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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現狀》就是維持對台軍售

作者:yongbing1993  於 2024-3-31 08:5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維持現狀》就是維持對台軍售






《維持現狀》是美國期許的。誰敢不聽?誰有膽違背?大陸走資派習近平聽美國的。過氣的台灣國民黨馬英九聽美國的。執政的台灣民進黨蔡英文聽美國的。接著執政的台灣民進黨賴清德也是聽美國的。

為什麼要《維持現狀》?因為美國要《對台軍售》。美國軍隊滿世界駐軍,用過的大量二手軍火如何處理?都扔太平洋?美國人可聰明了不會扔掉的。還可賺錢。台海兩岸分治,台灣可是個聽話的買家。美國將二,三手軍火賣給台灣每年可賺不少錢。美國賣不了的二手軍火還可以援助烏克蘭等國家。何樂而不為。《統一》?夢想嗎。走資派習近平實現了做皇帝的夢想。還夢想《統一》台灣名留歷史。可事實呢?美國不同意兩岸《統一》,走資派習近平的夢想能實現嗎?

當前,或許也已經確實到了必須要「拋棄幻想」的階段,域內域外形勢皆不容樂觀,如果仍然保守「peace and love」的信條去「維持現狀」,恐怕歷史性重任的實現會被繼續推遲,遙遙無期。

去年9月14日,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高票通過《2022年台灣政策法案》,這是1979年美台斷交及《台灣關係法》生效以來,美官方層面對台政策最全面調整。

該法案在外交軍事等領域全方位提升美台關係,雖然當中部分條文經過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但「騎臉」味兒依舊濃郁。

該法案由民主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鮑勃·梅嫩德斯與共和黨籍參議員林賽·格雷厄姆共同提出,審議曾被兩度推遲。

梅嫩德斯在聲明中指出:

此次表決顯示了美國對台灣人民的堅定支持,並認可美國國會在面對這些挑戰時所發揮的關鍵作用。

同時,《法案》原有條文曾要求駐美的准外交機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台灣代表處」、「美國在台協會」更名「美國代表處」……

並且,《法案》原本還要賦予台島「主要非北約盟友」地位,經修訂后改為在軍備移轉上以「主要非北約盟友」盟友同等方式對待台灣,並計劃未來四年提供台灣45億美元外國軍事融資資金(修正版則強調是無償的軍事援助,且加碼第五年提供20億美元)。

需看到,就在那一個月前,美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主席埃德·馬基率領跨黨派國會代表團竄訪我台灣省,重申「美國對台支持」。

當時的竄訪團成員還包括美眾議員加勒曼帝、魯文索、貝耶和羅德薇。

就在那十二天前,美國眾議院議長南希·佩洛西(Nancy Pelosi)剛剛竄訪台島,成為美國二十五年來落地台島最高級別的政治人物。

毫不客氣地說,如果此時還依然有人繼續對「和平統一」、特別是對美帝國主義與所謂「島內中間派」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那實為自我安慰和自我取嗨了。

在國內,極多數的人群四十年來實質上從沒有真正認識到:美帝國主義縱使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完成了歷史性的建交,但自建交以來也從未尊重過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包括重中之重台灣省的領土歸屬。

就在中美建交二十多天後,1979年1月26日,美國務院向國會提交「台灣授權法案」,主要是關於設立「美國在台灣協會」的技術性規定,議員們乘機對法案進行了兩個多月辯論,並把許多議員感興趣的對台島安全擔保寫進法案。

該法共18條,其中最關鍵的是「關於美國對台灣安全的承諾」和「台灣的國際地位」兩條。

關於美國對台灣安全的承諾,該法第二條說:

美國決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通過和平方式決定這樣的期望;認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運來決定台灣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為美國嚴重關切之事;美國將向台灣提供防禦性武器,並保持抵禦會危及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訴諸武力的行為或其他強制形式的能力。

該法第三條還規定:

美國將向台灣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夠自衛能力所需數量的防禦物資和防禦服務;總統和國會完全根據他們對台灣的需要的判斷並依照法律程序來決定這類防禦物資和服務的性質和數量。

總統將對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威脅並由此產生的對美國利益所造成的任何危險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應依照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任何這類危的適當行動。

台灣問題如何解決,這完全是中國的內政,但該法卻把完全屬於中國內政的問題作為美國國內法闡述的主題,這粗暴踐踏中國的主權,干涉了中國內政。

關於台灣的所謂「國際地位」,該法案第四條的所謂「法律的適用或國際協定」又規定:

外交關係或承認之不存在不影響美國法律對台灣的適用……凡當美國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國和其他民族、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時,上述各詞含義中應包括台灣,此類法律亦應適用於台灣。

國會批准美國同到 1979 年1月1日止被它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所簽訂的並在1978 年12 月31 日有效的一切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包括多邊公約)依然繼續有效,除非和直到依照法律予以終止。

本法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支持把台灣當局從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任何其他國際組織中排斥或驅逐出去的依據。

即,美國實際上仍然把台灣看作「國家」,把台當局當局看作「政府」,這同《中美建交公報》的精神是不相容的。

1979年4月10日,「與台灣關係法」經卡特總統簽字正式生效………

直到今天,該法案對對中美關係以及我們的統一大業造成著負面影響,堪稱埋雷。

同時,作為對外部國際環境變化的某種「呼應」,也是對此前國內《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切向前看》與「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等新思路的踐行,諸多時代性的對台方略紛紛出爐。

比如,1981年我們制定的「葉九條」,就很有代表性:

一年後的8月17日,中美就美對台軍售問題籤訂《八一七公報》。

以今天視角重新回溯看待,這是一份內容相當含糊的公報:

美國政府聲明,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后近幾年供應的水平,並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在作這樣的聲明時,美國承認中國關於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的一貫立場。

這些條款均無精確定義,「逐步減少」、中美建交后近幾年的「水平」基準是什麼,全都沒有指定。

儘管美方聲明放棄長期對台軍售,但也沒有說明長期」有多長;雖重申「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但也並沒有設立明確期限。

而就在中美簽訂《八一七公報》僅一個月前即1982年7月14日,里根指派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這位可是一個重量級人物)會見台偽總統將經國,對台提出「六項保證」。

大致內容為:

美國無意就對台軍售設下截止日期;不會就對台軍售議題事先與北京協商;不會在北京壓力下停止對台軍售;不會修改台灣關係法;無意扮演台海兩岸的中間人,不會施壓迫使台灣與北京展開談判,不支持北京對台灣主權的主張。

這就是真實的歷史。

1979年的元旦,在中美建交的「喜慶氛圍」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發表了著名的《告台灣同胞書》,表達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爭取「國家和統」的願望,並提出了相關方針政策。

隨即,人民軍隊停止了自1958年開始的對大金門、小金門等島嶼的炮擊,釋放出「結束兩岸軍事對峙、擴大兩岸交流和實行兩岸三通」的意願。

也是在那天,我們正式宣布放棄「武力解放台灣」的口號,提出「和平統一祖國」政策,並呼籲兩岸進行「三通」(通郵、通航、通商)和「四流」(學術、文化、體育、藝術的交流),以期化解兩岸的長期阻隔、互相了解。

然而,我們的熱情換回了什麼?

蔣經國的「三不」: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

遵循著「紮根本土,深耕台灣」的方略,蔣經國集團開始了大張旗鼓的公開對美依附。

就在中美建交的那一年,美國一次性交付台島48架F-5E/F戰機(價值1.6億美元)、500枚AGM-65B小牛導彈(價值3200萬美元);次年更是分批次交付台島1013枚BGM-71拖式導彈與49具發射器、5套改良型鷹式導彈、284枚MIM-72C檞樹導彈、14輛M110A2自走炮(價值2.83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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