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開始執行的減稅和就業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國30年來最大的一次稅法改革。新法律反映了一系列的商業凈減稅政策。同時,新稅法有對國際稅務中的不良行為進行打擊和修補。更有,新稅法從以前全球徵稅系統改為國際認同的領土徵稅(Territorial Taxation),進一步跟國際稅務系統掛鉤,而相對地提升了美國稅務的地位。從政治的角度來說,該政策顯示了美國稅務系統面對事實的態度,也顯示了對自我競爭力的表現。TCJA的稅法改革中有一個法案是在於減少商業利息開支的有用程度 (Limitation on
the deduction of net business interest expense - 商業利息開支限制法案)。稅法改革后,公司金融策劃中的股權借貸選擇需要重新分析,以達到公司稅務的優化效果。
稅法改革前,美國的公司稅率是35%。美國的雙重課稅系統-double taxation的道理是在公司稅後分配出來的紅利在投資者手裡將會有第二次紅利稅的負擔。紅利的徵稅又有特別的分類。首先,公司股東能享用股息扣除的減免Dividends
Received Deduction (DRD),減稅部分由股權的多少而定 <20% - 減70%, 20%至80%
- 減80%, >80% 全減。另外,個人股東能享用低稅率的合格紅利稅qualified dividends的20%稅率。因為美國有雙重課稅系統的約束,如果公司金融計劃中使用借貸選擇,公司付出的商業利息開支可以減少公司的稅務。因為雙重課稅系統可能受到商業利息開支的衝擊,美國的法律對商業利息開支有一系列的要求。首先,稅法385要求商業借貸必須有跟股權不同的分析效果:(1)
商業借貸是否符合借貸書面的要求 (2) 商業借貸是否有低於或高於其它債務的優先權(3)
公司股權跟借貸的比例是不是太少了(4) 商業借貸會不會以後有變換成股權的可能
(5) 持有商業借貸的債主是不是跟持有股權的股東有接近的關係。稅法改革前,公司金融計劃中還需要考慮的是關於稅法163(j)付給國外的商業利息開支約束和離岸收益延稅的可能。
稅法改革后,美國的稅務系統將會改為領土徵稅。同時,國會也考慮到某些無形資產有需要出境的業務可能。這時候,稅法改革對如何對無形資產的效益徵稅做了一番計劃。對付的方法是從兩方面做起。第一,有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GILTI)的做法。第二,啟動Base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 (BEAT)的做法 。由於離岸收益延稅的可能性不大了,新法律對商業利息開支再有更高的約束要求。新稅法163(j)限制商業利息開支的上限是公司收益的30%。再有,新稅法243也對DRD有縮小的要求<20% - 減50%, 20%至80%
- 減65%。以下是我對新稅法后在股權借貸上選擇的新分析。
首先,從DRD的角度來看,雙重課稅系統的第二層稅務相對來說對股權利益有相對的衝擊,因為改革后,紅利的凈稅率將是公司稅率21%的一半左右。這比改革前凈稅率是公司稅率35%的三分之一左右要高。更由於新公司稅率減低到21%,我們能看到公司股權和借貸的距離相對拉近了。等於說,公司借貸的做法有了新的效益。再有,由於離岸收益延稅的目的也相對減少了,公司借貸的效益也可能受到影響。第三,公司的商業利息開支的上限最多是公司收益的30%,從實際應用的角度來說,公司借貸的效益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如果業者還是希望盡量用公司借貸的效益來避免雙重課稅系統,還是可以考慮用可轉換借貸(convertible
debt)的做法,用完30%上限利息的好處。最後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說過的稅法改革,包括領土徵稅的系統轉換,只包含公司的稅務。個人投資方向的考慮觀點需要更進一步的分析。
葉思明律師,會計師,JD,TAX LLM,MBA,MSF 202-683-7937 johnye@yespll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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