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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務改革企業收入稅率

作者:johnye74  於 2018-7-14 09:4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


2018年開始執行的減稅和就業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國30年來最大的一次稅法改革新法的核心是把公司收入稅率從35%永久性地減少至21%。總的來說,新企業收入稅率應該可以對美國在全世界的稅務競爭力有優越的提升和推進。新企業收入稅率也同時也會給美國國內的經濟和就業帶來長期的鼓勵和支持。以下是我對該稅率的一些分析和看法。

對於20171231日後開始的納稅年度,該法案永久性地將公司所得稅稅率設定為21%。因此,在雙重課稅系統下,總的最高聯邦所得稅稅率C公司分配給其股東的收入作為合格的股息將是稅前公司的36.8%收入(21%+79%x35%)。此外,高收入投資者也可能在分配到個人的股息收入後會觸及凈額投資所得稅net investment income tax而更增加3.8%的額外稅率。

對於房地產行業是否應用公司進行商業地產投資,新企業收入稅率的影響將會是因為選擇實體活動而再次成為一個重要的決定。關鍵的決定因素包括:(a)資產基礎包括可能的房地產或其他資產(如無形資產)隨時間升值(b)保持生意資本增長的需要和(c)吸引外國或免稅投資者的資本。舉個例子,新企業收入稅率改革前,中國投資者進入美國房地產行業一般有兩個企業模式選擇:(1)以中國公司的美國分部直接投資(2)以合伙人公司間接購買美國房地產。中國投資者選擇企業模式(1)的考慮是其模式能保護中國投資者不會有美國遺產稅的顧慮,因為投資者擁有的只是公司的股份,而避免了擁有美國房地產的個人責任。此外,中國公司的美國分部沒有雙重課稅的負擔,因為中美稅務條約有對美國遣送回中國的利潤有分公司利潤稅的豁免。但是改革前的分公司稅率是相對比較高的35%。相反,選擇企業模式(2)的考慮因素就是因為其分配的增值效益有享受20%的優惠稅率。但是,因為合伙人公司的透明程度比較高,往往帶有美國房地產的個人責任,包括可能有的40%美國遺產稅。

新企業收入稅率改革后,中國投資者應該首先選擇企業模式(1,這是因為低稅率的效果。現有的企業模式(2)的業務如果有可能的話,也應該改成企業模式(1)的做法。另外需要考慮的是, TCJA將會增加了新461l)條的個人業務虧損限制。461l)的個人業務虧損限制將會對企業模式(2)效益帶來不良的打擊。這時候,選擇企業模式(1)能完全避免有可能的461l)的個人業務虧損限制。再者,如果中國投資者有可能成為美國居民的話,選擇企業模式(1),我們談到過的凈額投資所得稅也能完全避免。最後,我們還需要考慮企業模式(2)對合夥企業的優惠。199A其符合條件要求的業務收入扣除20%的稅務。扣除數目一般按照這些符合條件要求的業務內僱員工資或應用財產的比例來計算。

所以,我對公司收入稅率的看法原則上是肯定的。但是,在不同的業務和其它新企業收入稅率的改革下,我覺得每一個項目都要有充足的獨立考慮。

葉思明律師,會計師,JD,TAX LLM,MBA,MSF 202-683-7937 johnye@yespll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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