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筆記活頁(2)

作者:重返伊甸  於 2020-12-21 12:0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人生信仰|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第二章 基督的掌控
  格拉森人希望基督離開。迦百農人接待了祂,祂就在他們中間行了許多奇事。?{1NL 11.1}
  基督擁有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祂是大醫師,我們遭遇肉體或屬靈疾病的痛苦時,要求告祂。基督顯明自己對於風,對於浪,對於被鬼魔附著的人擁有絕對的控制權。死亡和陰間的鑰匙已經交給祂了。那些執政的掌權的甚至在祂的卑辱中也服了祂。……?{1NL 11.2}
  我們需要更大的信心
  我們為什麼不對這位神聖的醫師運用更大的信心呢?祂昔日怎樣醫好那個癱子,今日照樣願意為凡來求祂醫治的人行事。我們極需更多的信心。我看到我們的人中間缺乏信心,便感到驚恐。我們需要直接來到基督面前,相信祂必醫治我們身體和精神上的疾病。{1NL 11.3}
  我們太缺乏信心了。我多麼希望能引導我們的人信靠上帝啊!他們不必以為要運用信心,就非達到高度的興奮不可。其實他們所需要作的,只是相信上帝的聖言,正如他們相信彼此的話一樣。祂既已說了,就必定履行祂的話。要鎮靜地依賴祂的應許,因為祂說到做到。要說:祂既已在祂的聖言中向我說了,就必定實現祂的每一個應許。不要煩躁不安,務要信賴。上帝的聖言是真實的。行事為人要表現出你的天父是值得信任的。……{1NL 11.4}
  需要資金
  要委派人在新的地方傳揚真理。這些人必須得到資金上的支持。他們必須有一筆資金可以提取,用來幫助工作中遇到的窮人和有需要的人。他們對窮人表現的仁心善舉會使他們宣講真理的努力更有感化力。他們欣然幫助那些有需要的人,既得到受助之人的感激,也獲得上天的嘉許。?{1NL 11.5}
  這些忠心的工人應當得到教會的同情。主必垂聽為他們獻上的祈禱。教會應當對他們的工作表現出實際的興趣。?{1NL 11.6}
  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在上帝的工作中,每一個人都被委派了一個職責。大家團結一致會加強每一個人的工作。當教會的信心、愛心和團結與日俱增時,他們影響的範圍也必擴大,而且他們總能將這種影響發揮到極致,不斷推進十字架的勝利。?{1NL 11.7}
  興起,發光
  上帝呼召我們衝破自己家門的限制,到戶外去服務。福音的信息要傳給城裡城外的人。我們要號召大家集結在十字架旌旗的周圍。當這工作照著所應該的完成時,當我們懷著神聖的熱誠做工使更多的人歸向真理時,世界就會看到有能力伴隨著真理的信息。信徒的合一為真理的能力做見證,證明它能使不同性情的人達到完美的和諧,使他們志趣相同。?{1NL 11.8}
  信徒的祈禱和奉獻是與他們熱誠、自我犧牲的努力聯合在一起的,他們確實成了一台戲,給世人和天使觀看。人們重新迴轉了。那曾經貪求更高工資報酬的手成了上帝的幫手。信徒們因相同的興趣而合一,——渴望建立真理的中心,使上帝在那裡得到尊崇。基督加入到他們中間,與他們有合一併仁愛的聯合,這種聯合有不可抗拒的力量。{1NL 12.1}
  耶穌在受審前就是為這種合一而禱告,當時祂離十字架只有一步之遙。「使他們合而為一,」祂說:「正如禰父在我裡面,我在禰裡面,使他們也在我裡面,叫世人可以信禰差了我來」(約17:21)。{1NL 12.2}
  上帝呼召那些半睡半醒的人完全清醒過來,認真參加工作,向祂求得服務的力量。需要工人。不一定要遵循一絲不苟的規則。要領受聖靈,你們的努力就會成功。基督的同在才能給人能力。要止息一切紛爭與不睦,讓仁愛和團結得勝。但願人人都在聖靈的指導之下行事。上帝的子民若是完全獻身於祂,祂就會恢復他們因分裂而喪失的力量。願上帝幫助我們大家認識到分裂就是軟弱,團結就是力量。(《信函》1903年第32號)?{1NL 12.3}
  *****
  總不要灰心
  無論發生什麼事,總不要灰心。主愛我們,祂言出必行。要設法鼓勵病人倚靠上帝。吩咐他們要剛強壯膽。要談論盼望,一直到底。他們就是要死,也要在讚美上帝中死去。祂永遠活著;祂的一些忠心的信徒雖然可能仆倒死去,他們作工的果效卻隨著他們(啟14:13),他們也必在復活的清晨快樂地醒來。?{1NL 12.4}
  我們不要灰心氣餒,不要談論疑惑,而要談論信心;因為信心帶來無窮的能力。我們若持住這種能力,不倚靠我們自己人的膀臂,就必看到上帝的救恩。有許多人如饑似渴地追求更好地了解屬靈的真理。這所機構里的人有特權把這些知識傳授給他們,滿足他們的願望。(《評論與通訊》1909年12月30日)?{1NL 12.5}
  *****
  謙卑和信心
  在現在的工作中,我們需要金錢、才能、學識和口才,但更需要謙卑加信心。那些為主的緣故甘受辛勞、犧牲和辱罵的工人以謙卑和信心所傳達的真理,是沒有任何反對的勢力所能制勝的。我們的努力要想成功,就必須與基督同工。我們要象祂一樣為那些不為自己哭泣的人哭泣,為那些不願為自己申辯的人申辯。(《文稿》1903年第24號)?{1NL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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