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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民公社對《五保戶供養》

作者:yongbing1993  於 2024-1-25 23:5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文史雜談

農村人民公社對《五保戶供養》





農村人民公社必須要做到:老有養,弱有扶,病有醫

在毛澤東的人民公社設計中,農民的福利和保障得到足夠重視。通過普遍實行「五保」供養、合作醫療、社會救濟和優撫等政策,建立敬老院等福利機構,旨在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依」的大道之欲求。

農村人民公社的《五保戶供養》制度。

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燒以及保教和保葬的簡稱。

《五保戶供養》制度是農村人民公社對缺乏或完全喪失勞動力、生活無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社員設計和實施的一項福利保障制度,享受這種照顧的家庭或人員被稱為《五保戶》。

農村人民公社組織承載了毛澤東對弱勢和困難農民生產生活保障的更大寄託,1962年當李雪峰說胡開明認為農村的黃金時代是互助組和初級社時期時,毛澤東說:他只講到勞動力問題,沒有講四屬戶、五保戶。言中之意,人民公社比以往集體組織能更好地解決五保戶、困難戶的問題。

毛澤東在不同時期多次講(談)話中都提到要保證五保戶的基本生活。在強調反對分配中平均主義的同時,他認為還是要「包五保戶,照顧困難戶,這一點平均主義還要。」

在困難時期的政策大調整中,關於供給制問題,毛澤東主張「五保戶得保,困難戶得補助,必須採取這個辦法。」

毛澤東說,「五保戶有的是完全失去了勞動力的,有的有各種原因,要保證他們的生活」,「除了包五保戶、酌量照顧困難戶,其他通通是按勞分配。」

1962年9月,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簡稱《人民公社六十條》)把扶助救濟貧弱社員作為人民公社的一項制度給固定下來。

各地人民公社將五保戶和困難戶的生產生活安排照顧委託給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負責。一般做法是:

(1)照顧農活。對於有一定勞動能力的五保戶,安排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諸如養豬羊、看場院等輕巧農活,適當給予工分,保障他們的生活相當於一般群眾的水平。

(2)補助勞動日。對於喪失勞動能力的五保戶,補助其全社一年的人均勞動日數,與其他社員一同參加分配。

(3)補助錢物。即按照政策規定和民主商議的吃、穿、燒、教等標準計算出五保戶所需要的錢款和物資數,從提留的公益金中直接分給現金和實物。如吉林省規定,從人民公社可分配的總收入3%-5%的公益金用於五保戶和困難戶的補助。

(4)對年老體弱病殘人員、日常生活自理有一定困難的五保戶,安排專人照顧其日常起居。

(5)五保戶的費用和具體照顧由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分擔,對於窮社隊和遭受自然災害嚴重、負擔五保供養確有困難的社隊,國家給予必要的補助。

廣西區委在關於1961年核算單位下放到生產隊后的分配問題的規定中提出,包「五保戶」有兩種辦法:

一是全部由大隊包。

二是大隊包用錢,生產隊包實物,死後埋葬,由生產隊負責,其遺產由生產隊處理。

孤兒必須撫養好,其費用,一般由生產大隊開支,對有親屬族房撫養的孤兒,大隊可將孤兒的照顧費用,交給撫養人。

產婦補助、病號照顧,應該由生產隊負責。

1962年,在強調繼續維護集體經濟,認真履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政策,應該做到既調動最大多數社員的勞動積極性,又要確保軍烈職工家屬、五保戶、困難戶都能吃到一般標準的口糧。

據統計,1958年全國農村享受五保的有413萬戶、519萬人。絕對大多數五保戶對於生活安排照顧感到滿意。

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為了解決一些老幼無人照料的問題,一些地方開始試辦託兒所、幼兒園和敬老院(幸福院),對五保對象實行集中供養。

毛澤東認為這也是人民公社優越性的重要體現,並且認為幸福院不應當孤立地辦,而要大中小結合,否則僅僅老人們住在一起,見不到自己的兒女,沒有中小,「只有陰陽,沒有五行」,幸福院就不幸福了。

1958年12月,中央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規定:要辦好敬老院,為那些無子女依靠的老年人(五保戶)提供一個良好的生活場所。

此後,敬老院迅速在全國各地發展起來。據1958年底統計,全國辦敬老院15萬所,收養300餘萬老人。

人民公社依靠農村集體經濟的力量,使兩百多萬五保戶得到了較好的供養。

儘管五保制度在發展過程中經歷了許多挫折和起伏,制度的保障水平不高甚至還有缺陷,但它的建立與發展對於解決我國農村中絕大多數鰥寡孤獨殘疾人的生活問題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

這其中蘊含著毛澤東對於農村社會保障的思考,其實踐結果彰顯了中共和政府對農民群眾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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