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跟那一個《黨》合作了?
在《毛澤東建立的是人民自己當家作主的政治體制。既不同於蘇聯的一黨制,也不同於西方的多黨制,而是一種多黨合作制。這才是真正的中國特色。》之後
有網民問: 跟那一個黨合作了? 舉例說明。
完整的問題應該是:毛澤東跟那一個《黨》合作了?
《蘇聯的一黨制》是指:斯大林同蘇聯共產黨實行一黨制。
《西方的多黨制》有兩種情況:一,多數黨政府的總統總理也是實行一黨制。二,少數黨政府的總統總理就要那一個或二個黨合作了。
毛澤東的《多黨合作制》有幾個方面:
毛澤東的中國共產黨自誕生之日起,就把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發展人民民主作為長期奮鬥目標。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工人黨)的、以《工農聯盟》(農民黨)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根本政治制度,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中國人民真正實現了當家作主。
毛澤東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新中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同中國革命與建設實踐相結合的一個創造,是符合中國國情、也是新中國一項民主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毛澤東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中國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廣泛參加國家政治生活,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團結合作,互相監督,共同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毛澤東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孕育於民主革命時期,確立於建國之初,它的形成和發展,是中國近代歷史進程的必然選擇,是無產階級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發展的必然結果,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客觀要求。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隆重召開。會議所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為新中國《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確立奠定了政治基礎。所指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確立人民政協作為新中國統一戰線與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組織形式,為中國統一戰線與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確立奠定了組織基礎。
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出的新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使得一大批民主黨派成員參與了國家政權及國家事物的管理,為中國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確立構築起了現實基礎。新政協的勝利召開,毛澤東的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合作已經由過去帶有統一戰線性質的政黨合作關係上升為具有國家基本制度性質的新民主主義政黨合作制度,標誌著毛澤東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在中國正式確立起來。
毛澤東的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多黨合作基本格局進一步確立——中共「八大」確定《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
1956年,新中國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基本完成,標誌著從此結束了在中國延續幾千年的剝削制度,建立起了嶄新的社會主義制度,新中國歷史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新政協確立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也隨著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深入發展而不斷發展而完成。
9月,毛澤東的中國共產黨召開了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確立了把我國建設成為一個先進的工業化國家的總的方針路線,並強調,團結全黨,團結國內外一切可能團結的力量,為社會主義而共同奮鬥。
為此,會議指出,在毛澤東的中國共產黨繼續加強全黨的團結的時候,必須加強同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團結,繼續鞏固和擴大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並且認真地糾正在任何工作環節上的任何一種妨害黨同人民團結的不良現象。
大會通過的《關於政治報告的決議》中指出:繼續鞏固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是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必要條件。會議認為,在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後,民族資產階級和上層小資產階級的成員將變成社會主義勞動者的一部分,各民主黨派將變成這部分勞動者的政黨,今後應當採取共產黨和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這一方針的提出和貫徹,明確了民主黨派的前途和任務,從根本上解決了社會主義條件下工人階級執政黨如何處理同其他民主黨派關係的問題,進一步確立了社會主義條件下中國多黨合作的基本格局,使得社會主義條件下多黨合作事業的發展和鞏固有了現實的基礎。
在新中國政黨體制中,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八個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各民主黨派習慣的排列順序是: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中國民主同盟(簡稱民盟)、中國民主建國會(簡稱民建)、中國民主促進會(簡稱民進)、中國農工民主黨(簡稱農工黨)、中國致公黨(簡稱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簡稱台盟)。這樣的排列順序是根據各民主黨派及其代表人物參加民主愛國鬥爭的歷史與行動,並經過充分協商的結果。
中國各民主黨派是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中產生的,從成立之日起就是具有聯盟性質的政黨。在抗日反蔣和爭取民主的鬥爭中,在中國共產黨的影響幫助下,各民主黨派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最終作出了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和走新民主主義道路的抉擇。
1948年,人民解放戰爭取得節節勝利,為了迎接新中國的誕生,中共中央於4月30日發布紀念「五一」勞動節口號,鄭重提出:「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社會賢達迅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討論並實現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這一號召迅速得到了在香港和內地的各民主黨派和民主人士的熱烈響應。
1948年5月5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李濟深、何香凝,中國民主同盟沈鈞儒、章伯鈞,中國民主促進會馬敘倫、王紹鏊,致公黨陳其尤,中國農工民主黨彭澤民,中國人民救國會李章達,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簡稱民促)蔡廷鍇,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簡稱民聯)譚平山,無黨派郭沫若,在香港聯合致電毛澤東,盛讚中共「五一」號召,並通電全國響應(簡稱「五月五日通電」)。5月7日,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發表了告台灣同胞書,積極響應「五一口號」。5月23日,中國民主建國會在秘密召開的常務理監事會議上作出決議:「贊成中共『五一』號召籌開新政協,成立聯合政府,並推章乃器、孫起孟為駐港代表,同中共駐港負責人及其他民主黨派駐港負責人保持聯繫。」
根據各民主黨派響應「五一口號」的順序,形成了民革、民盟、民進、致公黨、農工黨、救國會、民促、民聯、台盟、民建的排序。
1948年9月18日,當由香港北上解放區的第一批民主人士沈鈞儒、譚平山、章伯鈞、蔡廷鍇等已經起程但尚未到達之際,中共中央即致電東北局,要求在民主人士到達哈爾濱后,由高崗、洛甫、林楓代表東北局,徵詢他們對召開新政協會議的意見;當北平民主人士符定一、吳晗、劉清揚等到達河北省平山縣李家莊后,周恩來多次前去看望,聽取他們對籌備召開新政協的意見。
隨後,周恩來根據自己以及中央統戰部同在李家莊的民主人士的會商情況,擬定了一份《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的文件草案,經毛澤東審定后,於10月8日以中共中央名義電發東北局高崗、李富春,向各民主黨派和民主人士徵求意見。
在這一文件中明確提出:「中共及贊成中共中央『五一口號』第五項的各主要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代表」為新的政協籌備會參加人員。
這事實上基本確定了新國多黨合作中參加黨派的基本條件、主要標準和主要範圍。在文件的附件《提議邀請參加新政協的單位表》中,對各民主黨派的排序是:民革、民盟、民進、致公黨、農工黨、救國會、民促、民聯、民建。此順序的主要依據在「五月五日通電」基礎上以各民主黨派響應「五一」號召的先後次序。
為了使新政協參加黨派更具有代表性,中共決定對所擬新政協參加單位進行充分協商。中共在《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中特別指出:「所擬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無黨派民主人士的單位是否適當,有無增加或減少,均請諸先生考慮見復。」
當時,各民主黨派和民主人士大多尚在香港或正在北上解放區途中,沈鈞儒等人希望中共能將《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文件草案轉發香港,以徵求在港民主人士的意見。於是中共中央很快於10月30日致電香港分局,著其即抄送在港的各黨派人士,「並由潘漢年、連貫分訪他們或邀請他們一起聚談,徵詢他們意見」。
從1948年9月至1949年1月,共有三批民主人士從香港北上到達東北解放區,中共中央指派東北局負責人高崗、李富春組織了兩場座談會,就新政協的召開、參加者、時間、地點、討論事項等進行了討論。中共香港分局負責人方方、潘漢年也根據中央的指示,就籌備召開新政協的具體問題徵求了在港各有關民主黨派的意見。
與此同時,對於從上海和平津的陸續匯聚到中央統戰部所在地河北李家莊的民主人士,如符定一、胡愈之、吳晗、周新民、雷潔瓊、楚圖南、田漢等,中央統戰部也多次組織他們座談周恩來起草的《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草案)》和統戰部起草經周恩來批准的《新的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組織條例(草案)》等,聽取他們對籌備召開新政協的意見和想法。
經過反覆協商,中共中央在充分吸納各民主黨派和民主人士意見的基礎上,於1948年11月25日,同各民主黨派代表人士對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達成了共同協議。協議認為新政協籌備會應由中共及贊成中共中央「五一口號」第五項的各主要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無黨派民主人士的代表組成,計有23個單位參加,其中黨派參加單位為:中國共產黨、民革、民盟、民進、致公黨、農工黨、救國會、民促、民聯、民建、無黨派民主人士。此時的各民主黨派排列順序與中共在《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提出順序完全一致,證明各民主黨派對這一順序是認可的。
中國近代以來的歷史表明,民主必須有政治制度支撐才有保障。新中國成立以來,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同中國具體國情結合起來,建立和完善了體現人民民主原則的國家政治制度。
國體上,堅持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保證了國家政權的社會主義性質。
政體上,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和有效形式。
政黨制度上,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把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有機結合起來,保證了最廣泛地凝聚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
國家體制和民族關係上,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各民族完全平等,保證少數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事務。
基層民主制度上,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建立起以農村人民公社老中青革命委員會、城市居民街道革命委員會和國營工廠的工人工會代表大會等為主要形式的基層民主自治體系,保證全體人民群眾具有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務能力,以及全體人民人人監督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