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毛澤東時代的人民代表如何選舉

作者:yongbing1993  於 2022-4-24 20:4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文史雜談|已有56評論

毛澤東時代的人民代表如何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來源:《中國人大網 www.npc.gov.cn》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省、縣、鄉(鎮)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和各民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均依現行行政區劃選舉之。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省、縣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由其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之。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之。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和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婦女有與男子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
        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
        三、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四、精神病患者。
        第六條    每一選民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七條    人民武裝部隊和國外華僑得單獨進行選舉。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之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之。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一節    鄉、鎮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選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人口超過二千者,選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五人。
        人口特少的鄉、鎮,代表名額得少於十五人,但最少不得少於七人;人口特多的鄉、鎮,代表名額得多於三十五人,但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人。
        第二節    縣
        第十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二十萬以下者,選代表一百人至二百人;人口超過二十萬者,選代表二百人至三百五十人。
        人口和鄉數特少的縣,代表名額得少於一百人,但最少不得少於三十人;人口和鄉數特多的縣,代表名額得多於三百五十人,但最多不得超過四百五十人。
        第十一條    各鄉應選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選代表一人;人口超過二千至六千者,選代表二人;人口超過六千者,選代表三人。
        人口和鄉數特少的縣,其人口在二千以下的鄉,亦得選代表二人。
        縣轄城、鎮和縣境內重要工礦區,按人口每五百人選代表一人,其人口不足五百人但滿二百五十人者亦得選代表一人。縣轄城、鎮人口和鎮數特多的縣,所轄城鎮得按人口每一千人選代表一人。
        第十二條    人民武裝部隊應選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一人至五人。
        第三節    省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二千萬以下者,選代表一百人至四百人;人口超過二千萬者,選代表四百人至五百人。
        人口和縣數特少的省,代表名額得少於一百人,但最少不得少於五十人;人口和縣數特多的省,代表名額得多於五百人,但最多不得超過六百人。
        第十四條    各縣應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在二十萬以下者,選代表一人至三人;人口超過二十萬至六十萬者,選代表二人至四人;人口超過六十萬者,選代表三人至五人。
        省轄市、鎮和省境內重要工礦區,按人口每二萬人選代表一人,其人口不足二萬人但滿一萬人者亦得選代表一人。
        第十五條    人民武裝部隊應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三人至十五人。
        第四節    市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十萬以下者,每五百人至一千人選代表一人;人口超過十萬至三十五萬者,每一千人至二千人選代表一人;人口超過三十五萬至七十五萬者,每二千人至三千人選代表一人;人口超過七十五萬至一百五十萬者,每三千人至五千人選代表一人;人口超過一百五十萬者,每五千人至七千人選代表一人。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最少不得少於五十人,最多不得超過八百人。
        郊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十七條    人民武裝部隊應選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二人至十人。
        第十八條    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人口每五百人至二千人選代表一人。但代表總數最少不得少於三十五人,最多不得超過二百人。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央直轄少數民族行政單位、人民武裝部隊和國外華僑選舉之。
        第二十條    各省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八十萬人選代表一人。
        人口特少的省,代表名額不得少於三人。
        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十萬人選代表一人。
        第二十一條    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百五十人。
        第二十二條    人民武裝部隊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六十人。
        第二十三條    國外華僑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
        第四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二十四條    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百五十人的名額分配,由中央人民政府參酌國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和分佈等情況規定之。
        在前款規定之外,少數民族選民有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者,不計入一百五十人名額之內。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中央直轄少數民族行政單位的代表,由各該行政單位選出;其他地區少數民族的代表,由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均包括在本法第二章各節規定的代表名額之內。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凡境內有少數民族聚居區者,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均應有代表出席。
        一、凡聚居境內的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以上者,依本法第二章代表名額之規定,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二、凡聚居境內的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及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者,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得酌量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最少以不少於二分之一為原則。但人口特少者,亦應有代表一人。
        三、因前款規定的需要,致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超過本法第二章各節之規定時,須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之。
        第二十八條    各民族自治區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均依各該民族自治區的行政地位和人口數作適當規定,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之。
        第二十九條    各民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聚居於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適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各民族自治區和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聚居於境內的漢族人民代表的選舉,同樣適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三十條    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份,均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選代表名額以人口比例為基礎,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得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一般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各民族自治區和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散居於境內的漢族人民代表的選舉,適用前款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各民族自治區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其相當於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其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均由其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之。
        有少數民族聚居於境內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適用前款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少數民族居住於境內的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各少數民族選民得按當地民族關係和居住情況單獨選舉,亦得採用聯合選舉。
        各民族自治區和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聚居或散居境內的漢族人民代表的選舉,適用前款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有關少數民族選舉的其他事宜,均參照本法有關各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四條    少數民族地區尚未具備實行普選條件者,其選舉方法由上級人民政府另定之。
        第五章    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下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為辦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事宜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之。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任命之。
        第三十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的組織: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一人,委員二十八人;
        二、省(市)選舉委員會:主席一人,委員八人至二十人;
        三、省轄市、市轄區和縣的選舉委員會:主席一人,委員六人至十二人;
        四、鄉(鎮)選舉委員會:主席一人,委員四人至八人。
        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由各該選舉委員會任命之。
        第三十七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一、在全國範圍內指導和監督本法之確切執行,並得根據本法之規定發布指示和決定;
        二、指導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三、規定選民登記表、選民證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當選證書之格式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印章之型式;
        四、受理對於選舉中的違法行為之檢舉和控告,並作出最後處理之決定;
        五、登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當選代表,公布代表名單,併發給當選證書。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1

拍磚
1

支持

鮮花

剛表態過的朋友 (2 人)

發表評論 評論 (56 個評論)

回復 浮平 2022-4-24 21:07
從四個方面先提出一點看法 ----


第一,【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
        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
        三、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這一條例反應的是法律政治化的大漏洞。反應在政治和權力高於法律(也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以紀律來剝奪公民的基本法定人權),特別是言論政治化,主觀化的法律解讀上 (其中包括立法 --- 細則的定義和範圍,事實依據和原則;執法:對嫌疑者採取執法手段的規則程序;司法:--- 審判程序的透明度和將各種偏見降至最低的原則,是遵循疑罪從無呢還是有罪推論之現代文明與非文明判斷原則之別)

第二,人事 (代表權)選舉與決策程序(極少數決策代表)的不透明化反應出基本脫節的漏洞。

第三,最高決策機構通過程序和規則的決定與最高權力者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第四,集中決策內容廣,範圍寬,籠統化,一刀切所造成的具體問題,一旦實施后反應出問題來便造成地方基層與高層的矛盾。這是從偶然到必然的規律,也是瞞上欺下,躺平怠政等現象產生的根源。
回復 yongbing1993 2022-4-24 22:31
浮平: 從四個方面先提出一點看法 ----


第一,【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
        二、依法
第一,  這不是漏洞! 這是人民民主的顯著標志。
回復 yongbing1993 2022-4-24 22:31
浮平: 從四個方面先提出一點看法 ----


第一,【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
        二、依法
第二,  立國之初一片混亂下的決策會完美嗎?
回復 yongbing1993 2022-4-24 22:31
浮平: 從四個方面先提出一點看法 ----


第一,【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
        二、依法
第三,  初創公司的初創人立公司法規是什麼關係?
回復 yongbing1993 2022-4-24 22:31
浮平: 從四個方面先提出一點看法 ----


第一,【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
        二、依法
第四, 新中國政府代表的是人民而不是資本家。
回復 浮平 2022-4-24 22:33
yongbing1993: 第一,  這不是漏洞! 這是人民民主的顯著標志。
人民二字是否指的是已經被代表了之後的名義?可以思考一下主觀與客觀標準的不同性。

同時思考一下人治與法治的區別是什麼.
回復 浮平 2022-4-24 22:37
yongbing1993: 第四, 新中國政府代表的是人民而不是資本家。
主要是資本家的定義本身就不清楚。

比如,權貴資本家就是精神(公權力)和資本 (物質)的混合體,hybrid,inseparable。所以現在暫時屬於不準講的範圍。但不準講不等於不存在,這是由人的屬性造成,人本來就是精神和物質的綜合載體。

當物質以及他人的存在(包括財產和精神)全部歸屬於少數人的控制時,該控制者不是資本家勝似資本家?
回復 浮平 2022-4-24 22:44
yongbing1993: 第一,  這不是漏洞! 這是人民民主的顯著標志。
你對第三條意見 【第三,最高決策機構通過程序和規則的決定與最高權力者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反問 【第三,  初創公司的初創人立公司法規是什麼關係?】

這是決策制度結構設計和程序自身的漏洞,也是紀律和秩序保障存在的漏洞。現狀是存在,造成的原因和責任,與解決問題的方法需要分別而論。

如果是系統自身的問題,blame 任何個人都難以找到解決現狀問題更好的方法。
回復 浮平 2022-4-24 22:48
yongbing1993: 第二,  立國之初一片混亂下的決策會完美嗎?
你反問:【第二,  立國之初一片混亂下的決策會完美嗎?】

不會。所以需要修正,朝補充漏洞的方向去修正:減小人事代表的選舉與決策過程不透明這個漏洞。

承認了當初不完美是現在應有的公正態度,但應該怎麼對待不公正造成的後果呢?
回復 yongbing1993 2022-4-24 23:27
浮平: 人民二字是否指的是已經被代表了之後的名義?可以思考一下主觀與客觀標準的不同性。

同時思考一下人治與法治的區別是什麼.
政治是指政府、政黨等治理國家的行為。政治是以經濟為基礎的上層建築,是經濟的集中表現,是以國家權力為核心展開的各種社會活動和社會關係的總和。是有《人》來完成的。《法》是《人》制定的。
回復 yongbing1993 2022-4-24 23:28
浮平: 主要是資本家的定義本身就不清楚。

比如,權貴資本家就是精神(公權力)和資本 (物質)的混合體,hybrid,inseparable。所以現在暫時屬於不準講的範圍。但不準
人民和資本家誰是多數? 誰是少數?
回復 yongbing1993 2022-4-24 23:28
浮平: 你對第三條意見 【第三,最高決策機構通過程序和規則的決定與最高權力者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反問 【第三,  初創公司的初創人立公司法規是什麼關係?】

這是決
理論必須聯繫實踐才能解決問題。
回復 yongbing1993 2022-4-24 23:29
浮平: 你反問:【第二,  立國之初一片混亂下的決策會完美嗎?】

不會。所以需要修正,朝補充漏洞的方向去修正:減小人事代表的選舉與決策過程不透明這個漏洞。

承認了
萬事開頭難,  有了開頭堅持下去就會熟練的。而不是如走資派將多數人民代表"修正"為多數資本家代表,  這還是中國共產黨嗎?
回復 浮平 2022-4-24 23:34
yongbing1993: 萬事開頭難,  有了開頭堅持下去就會熟練的。而不是如走資派將多數人民代表"修正"為多數資本家代表,  這還是中國共產黨嗎?
那就看你用什麼理由和方法去說服或者壓服與你意見不同的決策者,如果代名詞本身已經無意義了。

既然理論不重要了,那就通過實踐去看看到底代表了哪些人民,是否行得通的問題。
回復 yongbing1993 2022-4-24 23:42
浮平: 那就看你用什麼理由和方法去說服或者壓服與你意見不同的決策者,如果代名詞本身已經無意義了。

既然理論不重要了,那就通過實踐去看看到底代表了哪些人民,是否
這裡不是想說服誰。走資派的"修正"后都是博士官員資本家名人明星為"人大代表"了。這裡只是回顧一下毛澤東時代選舉人民代錶的歷史事實。
回復 yongbing1993 2022-4-24 23:45
浮平: 那就看你用什麼理由和方法去說服或者壓服與你意見不同的決策者,如果代名詞本身已經無意義了。

既然理論不重要了,那就通過實踐去看看到底代表了哪些人民,是否
這裡有講"理論不重要了"嗎?
回復 浮平 2022-4-25 00:00
yongbing1993: 這裡有講"理論不重要了"嗎?
那就得看理論自身是否存在自相矛盾之處和嚴謹程度如何。所以需要指出漏洞的存在。否則說服力差的理論就幾乎等於沒說。
回復 浮平 2022-4-25 00:04
yongbing1993: 這裡不是想說服誰。走資派的"修正"后都是博士官員資本家名人明星為"人大代表"了。這裡只是回顧一下毛澤東時代選舉人民代錶的歷史事實。
想說服是好事。那你可以繼續想想辦法,決策代表如何產生才能讓各方利益都能更完整的被推選出來。

具體一步,舉個例子。假如你想代表底層農民說話。如果90%以上的農民都要求自留地規農民私人所屬。你會如何代表他們的意見?
回復 yongbing1993 2022-4-25 01:27
浮平: 那就得看理論自身是否存在自相矛盾之處和嚴謹程度如何。所以需要指出漏洞的存在。否則說服力差的理論就幾乎等於沒說。
書本的東西不一定完全正確。它們如果符合客觀實際,經受得住實踐檢驗,就是正確的;如果不符合客觀實際,經受不住實踐檢驗,就可能是錯誤的。
回復 yongbing1993 2022-4-25 01:27
浮平: 想說服是好事。那你可以繼續想想辦法,決策代表如何產生才能讓各方利益都能更完整的被推選出來。

具體一步,舉個例子。假如你想代表底層農民說話。如果90%以上
只有講歷史才能說服人
123下一頁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4-20 02:20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