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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國民黨台灣白色恐怖時期

作者:yongbing1993  於 2024-3-27 09:4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文史雜談

蔣介石國民黨台灣白色恐怖時期





蔣介石國民黨在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是指從1949年5月20日始至1991年6月3日為止,從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和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布《台灣省戒嚴令》,在「台灣地區」實施戒嚴開始,直到白色恐怖三大惡法中最後一個法令《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廢除為止。由蔣介石國民黨主政台灣政府藉由公權力迫害持不同政見者,塑造對己有利之恐怖政治氛圍之時期。

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上將頒布《台灣省戒嚴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在台灣省全境實施戒嚴。同年5月24日經由蔣介石國民黨在台灣流亡政府通過《懲治叛亂條例》,為針對中國共產黨叛亂的特殊狀況而實施。

實際上,透過此「特別刑法」造成許多冤假錯案,剷除異己、鞏固蔣介石國民黨在台灣的領導。對於批評或反對政府者、持不同政見者進行整肅迫害,任意冠上意圖顛覆政權之罪名,將刑罰範圍過分擴張。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等情治單位,藉由特別刑法充當政府整肅異己的工具,罔顧基本人權、民主、自由等、無孔不入地監控人民,對言行可疑人士或持不同政見者炮製假案、扣上匪諜的帽子,在全國各地濫捕、濫殺、刑求毆打及沒收財產,造成大量冤死、冤獄、傷殘,人民的生命、財產、健康以及心靈上遭受嚴重損害。

雖然台灣政府宣告自1987年7月15日起解嚴,「名義上」白色恐怖已經結束,台灣平民不再受到嚴厲的軍法審判,但是《懲治叛亂條例》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仍然持續鎮壓與中央政府持不同政見者。

1991年5月9日,法務部調查局幹員在未知會台灣的清華大學校方的情況下,於清晨五時許進入清大學生宿舍,拘提歷史研究所碩士生廖­偉程,引發台灣社會與大學校園劇烈反彈。5月9日,清大學生到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靜坐抗議。5月12日,抗議的教授及學生於中正紀念堂靜坐,二十多名教授遭到鎮暴警察以棍棒毆打。5月15日,上千名台灣各大學學生髮動罷課,並佔領台北車站大廳靜坐六天五夜,要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反對政治迫害」。5月17日,台灣當局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5月22日正式宣告廢止。

1998年6月17日台灣當局通過補償條例,成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十五年間補償10067件,其中死刑809人,包括:二二八事件、澎湖七一三事件、孫立人部屬郭廷亮案、大力水手事件、李敖、雷震案、美麗島事件(除了林義雄可能因林宅血案未破案而堅持不領補償金)等。但約1500名受難者未提出申請。基金會執行長希望基金會結束營運后,能與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合併成為「國家人權基金會」,繼續保障未申請者的權益。

對於白色恐怖受難人數,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呈報行政院的數據,自1999年起至2007年6月底為止,申請補償的件數為8,500件,已領補償金者為13,000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執行長倪子修表示,這些只是領取受難補償的人數,並非確切受難人數。

至2009年7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的確實統計,台灣在二二八事件後期到解嚴后兩年的白色恐怖共43年期間,因思想、言論涉及叛亂罪,被依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條例逮捕受難者有8296人,其中1061人被執行死刑。政府遷台早期許多隻身來台的外省人成為白色恐怖的受害者,但他們可能沒有親人替他們追求平反。許多本省人與外省人的案情由於世事變遷、人事不存,受難的訊息不能流通。

根據法務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報告的資料顯示,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官方最保守估計的無辜被害者約14萬人。根據司法院透露,政治案件約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3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20萬人以上,他們是戒嚴的最直接犧牲者。其中,1960年那一年,執政當局將12萬6875人列為「行蹤不明」人口而予以撤籍。由此推論,當時受迫害致死的人數應極為可觀。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所提供的統計數字顯示,在已知的白色恐怖受難者中,本省人約佔60%,外省人約佔40%,雖然本省人受難的人數比外省人還多,但是外省人中的受難比例較高,因為外省人只佔當時總人口數的15%。

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不得申請補償。意即真正的「匪諜」和「共產黨員」不能得到補償。

據中共官方媒體環球時報報導,1949年前後中共共派出1500餘名特工進入台灣,被蔣介石國民黨在台灣軍事法庭公審處決的有1100餘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聯絡部於2013年12月在北京西山國家森林公園建設無名英雄廣場來紀念這些被處決特工。

部份案件:1940年代
澎湖七一三事件槍決報導,又被稱為外省人的二二八
陳儀匪諜案。
李友邦匪諜案。
朱楓、吳石、聶曦匪諜案。
四六事件(1948年)
楊逵的「《和平宣言》事件」(1949年)
鍾浩東、蔣碧玉等人的基隆中學「《光明報》案」(1949年-1951年)
澎湖七一三事件:本事件受害者幾乎為山東人,又稱為「外省人的二二八事件」,為白色恐怖時代受害人數最多的單一事件。
中華民國海軍白色恐怖事件

1950年代
日治時期農民運動領袖之一的簡吉,因出任中共台灣省工委員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而遭槍決
台灣省立基隆中學校長鍾浩東因《光明報》事件曝光后遭到逮捕槍決
謝瑞仁、林書揚等人的「麻豆案」(1950年)
鄧錫章、張伯哲等人的「台中案」(1950年)
林清良等人的「桃園案」(1950年)
黃紀男、廖史豪等人的「台灣再解放聯盟」案(1950年)
1950年1月:台北市工委會案
1950年1月:警察界鄭臣嚴案
1950年1月: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案
1950年2月:郵電總支部案
1950年2月:吳石、朱諶之間諜案
1950年3月:汪聲和、李朋案
1950年3月:台中武裝工委會案
1950年3月:台中市工委會案
1950年4月:山地工委會簡吉案
1950年4月:台中商職自治會案
1950年4月:中部山地林祿山案
1950年5月:西螺台灣再解放聯盟案
1950年5月:鐵路支部案
1950年5月:麻豆案
1950年6月:王臣濱案
1950年7月:王再興案
1950年8月:基隆市工作委員會案
1950年9月:台北電信局支部案
1950年9月:台北街頭支部案
1950年9月:李玉堂中將案
1950年9月:朴子蔡瑞欽案
1950年10月:阿里山湯守仁案
1950年10月:南化后掘基地李凱南案
1950年11月:台灣青年自治同盟案
1950年11月:桃園街頭支部案
1950年11月:新竹市社會主義青年大同盟案
1950年12月:江泰勇案
1951年
二二八事件時,勇敢拒絕陳儀下達要求其對台廣播命令的國軍台籍將領──李友邦中將
李友邦的「台灣獨立革命黨案」(1951年)
1951年1月:陳力群案
1951年1月:松山傅慶華案
1951年1月:龜山陳盛妙案
1951年2月:軍法處梁鍾濬案
1951年2月:陸軍於成志案
1951年5月:新竹市鐵路支部案
1951年7月:中壢姚錦案(又稱「客家中壢事件」)
1951年7月:大溪郭成案
1951年8月:台灣獨立黨案
1951年8月: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案
1951年10月:桃園無線電台支部案
1952年
繪製二二八事件《恐怖的檢查》的版畫家黃榮燦行刑前攝
黃溫恭的「台灣省工委會燕巢支部案」(1952年)
鹿窟基地案:呂赫若、鄭定國等人的石碇「鹿窟基地案」(1952年-1953年)
1952年:歐陽劍華案
1952年1月:學術研究會案
1952年1月:台大支部案、「虎尾地區工作委會會莿桐支部」郭慶等案
1952年1月:佳冬鄭團麟案
1952年2月:銅鑼黃逢開案
1952年2月:阿里山李瑞東案
1952年2月:阿里山支部案
1952年4月:番路台灣前鋒青年協會案
1952年6月:林金木案
1952年6月:五結宜蘭中興紙廠案
1952年6月:銅鑼徐金生案
1952年7月:台灣人民同盟案
1952年8月:段沄中將案
1952年10月:苗栗油廠支部案
1953年
1953年1月:大同公司林斯鎰案
1953年1月:阮英明案
1953年2月:田尾綠幫革命團李書勛案
1953年4月:台北司機公會支部案
1954年
左起為高一生、湯守仁、林瑞昌,三人於高砂民族自治會案遭槍決
丁窈窕因台南市委會郵電支部案而遭槍決
高一生、湯守仁等人的「高砂民族自治會案」(1954年)
台北市木工支部案
1954年6月:陶普斯號事件
1954年8月:孫立人案
1954年8月:陳明貴案
1954年12月:林日高案
吳麗水、丁窈窕、施水環、方玉琴等人的台南市委會郵電支部案(1954-1956年)
1955年-1960年
1955年,孫立人兵變案,又稱郭廷亮匪諜案,牽連者約三百餘人。
1955年8月:大武陸軍范立志案
「任方旭、任顯群案」(1956年)
1956年7月:月員林江火社台獨案
1957年3月:劉自然事件
1958年4月:林文安案
1958年4月:海軍台獨案
1959年12月:武漢大旅社案

為了處置中國共產黨人,通過了《懲治叛亂條例》。

後為嚇阻台灣人民不得反抗政府,於1950年通過《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擴充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介入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

通行的標語與口號就是「消滅萬惡共匪」、「殺絕朱毛匪幫」、「檢舉匪諜人人有責」、「匪諜就在你身邊」、「殺朱拔毛」、「槍斃共產黨」等。

只要是共匪、匪諜、嫌疑犯、曾經去過延安者、親共者、思念大陸家鄉者、或有異見者、異言者,均可不經審判,或由簡易的軍事法庭加以逮捕,當場執行槍決,或拉去刑場槍決,少數行為較輕者則判刑入獄。

人民為求自保,告密者到處都是,經常造成冤死、冤獄,人與人之間的信賴感盡失,人心惶惶不可終日,驚恐到了極點,台灣人民的性格遭到極度扭曲。國家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去保障。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4條規定,因匪諜案沒收之財產,承辦人員可得百分之三十五之獎金,其物資報酬也造成當時冤案、錯案、假案的發生從無停止。后因警總在裁撤時大量銷毀檔案,讓當時因獎金而發生的案子有多少,難以考究。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報告的資料顯示,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官方最保守估計的無辜被害者約14萬人。

根據司法院透露,政治案件約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3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20萬人以上,他們就是「白色恐怖」的最直接犧牲者。

其中,1960年那一年,執政當局將12萬6875人列為「行蹤不明」人口而予以撤籍。由此推論,當時受迫害致死的人數應極為龐大。

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為例,國民黨政府在台灣處死了4,000至5,000人,甚至於有8,000名以上的外省和本省的匪諜、知識份子、文化人、工人和農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就是一般所謂的「台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

一直到1984年12月,最後兩個在1950年代的終身監禁的政治犯林書揚與李金木,在坐滿34年又6個月以上的牢后,才釋放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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