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依法用民主決策特赦戰犯
毛澤東共產黨是如何民主決策《特赦戰犯》的?
《特赦戰犯》民主決策的過程:
依法:《特赦戰犯》。
三大紀律八大注意中的《優待浮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十五)決定特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憲法法律關於特赦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憲法法律中對特赦制度一直都有明確規定。
1949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7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行使頒布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的職權。
1954年憲法規定將大赦和特赦的決定權分別賦予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條第12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大赦職權,第31條第15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特赦職權。
同時1954年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最高領導人提出《特赦戰犯》的請求:
1955年5月12日,毛澤東主持召開最高國務會議,議題之一就是討論實行特赦問題。參加者除周恩來、朱德、陳雲、鄧小平等領導人外,還有李濟深、郭沫若、黃炎培、沈鈞儒、陳叔通、張治中、傅作義等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
向黨內外人士反覆徵詢意見:
1955年5月25日,民主人士黃炎培致信毛澤東,表示已經把毛澤東關於特赦問題的講話精神在中國民主建國會一定範圍內進行了傳達,並說:「對於特赦,大都主張可在適當時期進行有教育性的有原則的赦免。對毛主席博採眾議、高度民主的精神,一致表示感佩。」《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5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頁。
進一步收集和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
1955年5月26日,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黨中央發出了《關於徵求黨內外對繼續鎮壓反革命和舉行大赦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通知指出:「應否特赦及如何特赦的問題,是一個關連到廣大群眾的政治行動,必須在黨內黨外更多地交換意見之後,才能作出決定。」
聽取全中國各地廣大群眾的意見。並要求各省市委以政協為主體舉行座談會專門討論,然後將意見上報中央。
毛澤東在修改通知稿時加了這樣一段話:「或者第一個五年計劃期內不舉行特赦,以避免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反革命氣焰高漲,人民不高興),過幾年再談這件事,這種意見,民主人士中也有不少人提出。究以何者為宜,請你們徵詢電告。」《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5冊,第133、134頁。
經過進一步徵求意見,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最後決定不向一屆人大二次會議提出關於大赦的議案,但赦免政策基本確定,何時實施主要是時機問題。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向黨內外人士徵求意見,確立了寬大處理國內外戰犯的基本方針。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赦免政策提出以後,處理戰犯的基本方針和具體辦法,成為首先要討論的問題。
針對日本戰犯,1955年12月28日,周恩來主持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通過了處理意見:寬大處理,不判死刑和無期徒刑,極少數判有期徒刑。
至於國內戰犯,1956年1月30日,周恩來在政協二屆全委會第二次會議上的《政治報告》中提出「爭取和平解放台灣」的新方針,這就需要對待國內戰犯的政策與這個新方針相適應。
第二天,周恩來在陸定一《為配合周恩來同志在政協所作的政治報告》上批示:「政協會後,可放十幾個戰犯看看。」這是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準備赦免戰犯的重要信號。
如何執行赦免政策,關係到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的政策、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感情,甚至新中國的國際聲譽。
1956年3月14日至15日,政協二屆常委會第19次擴大會議召開。周恩來在會上強調,對日本戰犯「分批釋放,不判刑」,「要判的也是極少數」,「對國內戰犯處理的原則是一個不殺,分批釋放」《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557、558頁。
並提出寬大處理的方針。公安部部長羅瑞卿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譚政文分別作了關於戰犯問題的專門報告。到會的程潛、蔡廷鍇、傅作義、衛立煌、鄭洞國、劉斐、王芸生、侯鏡如、邵力子等「紛紛發言,盛讚黨的政策的英明、偉大」轉引自《中共中央關於徵求對蔣、日、偽戰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處理意見的通知》,1956年4月11日。,並提出許多好的建議和意見。
程潛代表民革中央發言,認為黨的寬大政策很好,聽后很振奮。
蔡廷鍇同意對原國民黨中將范漢傑的處理意見,說:「雖說中央統戰部在調查他的歷史罪惡時我曾把他出賣十九路軍的經過寫了書面材料,現在我撤銷這個材料,對他的仇恨不算賬,同意釋放他。」
傅作義兩次發言,認為政府對戰犯的處理政策自始至終是正確的,是對人民有利的事。他曾就此問題與毛澤東單獨談過,還寫過書面建議。
與會者普遍認為黨的政策「不是寬大無邊,而是偉大無邊」。《共和國特赦戰犯始末》,華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0頁。
經過兩天討論,對中央寬大處理的方針,與會者基本上都表示贊同,但在具體方法和步驟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為了在更大範圍內徵求意見,1956年4月11日,中央給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並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人民群眾團體各黨組下發《中共中央關於徵求對蔣、日、偽戰犯和其他反革命罪犯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通知強調:從寬處理有助於「鞏固和擴大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對國家對人民都比較有利。但是,這樣處理,也可能引起一些人的不滿,認為太便宜了這些罪犯,也可能使一部分反動分子感到無所畏懼,因而助長他們的反動氣焰。
為此,提請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在四、五兩月內召開當地政協常委擴大會,或其他適當範圍的座談會,徵求意見,會後將結果向中央作報告,以便中央作出最後決定」。
為了儘可能擴大徵求意見的範圍,毛澤東在通知上專門加了一段話:「除此以外,請你們將此件印發給所屬地委、省轄市委和縣委,也請他們召集黨內外的適當會議加以討論,徵求意見,於五月中旬以前由你們彙集報告中央。」《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6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72頁。
各地各部門向黨內外傳達中央精神后,引起了強烈反響。
多數人都同意中央寬大處理的方針,認為體現了革命的人道主義。
有人說:「寬赦他們一個人,他們周圍有許多人感激;殺他們一個人,他們周圍有許多人憤怒。我們雖不怕他們憤怒,似不如使之感激為愈。」
因此,這是「以德服人」的「仁政」。
也有人對寬大處理方針表示異議,甚至有抵觸情緒,認為這是「一種軟弱的表現」,從感情上「很難接受」,不符合「首惡必辦」的既定政策。參見《共和國特赦戰犯始末》,第35、36頁。
總體上看,對日本戰犯,中央認為應從寬,地方和人民群眾認為應從嚴。
對國內戰犯,由於成員比較複雜,具體什麼時間放,怎麼放,意見也不一致。
正如周恩來在一次講話中所說:國內戰犯「這些人不好判,當時判,就會要判一部分死刑,現在過了7年,如果判,也還有人要求處死。但是,不很有利,所以寧可緩判,多押一個時期,情況慢慢變了,將來逐步的放一些,特赦一批」。
「處理這批人還需要時間、需要分析、需要分別處理,因為這裡有個群眾的覺悟問題。」周恩來在全國省市檢察長、法院院長、公安廳局長聯席會議上的講話記錄,1956年7月15日。
有鑒於此,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在1956年沒有作出有關特赦問題的決定。
關於這一點,毛澤東解釋說:「放早了,老百姓不那麼清楚,我們也不好向老百姓說明,還要過幾年,老百姓的生活更加過得好了,我們再來放。同時要向老百姓作說明……不講清這個道理,一下子把他們放掉了,人家就不了解,同時也沒有必要。」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第七次會議上的講話,1956年5月2日。
但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最終確立了處理戰犯的基本方針:對日本戰犯,一個不殺,寬大處理。對蔣介石的國內戰犯,一個不殺,分批釋放。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的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應有之義。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
全過程人民民主通過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將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各個環節彼此貫通起來,並在實踐中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一,勞動人民真正意義上實現了當家作主。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將進一步凸顯共產黨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價值和作用。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人民民主的全過程貫穿著民主協商這一顯著特徵。民主是人類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但又是歷史的、具體的,一個國家選擇哪種民主形式,取決於本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取決於本國政治制度的實踐探索,取決於本國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實際需要。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的社會主義民主,這種全過程的人民民主包括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這兩種民主形式貫穿在選舉、協商、決策、管理、監督各個環節。勞動人民不但可以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民主權利,而且可以通過民主協商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擁有持續參與的權利,避免了西式民主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后就進入休眠期,競選時聆聽天花亂墜的口號、競選后就毫無發言權,拉票時受寵、選舉后就被冷落的弊端。
協商民主深深嵌入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全過程。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就是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用制度體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協商是民主的基礎,也是民主的重要內涵和組成部分,是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的民主制度得以有效運行的前提條件,如人大立法和選舉過程中,總是事前經過充分協商,然後再付諸表決。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的人民政府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也是首先進行協商討論后再作出決策,並且在實施過程中還繼續協商討論,以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政府的社會治理能力及水平。發揮民主管理的社會治理效能,必須通過廣泛協商,讓民意進入決策層,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是寓監督於協商之中的協商式監督,是協商民主的題中應有之義。
在勞動人民內部各方面廣泛商量的過程,就是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就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就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過程,就是實現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過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這個人民民主的真諦體現了民主協商的顯著特徵和優勢。
毛澤東領導的中國共產黨的人民民主是治理型民主,要求協商民主的廣泛多層制度化實踐。廣泛多層制度化的協商民主就是把民主價值、理念轉化為科學有效的制度安排中的一種,是具體現實的民主實踐。
毛澤東時代的勞動人民享有民主權利,勞動人民在選舉時有投票的權利,勞動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持續參與管理的權利。勞動人民有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在新中國的毛澤東時代,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互相補充、相得益彰,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特點和優勢。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要求發展選舉民主,更要求積極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實踐。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要求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必須是全層級、全方位、全領域的,協商主體要涵蓋國家政權機關、黨派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各方面和各個階層的人民群眾,內容要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領域和不同利益群體的訴求,要求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協商渠道,使協商民主形成廣泛多層制度化的生動實踐。
人民民主的全過程體現在決策前、決策中與決策后諸環節。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發展型民主,要求不斷完善和豐富協商民主的制度程序與參與實踐。協商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獨有、獨特、獨到的民主形式。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這是人民民主的真諦。由此可見,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協商民主不但不能缺席,而且還要大力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