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法是刑法,治理整個國家不能單單用刑法,而是用整個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刑法,民法,貿易法,貨幣法,國際關係法等等。如果你生活在美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你就會發現這些國家的法律不僅體系完備,法律條文明細,而且還有數不清的各種各樣的法律,保險有法律,醫療有法律,生產物品有法律,各種行業,各個領域都有
相應的法律,多如牛毛數不勝數。這麼說吧,整個社會的每個環節每個程序每個領域都有相應的法律限制,你的生活當中法律無處不在,整個國家運轉在法律框架內。這才叫真正的法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依法治國。而在整個法律體系內,刑法只佔其中一小部分。
法家的法制只有刑法,或只強調刑法的作用,卻沒有其它法律,即使有一些也被弱化了淡化了。如今的中國所謂依法治國仍然用的是法家那一套,只強調刑法,用嚴刑酷法整治社會。上個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搞了幾次嚴打就是法家措施,殺了無數輕罪犯,所謂耍流氓,調戲婦女的抓起來都判了死刑。那個年代什麼都被禁止,談戀愛都不能公開,青年人受壓抑,偷摸做出點過格的事就受到嚴懲。這不就是商鞅的輕罪重判嗎?現在依然是輕罪重判,不讓說真話,不準妄議,發現了就抓起來判刑。現在為了維穩更加重刑法,這與商鞅做法有什麼區別,我看沒有任何區別,有過之而無不及。現在都什麼年代了,所作所為還和兩千多年前同出一轍,真是令人不可思議。
看到這明白了吧,法家的那一套至今猶存。法家思想也是當今統治者的統治術。下面還要講到法家是如何禁止人民言論自由的,這又和當今的做法一模一樣。為何了解諸子百家,為何要了解法家,只有了解了這些,你才知道當今的中國社會是進步還是倒退。你才會明白,看似光艷的外表,其裡面實為糟糠。
法家的法制其實是針對儒家的禮治而提出來的,什麼叫禮治已經在講儒家的時候已經講清楚了。禮治包羅萬象,其中也包含刑法,法家的做法就是將禮治中的刑法單獨抽出來作為統治工具大用特用而已,這樣做的結果是刑法被無限提升誇大,禮治被徹底破壞。
其實禮治按照現在的說法就是法治,禮治的範圍極廣,涉及到政治,軍事,外交,人們的日常生活等等都有具體的禮規。《禮記》上記載了很多當時的禮規條文,多達三千條。這些禮規當時又可以稱為禮法。這點荀子說的很明確:「非禮,是無法也。」「故學也者,禮法也。」(《修身》)所以說禮治其實就是法治。這些禮法和美國加拿大的各種法律條文一樣都是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而我們這些完善的法律條文的制定和實施是在西周時代。那是三千年前啊,我們的老祖宗那時就知道用禮法治理天下。可是我們現在的統治者卻懵懂無知,退化到祖先都不如。我們現在沒有一部民法典,而西方早已有完整的民法典,羅馬法,拿破崙法典是最有名的民法典,而我們中國吶,只有零散的民法,比如婚姻法,消費法,公司法等等,還沒有建立起來完整的法律體系,還不如西周時代有一整套禮法規則。
西周乃至春秋時代特別重視禮法,而輕視刑法,這是因為兩者的作用不同。《禮記·經解》說:「禮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於未形,使人日徙善遠罪而不自知也。」禮法對人的教化是潛移默化的,防止了人們邪念的形成,使人不自覺地從善而遠離罪過。這句話說的很對,人們的日常行為遵照的是什麼?是規章制度,是禮法。只有當犯罪了才意識到還有刑法。而犯罪的人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人平日自覺或不自覺遵行的就是禮法,這些禮法或是有意獲知的,或是已經潛移默化在腦子裡。而對刑法,只有犯罪者和與犯罪者有關聯的人比如司法機關才知道的多一些,而對一般人來講,對此並沒有多少了解。所以絕大多數人平時奉行的是禮法,而不是刑法。司馬遷在《太史公自序》中說道:「禮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後,法之所為為用者易見,而禮之所為為禁者難知。」清代學者孫希旦也有類似的話:
「禮以教之於未然,刑以治之於已犯。」(引《禮記》孫希旦註解語)教之於未然的禮才是人們普遍遵行的常法,而刑法只是治罪於已犯的人。禮法是秩序的,刑法是手段,秩序是維護社會的,手段是制裁少數犯罪的,這就是禮法與刑法,或法治與法制的區別。文明守則是我們日常的行為的禮法,憲法是維護整個國家的禮法,
《關貿總協定》是維護世界貿易秩序的禮法,《不擴散核條約》是維護世界和平的禮法,《香港基本法》是保證香港正常的禮法,《消費者權益法》是保證消費者利益的禮法。可以看出,一個國家乃至世界的正常運作,人們的正常生活的維護依靠的是禮法,而非刑法。
沒有禮法,或失去法治,社會秩序失調,人心不軌,道德淪喪,犯罪率上升。統治者為了整治社會,採用加重刑法的手段,以刑法代替禮法,這樣做的結果是刑法凸顯,而禮法遭到踐踏而消失。禮法消失了,人們失去了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一切沒有了規則,導致犯罪增加,而刑法也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因為沒有了禮法,執法者不能忠實執法,犯罪者知法犯法,社會因而失去了秩序而大亂。這就是說沒有了禮法,失去了法治,刑法也不能得到真正實行,這就是我們中國當今「法治」的弊病。
只重刑法有如此惡果,為何統治者還如此青睞刑法吶?商鞅和韓非是如何說動統治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