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信仰入門47課(19)十誡之原理

作者:重返伊甸  於 2021-4-16 02:5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網摘|通用分類:信仰見證


神聖的十誡,乃是上帝親自用手指刻在石版上,賜給我們世人的,它是上帝品性的縮影及彰顯。我們若想借著救主耶穌基督的恩典,成為上帝的樣式,就必須在生活行為上,符合十誡的原理。順從這些原理,就必會使身心靈生出和諧與快樂,生命和健康。現將各條誡命(出20:3-17)的原理分述如下:
一、第一條:「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人類宗教的信仰乃是由於天性。人對於任何事物,凡屬最關切最喜愛的目標,往往就會變成他所崇拜的對象,甚至成為他的神,並且世人隨時都在改變。成長和發展,改變和長成的性質,就與他所關切,所喜愛的對象有密切的關係。倘若他崇拜的對象是卑鄙和淫猥的,他的品格就必遭受同樣的結果;倘若他所喜好的對象是高尚和聖潔的,這改變便是向善的改變,變為更高尚和更聖潔的生命、品性和行為(林后3:18)。
因此我們應將最先的愛情奉獻上帝,除他以外再無別神,這是我們在世為人的首要任務。我們本身優美的良善,永遠的幸福,都是有賴於順從這神聖的律法(太6:31;22:37;路1O:27;12:31)」(《聖道闡微》第五十八章「律法的基本原理」)。
「在這世界歷史的末葉,那從西乃山上發言的聲音依然宣稱:『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20:3)。人已經定意反抗上帝的旨意,但他卻不能禁壓這命令的話語。人的思想決不能逃避他對更高權力的責任。理論與臆測儘管層出不窮;人們儘管試圖用科學來反對啟示,想藉此廢除上帝的律法;但是這道『當拜主你的上帝,單要事奉他』(太4:10)的命令卻愈來愈有力了。
世上根本沒有什麼消弱或加強耶和華律法的事。這律法過去如何,今日仍然如何。它過去一直是聖潔、公義、善良、而全備的,將來永必如此。它不可能被廢除或更改。」(懷愛倫著《先知與君王》第五十一章「屬靈的奮興」)
「耶和華是自有永有的真神,他是惟一併非被造的真神,惟有他是萬有的根源和萬有的維護者;惟有他配受最高的尊敬和崇拜。人曾被禁止讓任何事物在他的愛心或事奉上占首位。我們所愛好的任何事物若足以減低我們對上帝的愛,或妨礙我們對上帝應有的事奉,那事物就成了我們的神」(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第二十七章「頒布律法」)。
二、第二條:「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也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世間並沒有什麼物質或理想的事物,可議用來表明上帝。以若干可見的事物來形象他,乃是減低我們體念他的心意。這樣必使我們退化,使我們像事物遠過於像上帝(參賽45:15、16;詩115:4—8;賽44:9—2O)。
『上帝是忌邪的上帝(出2O:5),我們屬於他猶如妻子屬於丈夫,其關係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果我們以最大的愛心獻與上帝以外所敬拜的其它事物,那麼他必因我們而心傷,正擬妻子將愛情獻給別人時,為丈夫者心中當然滿懷惆悵一樣。
但是上帝的忌邪是生於愛。他對我們的愛至大無比。他重視我們純潔的幸福,所以凡損害我們幸福的,他必要滅絕。慈父之教養子女,和丈夫之嫉忌愛妻,乃是由於愛,載爾氏論到這種愛說,忌邪是因愛情被傷害,和侮辱與痛苦而已』(班茲士《論十誡》原文45、46面)。
『十誡之第一、二誡中,雖同是禁止敬拜偶像及邪神,然而中間卻顯有區別。第一誡論誰是真神,第二誡論如何受敬拜。第二誡並非如一班人所相信的,而將第一誡重複一詞。其分別之大,與其它十條毫無二致。第一誡顯示崇拜的真正對象,第二誡則為崇拜的真正方式;第一誡說那唯一當敬拜者,第二誡說他必須如何受敬拜及必須如何不受敬拜;第一誡禁止假神,第二誡禁止非法的敬拜方法。
第一條誡命論及我們對上帝的觀念,第二條誡命則論及於敬拜中顯示的外錶行為。第二誡乃禁止對真神的非法崇拜。決不可利用偶像或形象或其它目所能見的表示從事敬拜。我們決不應忘卻消極的命令,往往含有積極的條件在內。禁止假神,和非法的敬拜,乃預示真神和合法的崇拜。禁止犯罪,往往含於命定義務中。消極的命令:你不可,往往含有積極的命令:你當。禁止犯罪,乃是表明命令行善。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這命令是含有:當敬拜主你的上帝,單要侍奉他的旨意』(班茲士《論十誡》原文35、36面)」(《聖道闡微》第五十八章「律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條誡命禁止用偶像或形象敬拜真神。許多外邦國家聲稱,他們的偶像不過是他們所敬拜之神明的肖像或象徵而已;但上帝已經聲明,這樣的敬拜就是罪。凡想用具體的東西來代表永恆上帝的,就必降低人對上帝的觀念。人心若轉離耶和華無窮的完全,就必被引誘去敬拜受造之物,而不敬拜造物之主。人對上帝的觀念既已降低,他的人格也必因而墮落了。
『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上帝與他子民之間所有密切而神聖的關係,是以婚姻的關係來表示的。偶像的崇拜就是屬靈的姦淫,所以經上以『忌邪』二字表示上帝對這事的憎惡是非常恰當的。
『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兒女受父母錯行的影響是無可避免的,只要他們不參與父母的罪行,他們就不至為父母的罪受刑罰。但兒女時常會隨從父母的腳步。由於遺傳和榜樣,兒女就常與父親的罪有分。錯誤的傾向,敗壞的情慾,墮落的品行,以及身體的疾病和退化現象,都能『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這一個可怕的事實,應有強大的力量來遏止人不效法犯罪的行為。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第二條誡命既禁止人敬拜假神,意即吩咐人要敬拜真神。凡忠心事奉上帝的人,就可以得到他慈愛的應許,這應許不象上帝對恨他的人所發的咒詛,僅及三四代,而是要直到千代的」(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第二十七章「頒布律法」)。
總之,本誡命的原理有:
1、不可製造、跪拜任何偶像,因它們是虛假的。
《詩篇》115:4—8說:「他們的偶像,是金的,銀的,是人手所造的。有口卻不能言,有眼卻不能看。有耳卻不能聽。有鼻卻不能聞。有手卻不能摸。有腳卻不能走。有喉嚨也不能出聲。造他的要和他一樣。凡靠它的也要如此。」
《以賽亞書》44:12—17說:「鐵匠把鐵在火炭中燒熱,用錘打鐵器,用他有力的臂膀錘成。他飢餓而無力,不喝水而發倦。木匠拉線,用筆劃出樣子。用刨子刨成形狀,用圓尺劃了模樣,仿照人的體態,作成人形,好住在房屋中。他砍伐香柏樹,又取柞(或作『青桐』)樹和橡樹,在樹林中選定了一棵。他栽種松樹得雨長養,這樹,人可用以燒火,他自己取些烤火,又燒著烤餅。而且作神像跪拜,作雕刻的偶像向他叩拜。他把一分燒在火中,把一分烤肉吃飽。自己烤火說:『阿哈,我暖和了,我見火了。』他用剩下的作了一神,就是雕刻的偶像,他向這偶像俯伏叩拜,禱告他說:『求你拯救我,因你是我的神。』」
2、不可用任何物體的形像來代表上帝,因用被造之物來代表造物主乃是貶低上帝的形像。
3、貪心、貪婪也等同於拜偶像:「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弗5:5);「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西3:5)。
4、偶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若某人看重喜愛某一事物或人超過於上帝,這件事物或人便成了這個人的偶像。
三、第三條:「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這一條誡命,不但禁止起假誓和普通的咒罵,而且也禁止人以輕率疏忽的態度稱呼上帝的名,而不體會其嚴肅的意義。我們若在普通的談話之中漫不經心地提起上帝的聖名,或在瑣碎的事上憑他起誓,或時常疏忽地反覆提他的聖名,這都是侮辱他的行為。『他的名聖而可畏』(詩111:9)。 人人都該默想他的威儀,他的純全和聖潔,以致內心得以被他崇高的品德所感化;而以恭敬嚴肅的態度提說他的聖名」(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第二十七章「頒布律法」)。
「耶和華的名,耶和華的名字是人類文字中最神聖的(詩111:9;利19:12)。在十誡中有一條誡命專為討論此事,其重要性就可得而知了。聖經中約用二百五十個不同的名詞和稱號來稱呼上帝。我們不應該輕易的隨便在嘴唇上提到這些名字,或於談話中漫不經心的使用。這條誡命並禁止起誓發咒,顯出自己的話似乎更加真實。這個教訓在山邊中,救主已說得非常明白(太5:33—37)。
當我們將心獻與上帝作他的百姓時,我們便與他的聖名取得聯絡,而成為他的兒女。這種關係不可輕易締結,而且一旦締結,便不可輕易放棄。一旦我們誓願事奉上帝,便要視作神聖,別無他事可以使我們放棄。放棄便是妄稱耶和華的名,如此的行為在他的眼中乃是罪惡(箴18:1O;詩6O:14、15)。
 
敬拜上帝的房屋或禮拜堂,是耶和華名的紀念地。就基於這個理由,我們當以合適地穿戴、態度和行為,並存著虔誠敬畏的心意進入這些地方。敬拜上帝的一切事都當虔誠莊重,頒布律法的神聖威嚴和鄭重,就是一個良好的習慣。每一位近前敬拜上帝的人,都當記起這教訓」(《聖道闡微》第五十八章「律法的基本原理」)。
總之,本誡的原理要求,基督徒日常的言語、行為都「當與蒙召的恩相稱」(弗4:1)。行事與主的要求相背的便是違背了此誡命:「說是認識上帝行事卻和他相背;本是可憎惡的,是悖逆的」(多1:16)。
四、第四條:「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仆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這一條誡命並沒有把安息日看作一個新的制度,乃是說明它在創世的時候就已設立。人紀念並遵守這日,乃是要紀念創造主的大工。它指明上帝為創造天地的主宰,把真神和一切假神分別出來。凡是遵守第七日的人,就藉此證明他們是敬拜耶和華的人。所以只要地上還有人事奉上帝,安息日就是人類效忠上帝的記號。在十條誡命中,只有第四條具有設立律法者的聖名和稱號。惟有這一條誡命說明是以誰的權威頒布律法。可見第四條誡命之中附有上帝的印鑒,這印鑒蓋在律法上,證明它的真實性和控制力。
上帝已經賜人六天的光陰可以作工,他要他們把自己的事務在六個工作日中作完。必要的處理和慈善的事,在安息日原是可以作的,患病的和受苦的人,隨時都需要予以照料;可是不必要的工作是絕對要避免的。『你若在安息日掉轉你的腳步,在我聖日不以操作為喜樂,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這日,不辦自己的私事,不隨自己的私意。』可是,這禁令並非到此為止,先知還加上一句:『不說自己的私話』(賽58:13)。 那些在安息日討論業務或籌謀計劃的,在上帝看來,就等於實際上從事業務了。我們若要守安息日為聖,就必須連思想也不用在屬世的事上。而且這一條誡命包括一切在我們家內的人。在神聖的時間內,家裡的人都要把屬世的事務放在一邊。全家都要在上帝的聖日,用樂意的心來事奉他」(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第二十七章「頒布律法」)。
「第一誡告訴我們當敬拜誰;第二誡告訴我們當如何拜他;第三誡告訴我們當有的敬拜態度;第四誡告訴我們敬拜的時間,而也就是把對於敬拜和侍奉上帝應有的義務,詳細地指示了我們。
第四誡是十誡中唯一指定我們時間使用的一條,而將光陰分作兩種。一種是屬世的,歸為我們素常使用;一種是分別為聖的,應當獻與上帝。時間便是生命,我們時間的限度便是我們生存於這個地球的限制。所以顯然的第四條誡命的要求包含在我們的生存上,比十誡中任何一條更詳盡。此事非常重要,因光陰是上帝放在我們手中的資產,按日的賜給我們,我們當用來榮耀上帝。我們所能控制的光陰不過是目前的片刻,未來的光陰非是變成現在,決然不是我們的。過去的光陰是一去不返,永不可復得的。所以我們在今世利用光陰的方法,將決定在來生是否值得享受永生。因此,正當利用我們的時光,成為世人應有的最大任務。上帝已經賜給一條誡命告訴我們如何利用他所賜給的這項寶藏。我們應當如何的感謝?如何的報答?
安息日的誡命,是十誡中上帝說明治理世界基本權利的唯一誡命。他命我們順從、忠心、虔誠地敬拜他。因他是創造主。他造了我們,我們是他的百姓,是他草場的羊。在第四條誡命中,清清楚楚地說明這種原則,而且這原則不但適用於第四誡,也是適用於全律法的。因此,安息日便成為律法的印證。當我們正式地承認他的主權,因而順從他是創造主,遵行誡命時,安息日在我們身上也就成為上帝的印證。遵守這律法,便是我們屬於他的證據。而且藉著順從得以認識這種關係。
我們藉著遵守安息日,便是向世人證明,承認上帝在我們身上所有的權利,並且我們也虔誠地承認他的這些權利」(《聖道闡微》第五十八章「律法的基本原理」)。
五、第五條:「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父母受兒女的敬愛,應該過於其他的人。上帝親自把教養兒女的責任託付給父母,所以他規定在兒女幼年時,父母對他們乃是居於上帝的地位。凡否定父母應有之權威的人,就等於否定了上帝的權威。第五條誡命不單要兒女尊敬順服他們的父母,而且要親切地愛他們,減輕他們的憂慮,愛護他們的名譽,並要在他們老年的時候奉養他們,安慰他們。這一條誡命也吩咐人尊敬官員,首長,以及一切凡上帝賦予權柄的人。
使徒說:『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6:2)。 以色列人希望不久要進入迦南,這一條誡命對於順從的人,乃是長久承受那美地的保證;但是它還有一個更大的意義,這應許也包括上帝的一切真以色列人在內,應許他們在將來沒有罪惡咒詛的地上,承受永生」(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第二十七章「頒布律法」)。
「我們對世人首先所負的責任,就是當孝敬父母。當我們作兒童的時期,父母對我們,乃是站在上帝對於我們所有的地位。順從父母就是將來對上帝更大的順從作準備。即知順從雙親,我們自然就會順從上帝——我們的天父了。……
第五誡所應許的長壽,不但適用於這一條誡命,且適用於一切誡命,不但適用於今生,並且也適用於來生。如果順從,就能夠得生,如果違背,自然的就必定帶來死亡」(《聖道闡微》第五十八章「律法的基本原理」)。
總之,本誡的原理是:
 
(1)、讓人當從行為上和內心裡去孝敬、關愛父母。應順服父母,減輕其憂慮,保護其名譽,奉養安慰父母,不忘父母養育之恩。不應藐視年老的父母,藐視他們就是藐視自己的晚年。更不可咒罵父母:「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罪原文作『血』)要歸到他身上」(利20:9)。
(2)、對不信上帝的父母也當孝敬。
(3)、還應尊敬官長,長輩。
六、第六條:「不可殺人。」
「凡足以減短人壽命的不正當行為;怨恨復仇的精神,或損害他人的企圖,或幸災樂禍的意念(因為『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參見約一3:15。編者注。),以及不肯照顧貧乏和受苦之人的私心,甚至一切自我放任的行為,不必要的克苦,與有礙健康的過分勞動,──這一切,在不同的程度上,都是違犯第六條誡命的。」(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第二十七章「頒布律法」)
「第六條誡命教訓我們生命的神聖。世人是上帝創造的,他用自己的氣吹在無生命的泥土中,人就有了生命(創2:7;伯27:3)。因此,我們的生命乃是從上帝而來,所以我們必須盡量加以保守。害人的生命,自然應該受刑罰(創9:5、6)。世人不應該擅權奪取那無法償還的寶貴生命。本誡不但禁止直接的殺戮行為,且禁止在一切間接的習慣上足以縮短本身或他人壽命的行為。
『明白健康的原理,與儘力遵守,這是基督徒應盡的本分。吃喝乃是一種方法,而不是目的。我們當為生存而吃喝,但不是為吃喝而生存。第六誡包括飲食的事,勸戒人從事養成健康長生的方法,禁止人損害健康縮短生命的行為,並禁止人以身體作不必要的昌險。事實上,健康生命的全部廣泛題目都包括在第六誡中,如別的誡命一樣,第六誡是極其寬廣(詩119:96)。因此,十誡包括著人所當盡的本分(傳12:13)』(班茲士《論十誡》原文第117面)」(《聖道闡微》第五十八章「律法的基本原理」)。
總之,本誡命的原理有:
1、不可直接或間接傷害他人的性命、健康,包括不可憎恨人,嫉妒人、報復人、咒罵人,見死不救,不憐憫幫助困苦之人(雅4:17),等。
2、不可傷害自己的性命、健康,包括應禁止不良的嗜好,如酗酒、抽煙、吸毒、縱慾等。
3、當警戒惡人,勸其悔改,信從上帝,否則也是殺人。如,在《以西結書》33:7—9中上帝就對先知以西結說:「人子阿!我照樣立你作以色列家守望的人。所以你要聽我口中的話,替我警戒他們。我對惡人說:『惡人哪!你必要死。你以西結若不開口警戒惡人,使他離開所行的道,這惡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卻要向你討他喪命的罪(原文作『血』)。倘若你警戒惡人轉離所行的道,他仍不轉離,他必死在罪孽之中,你卻救自己脫離了罪。』」
七、第七條:「不可姦淫。」
「這一條誡命不單禁止姦淫的行為,也禁止一切肉慾的思想和意念,或任何引起這些情慾的行為。人不但要在外表的生活上聖潔,更要追求內心隱藏的意念與情感的潔凈。基督曾將上帝律法的廣泛義務教導世人說,淫念與淫視同不法的行為,一樣是違反誡命的」(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第二十七章「頒布律法」)。
「男女間一切來往必須的原則,在本誡中說得非常簡明。這條誡命是社會的根基。既在家庭的四周,放置一道圍牆,在這裡,上帝指出婚姻的關係由他設立,並切實予以保護。我們的身體是聖靈的殿,違犯本誡,就是敗壞身體之罪。也就是得罪賜我們身體的上帝了。
『肉體的情感佔了人類天性中重要的部分,與其它天性中的許多因素一樣,都是有用的僕人,但也都是可怕的主人。淫為萬惡之首,其後果至堪畏懼。通姦不但在今生須付出可怕的代價,而且對於來生也受排斥。世人即依上帝形象造成,無論男女都當在最神聖的本分下,在道德和肉體方面保持純潔,不害於創造主的神聖形象』(班茲士《論十誡》原文121面)。
『婚姻制度原是神聖的,且為神聖計劃的重要部分,沒有得到上帝的承認,切不可進行,須知道德和宗教是不可分離的。由於婚姻的起源和意義,是與宗教有密切的關係,所以應當確切的注意而不可遺忘的。保護婚姻的誡命是一條神聖的誡命,違犯一條神聖的誡命,或干犯一種神聖的制度,都是危險的』(班茲士《論十誡》原文36面)」(《聖道闡微》第五十八章「律法的基本原理」)。
總之,本誡的原理有:
1、不可有淫行,如賣淫嫖娼,同性戀,通姦,婚外情等。
2、不可有淫念、淫視、淫語、淫曲。在《馬太福音》5:28中,主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在《以弗所》5:4中,使徒保羅也說:「淫詞,妄語,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總要說感謝的話。」
3、婚前不可有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男女結婚必須要在上帝面前立約。
4、不符合上帝教訓的婚姻、離婚、再婚:
基督徒不可與不信主的結婚。因經上說:「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林后6:14)。
關於離婚,《馬太福音》5:32;19:9中,主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哥林多前書》7:15中,使徒保羅也說:「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 都不必拘束。上帝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可見,離婚的原則就是對方不願改掉姦淫的罪,或因不信主的救恩之故主動離異。
關於再婚,《哥林多前書》7:39說:「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八、第八條:「不可偷盜。」
「第八條誡命禁止一切明搶暗竊的行為。這條誡命不僅定了拐帶人口和販賣奴隸是罪惡的行為,同時也禁止一切侵略的戰爭。第八條誡命明定偷竊與搶劫為罪惡的行為。它命令人類在生活的調節上保持嚴格的誠實。它禁止商業上的欺詐行為。命令人清償正常的債務與應付的工價。同時它又宣布一切乘他人的無知,軟弱,或不幸而作利己之圖,在天國的記錄上都算為欺詐的罪行」(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第二十七章「頒布律法」)。
「十條誡中后六條,其中的三條是與生命有關的,最後的三條乃是論到我們的財產,名譽和思想。第八誡確認我們對財產有享受、保護及正當運用的權利和義務,本誡禁止奪取和偷竊於他人之物,並禁止扣留屬於他人之物。
『可是人類的所有權,往往有限,且居次要的。上帝才是萬物之主,他是無限止的,天地的主(創14:19)。耶和華對以色列人說:全地都是我的(出1O:5)。詩人說:地和其中所充滿的,世界和住在其間的,都屬於耶和華(詩24:1)。這一節聖經,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2:26中曾引用過(詩2:8;5O:9—12)。因此,世人的財產所有權是相對的,屬於受託的地位。他不過是一個承租者,或管家,對原主負有一定的義務』(班茲士《論十誡》原文137面)。
『照著經上的教訓,私人的財產權利是來自上帝而非來自國家,這是基於創造主所賜的一種權利。世人對地上萬物的管理權,是從永生主來的一種恩賜(詩8:4—9)。由於犯罪所喪失的一切,藉著基督得以恢復承受,因為萬有全是你們的,……或世界、或生、或死、或現今的事、或將來的事、全是你們的,並且你們是屬基督的,基督又是屬上帝的(林前3:21—23)。人被稱為上帝的兒女,被稱為上帝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羅8:16、17)。』(班茲士《論十誡》原文137面)」(《聖道闡微》第五十八章「律法的基本原理」)
總之,本誡的原理有:
1、不可偷竊他人之物。
2、禁止明搶暗盜的行為,如侵略戰爭,拐賣人口等。
3、禁止買賣中有欺詐、暴利、偷漏稅等。
4、禁止假公濟私,竊取名譽,賭博,不盡忠職守,工作懈怠,佔取不應得的利益和便宜,不勞而獲,乘人之危謀利,等。
九、第九條:「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在任何事上說謊,以及一切欺騙鄰舍的企圖或動機,都包括在這一條誡命之內。虛謊的本質就是存心欺騙人。眼之一眨,手之一動,或臉上的表情,都同說話撒謊的行為一樣。一切故意誇大其辭,或暗諷示意,只要圖謀造成錯誤或予人以誇大印象的,都是虛謊,即或說的是事實,而所用的方式卻足以令人發生誤會,這也是謊言。這條誡命禁止人用誣衊誹謗,惡意猜度,或散布謠言來損害他人的名譽。就是故意隱匿真情,使他人因而受害,也是違反第九條誡命的罪行」(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第二十七章「頒布律法」)。
「第三誡論到敬畏上帝和尊敬他的聖名,第九誡乃是規定人對於同胞在言語上應有的道德。第三誡既然保護上帝的名字,照樣,第九誡乃是保護人的名譽,不但要愛護同胞的名譽,也是叫我們注意對他人有害的一切言論,和一切直接間接傳播欺騙的言論及暗示,都在禁止之列。我們所表現的一切思想,都必純真無偽,對於任何事實或真理,或額外加重,或故意減輕,都是違犯本誡。
『先哲有言,美名勝於大財(箴22:1),美名是人所有的無價之寶。比世上所有的一切金銀財寶更有價值,凡企圖掠取他人的美名,或借故毀損他人的名譽,以圖建立自己的名譽者,乃是罪大惡極的人。可是品格和名譽必須分清,品格乃是我們真正見重於上帝者,因此,品格是我們自己的品格如何。可是,名譽卻是別人對我們所有的見解。因此,我們名譽的優劣,是操在他人手中,所以,名譽如何乃是藉著別人對我們的思想言論所有的論斷。保守我們的弟兄,沒有比愛護他們的名譽更重要了。當我們以假見證陷害他人名譽時,將因此而被上帝審判』(班茲士《論十誡》原文149面)。
『說謊似為真理的上帝所特別地痛恨,在聖經最後兩章中,曾三次宣告,一切說謊的,和一切喜好說謊言的,都必被棄於榮耀之國和天城之外,在燒著的硫磺火湖裡有份,這是第二次的死(啟21:8、27;22:15)。這便是說謊者的命運,因為假見證乃是內心和品格狀況的顯示。耶穌說:妄證是從心裡發出來的,因此,人所說的閑話,當審判的日子,都要句句供出來。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太15:19;12:34—37)。真話乃是從誠實的心中發出。虛妄的心便發出虛假來,因為看果子就可以知道樹(太12:33)』(班茲士《論十誡》原文153面)」(《聖道闡微》第五十八章「律法的基本原理」)。
總之,本誡的原理有:
1、禁止故意誇大、縮小事實、隱瞞真情,誤導害人之舉。
2、禁止用表情、動作欺騙人。
3、禁止諂媚、奉承、誇張之言行欺騙、對待人。
4、禁止人用誣衊誹謗、惡意猜度或散布謠言來損害他人的名譽。
十、第十條:「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第十條誡命針對著萬惡之根,禁止一切自私的慾望,因為一切犯罪的行為都是發端於此。那順從上帝律法,不向他人所有物妄起貪慾的人,決不會對同胞有冒犯的行為」(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第二十七章「頒布律法」)。
「第十誡對我們的慾望,予以極有效的遏制。其它九條誡命多半是論到行動方面,第十條誡命乃至論到內心,並教訓人應在心中沒有假神的存在。
『因為貪心是萬惡的根源,所以十條誡命以此為總結。不但總結十誡中的后六條,也是總結全誡命。違犯本誡,便算是違犯其它各誡。貪婪為罪惡之源,其結果必生出拜偶像、虛偽、褻瀆、干犯安息日、不孝順父母、殺人、姦淫、偷盜、說謊、假見證,種種罪惡』(班茲士《論十誡》原文163、164面)。
『使徒保羅在下面的聖經章節中,把第十誡和第一誡相提並論地說: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欲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西3:15)。因為你們確實的知道,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是有貪心的,在基督和上帝的國里,都是無份的。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一樣(弗5:5)』(班茲士《論十誡》原文164面)。
『如同聖經本身一樣,十誡也是首尾貫串,造成完全的一環,象徵完全。上帝的律法是完備和永久的,其廣搏淵深,包羅無窮,無微不至,並包括人類本分範圍內各種德行,且直接嚴禁人類各種行為,堪稱包含世人所當盡的本分』(班茲士《論十誡》原文153面)」(《聖道闡微》第五十八章「律法的基本原理」)。
總之,萬惡皆因貪念起。《提摩太前書》6:6—10說:「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因為我們沒有帶什麼到世上來,也不能帶什麼去。只要有衣有食,就當知足。但那些想發財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網羅,和許多無知有害的私慾里,叫人沉在敗壞和滅亡中。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
願我們能時刻信靠救恩,牢記並遵行十條誡命:
一誡應信獨一神;二誡偶像不可敬;三誡神名勿妄稱;四誡當守安息日;五誡父母應孝敬;六誡不可殺人命;七誡勿要行姦淫;八誡偷盜不可行;九誡勿做假見證;十誡莫要有貪心。
 
練習題
 
一、是非判斷題(對的打「√」,錯的打「×」):
1、第一誡是教導我們凡事以上帝為首,按他的教訓去作。( )
2、只要不跪拜廟裡的神像,就是遵守了第二條誡命。( )
3、貪心與拜偶像一樣。( )
4、行事與上帝的名相背,使主的名被褻瀆也是犯了第三誡。( )
二、填充題:
1、孝敬父母應該是:
(1)、敬愛(               );
(2)、不信主的父母也當(      );
(3)、藐視年老的父母,就是藐視(               )。
2、不可殺人指:
(1)、凡恨人的就是(     )(約一3:13、14);
(2)、不警戒惡人,(      );
(3)、有不良習慣,危害身體的 (      ),也是犯了此誡。
三、選擇題:
1、不可姦淫指:
    (1)、只限於不可有姦淫的行為。
    (2)、淫念也是姦淫(太5:27、28)。
    (3)、隨意離婚再婚也是犯姦淫(太19:9)。
    正確答案是:(               )
2、不可偷盜指:
    (1)、不可欺詐、謀取暴利、偷漏稅、假公濟私、竊取名譽等行為。
    (2)、乘他人無知而得財利。
    (3)、還當施捨、幫助缺乏之人。
    正確答案是:(               )
3、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是指:
    (1)、說話必須誠實(太5:37)。
    (2)、人的表情、動作都可作假見證。
    (3)、當隨時說造就人的好話(弗4:29)。
     正確答案是:(                    )
4、不可起貪心是指:
    (1)、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6:6—10)。
    (2)、要除去一切的貪心(路12:15)。
    (3)、貪婪如拜偶像一樣。
    正確答案是:(           )    
四、問答題:
1、學習了本課有何收穫?
2、你想怎樣守好十誡?
五、應熟記的經文:
1、約一3:14、15  
2、約一5:2、3  
3、太5:27、28  
4、太5:37  
5、太19:9  
6、弗4:29  
7、提前6:6 —10 
8、路12:15  
9、賽58:13、14  
10、出20:3—17  
練習題答案
一、是非判斷題(對的打「√」,錯的打「×」):
1、(√) 2、(×) 3、(√) 4、(√)
二、填充題:
1、孝敬父母應該是:(1)、(自己的父親和母親);(2)、(孝敬);(3)、(自己的晚年)。
2、不可殺人指:(1)、(殺人);(2)、(見死不救);(3)、(健康)。
三、選擇題:
1、正確答案是:(2)、(3)
2、正確答案是:(1)、(2)、(3)
3、正確答案是:(1)、(2)、(3)
4、正確答案是:(1)、(2)、(3)    
四、問答題:
1、答:我感受到守誡命是真正愛上帝的表現:「我們若愛上帝,又遵守他的誡命,從此就知道我們愛上帝的兒女。我們遵守上帝的誡命,這就是愛他了。並且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約一5:2、3)  
2、答:我要懇求上帝將對上帝和基督的愛安置在心中,以守好誡命。
「我的上帝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詩40:8)「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8-10)
責任編輯:雅比斯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拍磚

支持

鮮花

評論 (0 個評論)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4-25 17:29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