
無產階級通過革命等途徑奪取國家機器、掌握國家權力以後,就必須通過選舉民主等形式建立自己當家作主的新國家和新政權。
在社會主義國家,選舉民主的政治前提是主權在人民,人民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且屬於人民。
選舉民主的政治本質是以普選為基礎的全體人民當家作主。由於國家大、人口多、交通不便等原因,無產階級政權不能保證每個公民都能夠直接到國家政權機關去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而只能採取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議制民主,由人民通過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去國家政權機關代表全體人民行使國家權力。
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中總結巴黎公社的革命經驗時說:「公社是由巴黎各區通過普選選出的市政委員組成的。這些委員對選民負責,隨時可以罷免。其中大多數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認的工人階級的代表。」(馬克思:《法蘭西內戰》,《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頁。)
列寧在論述蘇維埃政權建設問題時也指出:「在社會主義下,『原始』民主的許多東西都必然會復活起來,因為人民群眾在文明社會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來了,不僅獨立地參加投票和選舉,而且獨立地參加日常管理。」(列寧:《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列寧專題文集——論社會主義》,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111頁。)
新中國憲法序言指出:「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在新中國憲法和法律架構中,協商民主既不是一種國家權力或者公權力,也不是一種公民權利或者私權利。協商民主目前主要還是一種民主形式、民主方法、民主機制、民主程序、民主手段、民主責任。
《選舉民主》之於民主國家政體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是不言而喻的。選舉民主作為「國家形態」民主的起點,是指人民享有和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力,通過全民公決、直接選舉、間接選舉等選舉方式,產生民意代表、國家機構領導人、執政黨等主體,建立或延續國家政權及其機構,維護國體和政體,保證國家機器有序運行的一種重要國家制度和運行機制。
《選舉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享有最廣泛真實的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依照憲法和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在有關制度設計和具體實踐操作的層面上,《選舉民主》有時也可以指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或者指民主運行的一種具體方式方法,或者指民主過程的一種具體程序制度,等等。因此可以說,沒有《選舉民主》,就沒有民主政治。《選舉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政治參與的渠道,是社會多元利益的調節器。
列寧在俄國十月革命前夕說:「不實現民主,社會主義就不能實現,這包括兩個意思:(1)無產階級如果不在民主鬥爭中為社會主義革命做好準備,它就不能實現這個革命;(2)勝利了的社會主義如果不實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勝利,引導人類走向國家的消亡。」
在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中,選舉民主的本意,是人民掌握國家政權、實現多數人統治的一種政治形態和政治制度。
《協商民主》,1949年9月22日,毛澤東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開幕詞中指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自己的議程中將要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織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組織法,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共同綱領,選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國委員會,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1949年9月23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會議事規則》,明確規定了選舉民主的程序和內容。例如,該規則第三條規定:「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須有全體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始可宣布開會,須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或反對,始得成立決議。贊成與反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第四條規定:「凡出席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之代表均有表決權。候補代表有發言權,無表決權。」第五條規定:「關於議案討論之表決方式規定如左:一、一般決議採用舉手方式表決。二、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由主席採用起立方式表決」。
1949年9月23日董必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擬的經過及基本內容的報告」關於新政府組織的原則中解釋說:「這個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它具體的表現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府。即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
1949年9月27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有8個條款將「協商」作為動詞使用。例如,該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凡贊成本組織法第一條之規定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經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參加中國人民政協」;第三條規定:「每屆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參加單位、名額及代表人選,由上屆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協商定之,但第一屆由中國人民政協籌備會協商定之。」第十三條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的職權包括:協商並提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議案,協商並提出……的聯合候選名單,協商並決定下屆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參加單位、名額及代表人選,協商並處理其他有關中國人民政協內部合作的事宜。第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為該地方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的協商並保證實行決議的機關。」與此同時,該組織法有6個條款明確使用了「選舉」概念。例如,第七條規定:「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選舉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第九條規定:「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設主席團,由全體會議選舉之。」第十條規定:「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設秘書長一人,由全體會議選舉之。」第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委員及候補委員,由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之。」第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由全國委員會選舉之。」
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是在周恩來擔任起草小組組長的領導下,經過各民主黨派、各方面代表反覆研究、縝密商討,由中國共產黨負責起草,並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於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基於人民民主主義的政治基礎,基於統一戰線的民主政治制度,通過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等方式,產生了作為新中國法統的《共同綱領》。在《共同綱領》的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條款中,多處規定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普選」、「選舉」等內容,把選舉民主直接規定為國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共同綱領》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協商民主」的各種制度、程序和方式方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和《共同綱領》的產生,本身就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等單位的代表通過「協商民主」取得的最大政治成果。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協商民主」等民主政治形式建立了新中國。正如《共同綱領》宣告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組織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這就是人民政協的「協商建國」。
從憲法視角來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之所以能夠「協商建國」,並非因為採取了「協商民主」的方式方法,而主要是因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在完全新的基礎上召開的,它且有代表全國人民的性質,它獲得全國人民的信任和擁護。因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宣布自己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換言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之所以具有建立新中國的合憲性與合法性,在權力淵源上是來自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而並非其固有的權力和正當性。由於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我們不可能馬上實行全國普選並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故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宣布」自己「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進而才有權制定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制定《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決定新中國的名稱、國都、紀年、國歌、國旗,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正如董必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擬的經過及基本內容》的報告中指出的那樣:「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即本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當然,在新中國憲制史上,第一屆政協從1949年到1954年的五年是比較特殊的五年。「這段時間人民代表大會還沒有召開,政協代行著人大的一些職權;同時這一時期新中國還處在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轉變的過渡時期。因此,這個時期人民政協的定位、職能、作用是以後歷屆政協不可簡單比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