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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務改革-商品銷售利潤來源

作者:johnye74  於 2018-6-27 08:4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新稅務改革|通用分類:法律相關


2018年開始執行的減稅和就業法Tax Cuts And Jobs Act - TCJA)是美國30年來最大的一次稅法改革。新法律反映了一系列的商業凈減稅政策其中一項名為New Sourcing Rule 新利潤來源地的稅法863(b),用法有明顯的表示了稅法改革的自我信心。

稅法改革前,跨國公司集團有跨國生產銷售的業務。美國的稅法對於這些跨國業務的徵稅一般保持中立的執行。美國的稅法除了對轉讓定價(transfer pricing)有承認外,還承認生產和銷售利潤各分半的做法。銷售指的是貨物所有權的交換,所以比較容易調換。由於美國的技術水平高,跨國公司集團中有相當大的高利潤產品在美國境內開發和生產。這時候,跨國公司集團往往為了省一點美國的稅,有不公平地把美國也能做的銷售業務帶出美國,而選在海外建立銷售機構 - 通過生產和銷售利潤各分半的道理,直接損害了美國境內的生產利潤的比例

這些跨國公司集團的做法不一定能通過轉讓定價的辦法徹底解決,因為需要尊重國際稅務條約中已有的一系列的價位計算辦法。同時,由於TCJA中的新稅率的降低和一系列鼓勵生產業的政策,有助於很多以前離境的生產業務能重新踏腳於美國。因此,國會有信心通過立法的手段,重新把生產業務的稅務方向指回偏向美國。

在談過新利潤來源地規則的政治背景后,我們繼續談談該法律的用法。新稅法863(b)的內容指的是跨國公司集團如果有跨國生產銷售的業務,總利潤將會不再尊重銷售地的部分,而按各生產地的資本分配來決定。譬如,iPhone的開發在美國,資產占20%,零配件有30%在美國生產,加起來等於是總資本的50%。這時候,美國的毛利比例需要按50%來分配。如果一個iPhone的銷售價是$500,其中美國的毛利要求會是$250。這跟以前的分配方法中可能出現的只有20%$100)的美國分配有相當大的區別。

例外由於iPhone例子中有$250是美國的收入,如果跨國公司集團的國外子公司有需要得到美國收入的分配,就有可能被認為是有在美國通過美國的集團成員進行業務合作而拿到effective connected incomeECI - 有效的關聯收入),而成為需要在美國報稅的責任。這時候,美國的報稅就會有作為國外公司需要遵守所有美國稅務法律的來源。譬如,TCJA中新加的稅務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GILTI - 全球無形低稅收入)也將納入為稅務計算中。

再舉個例子,如果以上提過的國外子公司有給iPhone提供其需要的知識產權,佔了iPhone開發的資產的50%,等於有$50的收入。那國外子公司的美國報稅就有$50的毛利。可能國外子公司有買到第三者的知識產權,花了$20$20是開支的一筆。再有,如果國外子公司再有其自己的子公司,從而再花了$30成本買到需要的內部知識產權。本來子公司之間的知識產權應該就是開支的,等於純利潤是$0,但是由於有GILTI的要求,純利潤需要再修改。除了硬資本的8%的比例是真正成本為,其它的部分都是子公司的GILTI。如果硬資本只有$100,那GILTI$22。這時候,GILTI10.5%的稅率來交稅。等於國外子公司在美國有$2.31的稅務。

由此看來,新利潤來源地稅法863(b)對美國本土生產的產品有很高的自我承認。由於減稅和國內生產的推動政策,美國國會不再擔心生產業的海外流失。所以,相對的,新法律對跨國公司集團的利潤分配也有自我保護的提高了。

葉思明律師,會計師,JD,TAX LLM,MBA,MSF 202-683-7937 johnye@yespll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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