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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營幾個主要政策問題說明

作者:yongbing1993  於 2024-4-19 08:3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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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營幾個主要政策問題說明






《關於「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的說明》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李維漢

現在將條例中幾個主要政策問題概略地加以說明如下:

第一、對資本主義企業實行公私合營,應當根據國家的需要、企業改造的可能和資本家的自願。因此,人民政府對擴展公私合營工業需要有計劃、有步驟、有區別地進行。人民政府鼓勵和指導資本家們對自己的企業進行必要和可能的改革,為實行合營準備必要的條件。公私合營企業既然是社會主義經濟直接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成分同資本主義成分合作的企業,就應當注意啟發和促進資本家的自願。這在一方面要由人民政府和有關方面向資本家們廣泛、深入地宣傳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和經過國家資本主義逐步完成由資本主義到社會主義的改造的方針;在另一方面,要認真辦好公私合營企業,使資本家們更加普遍、深刻地認識公私合營企業的優越性,從而增強對於實行公私合營的積極性。

第二、企業實行公私合營,應當包括企業原來的實有財產,不容許有任何分散資產、逃避資金的行為。對企業原有財產的估價,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實事求是地進行。對逾齡或未逾齡機器可以參酌其實際尚可使用年限,對其他財產主要參酌其對企業生產作用的大小,進行適當估價。對於獃滯材料和其他為合營企業所不需要的資產,可經公私雙方協商,打適當折扣,或列作私股的待處理財產,俟企業合營後繼續加以處理。財產的估價一般應以現值為標準,但如果一九五○年重估財產的結果接近現值,並經公私雙方同意,也可以不重新清估,即以一九五○年的核定數字為基礎,根據資產折舊和其他實際變動情況作必要的調整。清產估價是一件十分複雜的工作,關係到合營企業的經濟核算和股息紅利的分配,應當依靠工會組織和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參加,認真地清查核實,同時應當經過公私雙方充分協商(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的人民團體派人參加),儘可能地做到公平合理。

第三、公私合營企業受公方領導,由人民政府主管業務機關所派代表同私方代表負責經營管理。合營企業不是普通的合股企業,它是社會主義經濟直接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成分同資本主義成分合作的企業。在合營企業中,公方居於領導地位,私方要接受公方的領導,這是確定不移的;同時,私股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私方代表也負責參加經營管理。在經營管理方面,有關公私關係的問題,應當由公私雙方代表(不限於直接參加經營管理的人員)協商處理,在重大問題上發生爭議時,應當報請人民政府主管機關解決,如果有必要和可能,也可以提交合營企業的董事會協商后報請人民政府主管機關核定。公私雙方代表在合營企業中的行政職務,由人民政府主管業務機關同私方代表協商決定,並且加以任命。在企業行政關係上,私方代表既然也是企業的負責人員,就應當在公方領導之下合理地行使其職權,守職盡責,並努力學習,改造自己;公方代表則應當重視私方代表的職責,積極地、耐心地幫助他們在工作上作出成績,並使他們在思想上、作風上逐步獲得改造。合營企業的公方代表和合營企業的主管業務機關,都要善於把領導私方代表合理地行使職權、發揮技能和領導他們進行學習和自我改造密切地結合起來。人民政府對於合營企業中的私方代表採取上述各項政策,不僅是因為國家保護私股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要在對資本主義企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使他們在公方代表的直接領導下和工人群眾的監督、推動下,在生產經營的實踐中重新學習、改造自己,從而使他們在國家的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事業中,能夠有所貢獻,並獲得光榮的前途。如果私方代表有「合公營私」或其他違法行為,則應當對他們進行必要的鬥爭,並且應當依法處理;如果有破壞生產和其他反革命活動,更應從嚴處理。

第四、合營企業對於企業原有的實職人員,一般應當參酌他們原來的情況量材使用,使他們各得其所。應當教育和幫助他們認真地工作,積極地進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爭取為國家建設貢獻更多的知識和才能。對於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專門家,只要他們「誠實工作,通曉本業並酷愛本業」(列寧),就應當充分加以愛護,重視他們的意見,幫助他們正確地發揮專長,並且通過他們的生產和技術的實踐,耐心地幫助他們進行自我教育,逐步克服資產階級的影響和習慣。

合營企業對於在原企業中有勞績但已喪失工作能力的實職人員,可以參照勞保條例或採用其他辦法,給以適當照顧。

有些企業在準備公私合營的時候,資本家任意安置私人;對於這種行為,應當加以批判和防止。

企業合營前的資本家代理人繼續在合營企業中擔任實職的,如果擔任了私方代表,他們的生、老、病、死、傷、殘等問題,由合營企業比照勞保條例的標準給以適當的物質保障,這項費用可列作合營企業的開支;如果不是擔任私方代表,可以享受一般職工的勞保待遇。

第五、資本主義企業的工資制度,如前所述,一般都是混亂的、不合理的。福利設施在各業各廠之間也很不一致,福利設施缺乏的企業中,職工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未能得到可能的改善。企業實行公私合營以後,必須在這方面逐步進行改革,逐步向相當的國營企業看齊。但工資制度的改革是一個十分複雜並關係廣大職工生活的問題,必須參酌企業原來的工資福利情況、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在企業改革和生產改進的過程中,經過對職工群眾的耐心教育,取得他們的同意,逐步進行,不可急躁處理。

第六、資本主義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如前所述,帶著極大的腐敗性和落後性,嚴重地阻礙著生產力的提高和發展。企業實行公私合營以後,必須改革舊的資本主義的經營管理制度,推行社會主義的先進的經營管理制度;由於社會主義成分在合營企業中居於領導地位,這種改革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但由於合營企業是社會主義成分同資本主義成分合作的企業,而且由於舊的經營管理制度有了長期的習慣,在進行改革時,必須是穩步前進,不可急躁從事。一方面,要倚靠工人群眾的覺悟性和組織性,倚靠他們的自下的監督和自上的參加管理。企業公私合營后,應當採取適當的形式,實行工人代表參加管理的制度。另一方面,要對私方代表進行充分的協商和教育。合營企業在經營管理上逐步進行改革的過程,也就是逐步教育、改造資本家和資本家代理人的過程;對於私方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的資本主義的經營管理思想,需要通過經常的公私協商和民主討論,耐心地進行批判和教育,指導和幫助他們逐步改正。

第七、合營企業每年的利潤,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後,應當就企業公積金,企業獎勵金和股東股息紅利三個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東的股息紅利,加上董事、經理和廠長等人的酬勞金,共可佔到全年盈餘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其中私股分得的部分,應當聽私股股東自行支配。企業實行公私合營以後,由於生產關係有了重要的改變,由於生產經營的改進,企業利潤一般會比私營的時候增多;因此,依照上述原則進行分配的結果,私股所得也會比私營的時候增多。但合營企業如果獲得國家的特殊優待,例如原料由國家按照調撥價格供應,但產品的售價並未按照國家調撥價格計算,因而產生了超額利潤,這個超額部分應當繳還國家。合營企業分配盈餘的時候,如果過去有了虧損,應當在繳納所得稅以後先彌補虧損,然後依照上述原則進行分配;如果虧損較大,可以分年彌補,以便適當照顧職工福利和適當發付股息紅利。

現有的合營企業中,有個別企業經公私雙方協議,採取保息的辦法,即私股方面每年領取定額的股息,不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也不負企業盈虧的責任。採取這種保息辦法,如果是出於私股方面的要求,經過公私雙方協商同意后,應當報請省、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合營企業的公積金,應當以發展生產為主要用途,依照國家的計劃用於本企業,或者投資於其他合營企業(包括新建合營企業),或者投資於其他私營工業企業以實行公私合營。過去有些合營企業對公積金的使用,帶有盲目性,造成生產發展的不均衡和建設資金的浪費。今後,為要做到適應國家計劃的要求、防止資金浪費和生產發展的不均衡現象,公積金的使用應當由合營企業的省、直轄市以上主管業務機關加以必要的管理和指導。合營企業公積金的所有權屬於合營企業,由公積金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亦歸合營企業所有,但公積金的使用,不論是用於本企業作為流動資金和固定資金,或者是投資於其他公私合營企業(原有或新建)和準備進行公私合營的私營企業,都應當服從國家計劃。

第八、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是公私雙方協商議事的機關,應當適當的發揮它的作用。規模較大、股東較多的合營企業,一般應當設立董事會,並應當定期開會,公私雙方董事名額,由雙方協商規定。獨資企業或者規模小股東少的企業,在公私合營以後可以不設立董事會,但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有關公私關係的重要事項,仍應當由公私雙方代表協商處理。

合營企業董事會可以定期召開私股股東會議,報告董事會的工作,協商處理私股之間的權益事項。在不設立董事會的合營企業中,由公私雙方代表協商召開私股股東會議,公方代表可以參加會議,給以幫助。

合營企業和它的董事會,應當擔負教育和改造私股股東的責任。私股股東會議是合營企業和它的董事會聯繫私股股東並向他們進行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董事會和公私雙方代表都應當通過股東會議或股東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工作,注意他們的要求和意見,並用企業改造的實踐來教育他們,使他們在社會主義改造的過程中逐步獲得改造。

以上是關於「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的一些說明,請求政務院通過這個條例,並予以公布。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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